“隔代抚养”背后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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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代抚养”的他和她
  2012年1月初,郑州市的刘女士作出一个大胆决定:让儿子彻底和奶奶分开。在刘女士看来,7岁的儿子快要上小学了,但他的自理能力很差,吃饭穿衣每天都要奶奶侍候。一组常见的镜头是:奶奶步履蹒跚凑到床前,连哄带劝,总算把宝贝孙子动员起来。经再三询问,始知肚子饿了想吃香肠,奶奶于是拖着麻木的双腿跑小卖店……刘女士的儿子喜欢住在奶奶家,在孩子的眼里,最亲的不是爸妈,而是奶奶。任何时刻,孩子总是站在奶奶一边,一旦孩子不听话挨父母几句责骂后,就向奶奶告状,寻找很自然的“避风港”和“保护伞”。而且,儿子早已成了家里的“小祖宗”,谁要是惹了他,那可捅了“马蜂窝”。一次午饭,孩子连吃带挑,刘女士批评了两句,儿子一筷子挑翻菜盘,挥手将饭碗推到地上,刘女士非常生气,扬手就是一巴掌,这下可坏事了,孩子躺在地上连滚带嚎,拉也不是劝也不是。倒是奶奶手脚麻利,抱起孙子骂骂咧咧回了房间……
  无独有偶。刘先生的儿子读小学三年级,顽劣不驯,不但上课捣乱天天被老师告状,还乱花钱,在校门口小店里一次花掉50元是常有的事。儿子被奶奶宠坏了,刘先生不给儿子零花钱,奶奶就偷着给。为此,刘先生不时报怨老人没原则,没少拌嘴。每当他教训儿子,老人就会气愤地拍桌子:“你不也是我带大的吗?我带坏你了吗?”弄得刘先生在儿子面前没有一点威信。
  还有,在南方打工的小周夫妇也有同样的苦恼,8岁的女儿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夫妇俩一年最多回家探亲两次,女儿与他们非常生分,电话里还能叫声爸爸妈妈,见了面反倒像陌生人,话都不肯说,夫妇俩为了与女儿培养感情,想方设法套近乎,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关系仍没有一点改善……
  类似的情景剧,每天都在不少家里上演。
  调查发现,在当前中国不少家庭中,越来越多年轻的父母忙于工作,几乎无暇顾及孩子。爷爷(外公)、奶奶(外婆)毅然挑起了照料第三代的重担,“隔代抚养”模式在中国极为普遍,而由此所产生的家庭争议,也成为不少家庭的矛盾。试想一下,如果祖辈在带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发生意外伤害,如被烫伤等,家长虽心痛,但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基本上还是会“亲亲相隐”,保持隐忍和沉默。但是,也有例外——
  2010年3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女婿状告岳父赔偿”的案子。事情是这样的:由岳父照看的一名3岁多的孩子,在老人打盹时攀爬自家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警方勘查现场后认定,孩子坠楼是一场意外事件。一个月后,孩子的父母在悲痛中离婚。但女婿认为,岳父照顾孩子失职,看护不力,侵犯了儿子的生命权,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岳父举证自己曾采取安装护栏等措施,已提前尽到了可能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法院最后认定纯属意外,没有支持女婿的诉求。考虑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赔付1万元。
  2011年4月,北京的吴老太太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原来,吴老太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子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抚养孙子的费用。之前,儿子和儿媳离婚,儿媳每月担负子女抚育费800元,小孙子从此和奶奶一起生活。2011年初,吴老太太眼瞅着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左思右想,决定向法院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他们担负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用。法院查明,儿媳按约定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对吴老太太的要求有理由拒绝。而孩子的父亲,并没有尽到责任,应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相关费用。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孩子的父亲向吴老太太支付1万元。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日益攀升的生活成本、紧张繁忙的工作压力和传统文化等诸因素面前,“隔代抚养”的现象正在悄然浸润着社会亲情,并于无奈中挑战着道德和法律。
  “隔代抚养”的利与弊
  将孩子交给祖辈抚养,人们习惯把这种方式称为“隔代抚养”。调查显示,在我国,“隔代抚养”占有很大比例。“隔代抚养”,既可让老人因抚养孩子有事可干,内心充实,又因老人有育儿经验及血缘亲情关系能更好地照顾孩子,让孩子父母放心,同时也节省了保姆费,可谓一举多得。从目前看,“隔代抚养”主要出现在农村夫妇俩均外出打工的家庭和城市双职工家庭。
  “隔代抚养”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较少,因为外国人崇尚独立,儿子这一辈已独立出去了,孙子这一辈就更不管了,最多是节假日在一起玩,就算是照看孙子孙女,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帮助。
  对于“隔代抚养”,社会上有不同的看法,总体上说是弊多利少。
  反对者认为,“隔代抚养”容易产生溺爱,因为一部分老人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了溺爱,一切以孩子快乐为标准,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飞了,从不指责孩子的过错,事事依着孩子,往往容易导致孩子滋生自私任性、娇生惯养、生活自理能力差等毛病,从而限制了孩子独立能力和自信心的发展。对孩子的一些创新性的探究行为,总是急着加以阻止。当孩子与同伴有纠纷时,老人也太多是从自己孩子的利益出发,百般偏袒。
