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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一消费者的投诉:在某商家举办的“买一赠一”活动时,该消费者购买了一台音响,同时获赠一个国优“海燕牌”话筒。回家后,消费者发现该话筒既无商标和合格证明,也无生产厂名、厂址标识,而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于是消费者与商家交涉,要求退换,并且按照《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但商家却以该话筒是免费赠送商品,不属于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并声称: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赔偿额是商品价格的两倍,这个话筒是白给的,一分钱没花,再赔不也还是零吗?消费者想了想,好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