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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害人的基本权利,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的社会问题。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专业助人知识的群体,同时也是我国较早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专业人员,积累了宝贵的反对家庭暴力相关经验。警察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力量。两者联合干预家庭暴力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危害、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建立联动机制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联动的路径方面来展开。
【关键词】:社会工作;联合干预;家庭暴力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政府还有许多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加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于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法制不断的健全,但是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观念仍然存在。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不力的问题。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警察干预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多机构合作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并使反复发生的暴力得到有效制止。
一、家庭暴力危害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基于双方权利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施暴者对受暴者的控制。施暴者通过暴力行为向受暴者显示自己的权威,让受暴者感到恐惧和害怕,从而使受暴者屈服。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受暴者人身安全的侵犯行为,受暴者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精神上也极大可能受到折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在忍受不了的时候,极大可能采取“以暴制暴”等消极行为进行反抗。在家庭暴力环境下生活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容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他们很可能会由于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下,习得家庭暴力行为,长大后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甚至会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暴力对家庭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的发生,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安全和爱,家庭成员出于对关怀和爱的需要,往往会向外寻找,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和家庭的解体。根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7-2008年调查的三个省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发生率最高达62%,最低32%。
最后,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不仅仅限于家庭,也会波及到社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阻碍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以及“以暴制暴”造成的凶杀、重伤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导致社会犯罪率提高,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上说,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社会工作是充分考虑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体性,运用尽可能有效的方法帮助受助人满足其需求、摆脱困境的活动和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工作在我国也得到了重视,社会工作方法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处置条款中,也明确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及时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及时报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得到认可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为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制上的保障。
从警察角度上讲,警察作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国家执法者,对对制止家庭暴力和惩罚施暴者有着法定的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已经非常明确,而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中,警察的干预十分重要,在暴力发生时,警察是唯一强有力的介入力量,在制止、调查和处置家庭暴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工作者和警察的共同职责。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多种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因此会产生多种需求,在报警求助之后,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安全的保障之后,心理方面的健康需求也需要得到關注。而社会工作者恰恰能够为受暴者在情感和心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吕少英女士所提供的信息,香港家暴个案主要转介来源是警方,他们一年的新个案转介当中有超过8成的转介是来自警察,香港的警员和社工的搭配,基本上是警方、警员停止及预防暴力的发生,而社工接手做一个介入,做一个化解的工作,警察是社会工作者最密切的工作伙伴。现在香港社会福利署跟香港警务处有一个24小时的电话热线,假如警务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觉得他们不能有效的去处理,必须需要社工到场,他们就可以联络香港社会福利署去安排社工。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无论是不是刑事案件,警察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社工的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路径
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警察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负有的共同责任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制止、劝阻、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接受相关家庭暴力知识的培训;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介入机制。”
(一)建立社会工作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一般机制
首先,社会工作和警察在合作的时候都需要明白双方各自在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的责任,在建立联动机制时候,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积极发挥各自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1.组成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动小组
在介入家庭暴力的联动小组中,小组领导是联动中主要的协调者,可由警察或者社会工作者担任。小组领导对整个联动关系扮演领导、监督等重要角色。
2.明确职责
在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建立起来后,社会工作机构和警察都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联动双方都需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对于严重暴力或者致命暴力,相关工作更多是以警察为主,社工为辅。而相对于情节较轻微的暴力或者说一般的夫妻暴力,依法不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需要对受暴者给予批评或者出具告诫书的情况,更多可以转介给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主要提供危机介入、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如果需要开展专业个案则进行深入辅导。
3.建立制度
为了使联动工作有效运转,必须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以达到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目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探讨解决办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培训;信息交流制度,双方在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功经验的分享交流,不断提高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
(二)联动社区资源
依托于社区,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社区合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的宣传以及活动中,共同推动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促进居民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合作形成社区支持网络,对这个支持网络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知识培训。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在社区形成合力共同介入家庭暴力的模式,在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合作的“社区为本”反对家庭暴力模式。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警察就开始介入反对家庭暴力运动,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他们总结出“社区为本”模式,即整合社区内的政府力量和非政府力量,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共同预防和制止社区内的家庭暴力。
(三)个案工作的转介协作