  同时,“隔代抚养”也使孩子的社会适应性大打折扣。孩子具有模仿的天性,由老人抚养的孩子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老人的一些习惯,比如动作慢,做事缩手缩脚,因为老人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处事待人及探索新鲜事物等都缺乏积极主动性,直接影响了下一代的性格形成,甚至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和疾病。而且,一些老人缺乏现代科学的育儿观念,凭经验行事的较多,这对孩子智力的开发、好奇心和观察能力的培养都是极为不利的。还有一点,长时间让祖辈带养孩子,会使孩子与父母的感情受到影响,造成亲子之间的隔阂。
  因此有人提出,21世纪爷爷奶奶有资格带孙子吗?他们认为社会在发展,教育在发展,人的思想在发展,爷爷奶奶跟不上时代步伐了,他们用经验代替科学,思想保守,意识封闭,更容易成为孙辈的“防空洞”和“保护伞”。
  但是,也有一些家长对“隔代抚养”表示认可。
  这部分人认为,不少有知识、修养良好、人生阅历丰富的老人对孙辈的教育很成功,这样的“隔代抚养”说不定比父母自己带还要好。爷爷奶奶只会宠孙子的说法是错误的,爷爷奶奶比父母更经常夸孩子,给他们充分的选择和自我表现空间,对他们有求必应,恰恰是这种“纵容”有助于孩子创造力的发展,而父母的严格要求和动辄惩罚的严厉教育方法反而会扼杀了孩子的天赋。
  赞同者还认为,祖辈们退休后其中不少生活较优越,在经济上可以帮助子女将孙子带好。相对于年轻父母来说,老人更有着较多的育儿经验和耐心,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只要注意更新生活、教育观念和方法,“隔代抚养”也可以一举三得,父母较轻松,孩子有长进,老人有寄托。
  当然,因为各家老人的素养及家庭情况不同,“隔代抚养”也不能一概而论。不管赞成也好,反对也罢,“隔代抚养”毕竟是当代中国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有心理学专家指出,“隔 代抚养”只是一个过渡时期,因此在老人带孩子的情况下,父母应该更多地参与孩子的身心成长和教育,尽量和孩子多交流,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思想,多与老人交换育儿经验,以弥补“隔代教育”的不足。
  “隔代抚养”的法及责
  现实生活中,在“隔代抚养”模式下,孩子发生伤残甚至死亡的意外事件也时有所闻,对于孩子的家长而言,这是最大的心痛,是最不愿意面对的事实,若一旦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也会“亲亲相隐”,采取缄默的态度。大多数情况下,自认为失职的老人会更加主动背负沉重的精神枷锁,独自包揽全部责任,真正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案例并不多见。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作为第一序列监护人。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在当前“隔代抚养”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不或者主动承担了抚育孙辈的责任,但幼儿父母作为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依然负有直接责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顾过程中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无需承担失职之责。
  王世宇博士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在“隔代抚养”现状下,老人因经济问题与子女发生矛盾,这实际是一种最直接的亲情伤害。在父母婚姻正常存续期间,老人出于自愿为孙辈作出经济上的付出,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不过,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的追讨情形除外。对于离异的情况,如幼儿的父母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
  王世宇说,还有一种情况不得不提,一些夫妇离异后,孩子的抚养多由一方老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老人,往往在探视时遇到很多障碍,而现行法律规定的狭窄,成为他们维护自身探视权的最大制约。据了解,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律明确了父亲或母亲是探视主体,但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作为探视的主体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里有过一些补充,诸如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目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的态度,但在父亲或母亲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法律程序又不允许赋予曾进行过“隔代抚养”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监护权,因此老人若想探望曾经一起生活的孙辈,由于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条件,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探视权被迫受到剥夺。
  (责编: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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