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对受暴者的个案转介工作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工作者将受暴者转介给警察;二是警察将受暴者转介给社会工作者。当社会工作者或警察在首次接到家庭暴力服务对象求助时,在了解当事人情况之后,进行评估,对于超出本机构或者部门职责范围的求助者,则需要进行转介服务。在转介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做好相关的文件表格交接。比如双方首次接案时所填写的接案记录、评估指标及方法。当受暴者需要转出的时候,首次接案记录的复印件、评估表复印件应该转交给转入方,并做好相关的签名接收证明。交接过程中的签字交接,主要是为了确保转入方能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后续的责任倒查提供依据。从警察转介给社工方面来说,在正式转介之后,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是协助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和解决他们家庭的不同问题。而警察是一个支援的角色,警察可以从维持法纪的角度协助社工介入家庭暴力家庭,比如協助社会工作者找施虐者,或者是当有危险的时候协助社会工作者去护送受害人等等工作。在社会工作者需要结案的时候,则需要通过警察的评估,确认家庭安全了才可以结案。从社会工作者将个案转介给警察的时候,警察需要立案处理,社工的主要角色则更多是一个支持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心理上以及行动上,鼓励受暴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教授他们正确的反抗家庭暴力及自我保护的技巧。
四、结语
社会工作者联合警察共同干预家庭暴力在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仍处于萌芽探索阶段。目前相关法律也已出台支持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而现在需要努力的则更多是将法律具体落实到现实服务中,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联动工作方式。相信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建立协作共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将能够较大程度上帮助受暴者。
参考文献:
[1]吕频.《中国反家庭暴力行动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网站法律文库,2009年1月20日。(http://yyfx.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0)
[3]王思斌 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趙颖.美国警察“社区为本”的反家庭暴力模式[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作者简介:秦丽(1989.11—),女,汉族,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妇女社会工作。
【关键词】:社会工作;联合干预;家庭暴力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政府还有许多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加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于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法制不断的健全,但是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观念仍然存在。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不力的问题。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警察干预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多机构合作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并使反复发生的暴力得到有效制止。
一、家庭暴力危害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基于双方权利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施暴者对受暴者的控制。施暴者通过暴力行为向受暴者显示自己的权威,让受暴者感到恐惧和害怕,从而使受暴者屈服。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受暴者人身安全的侵犯行为,受暴者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精神上也极大可能受到折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在忍受不了的时候,极大可能采取“以暴制暴”等消极行为进行反抗。在家庭暴力环境下生活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容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他们很可能会由于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下,习得家庭暴力行为,长大后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甚至会喜欢用武力解决问题,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暴力对家庭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的发生,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安全和爱,家庭成员出于对关怀和爱的需要,往往会向外寻找,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和家庭的解体。根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7-2008年调查的三个省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发生率最高达62%,最低32%。
最后,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的负面影响不仅仅限于家庭,也会波及到社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阻碍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以及“以暴制暴”造成的凶杀、重伤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导致社会犯罪率提高,威胁社会的稳定。
二、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上说,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社会工作是充分考虑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体性,运用尽可能有效的方法帮助受助人满足其需求、摆脱困境的活动和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工作在我国也得到了重视,社会工作方法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处置条款中,也明确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及时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及时报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得到认可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为社会工作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制上的保障。
从警察角度上讲,警察作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国家执法者,对对制止家庭暴力和惩罚施暴者有着法定的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已经非常明确,而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行动中,警察的干预十分重要,在暴力发生时,警察是唯一强有力的介入力量,在制止、调查和处置家庭暴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社会工作者和警察的共同职责。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多种权利受到侵害,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因此会产生多种需求,在报警求助之后,身体方面得到健康安全的保障之后,心理方面的健康需求也需要得到關注。而社会工作者恰恰能够为受暴者在情感和心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根据香港社会福利署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科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吕少英女士所提供的信息,香港家暴个案主要转介来源是警方,他们一年的新个案转介当中有超过8成的转介是来自警察,香港的警员和社工的搭配,基本上是警方、警员停止及预防暴力的发生,而社工接手做一个介入,做一个化解的工作,警察是社会工作者最密切的工作伙伴。现在香港社会福利署跟香港警务处有一个24小时的电话热线,假如警务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觉得他们不能有效的去处理,必须需要社工到场,他们就可以联络香港社会福利署去安排社工。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无论是不是刑事案件,警察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社工的帮助。 三、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路径
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警察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负有的共同责任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制止、劝阻、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接受相关家庭暴力知识的培训;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介入机制。”
(一)建立社会工作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一般机制
首先,社会工作和警察在合作的时候都需要明白双方各自在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的责任,在建立联动机制时候,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积极发挥各自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1.组成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动小组
在介入家庭暴力的联动小组中,小组领导是联动中主要的协调者,可由警察或者社会工作者担任。小组领导对整个联动关系扮演领导、监督等重要角色。
2.明确职责
在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联动机制建立起来后,社会工作机构和警察都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联动双方都需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提高民众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对于严重暴力或者致命暴力,相关工作更多是以警察为主,社工为辅。而相对于情节较轻微的暴力或者说一般的夫妻暴力,依法不给于治安管理处罚的,需要对受暴者给予批评或者出具告诫书的情况,更多可以转介给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主要提供危机介入、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如果需要开展专业个案则进行深入辅导。
3.建立制度
为了使联动工作有效运转,必须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以达到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目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探讨解决办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培训;信息交流制度,双方在介入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功经验的分享交流,不断提高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
(二)联动社区资源
依托于社区,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动,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形成社区合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的宣传以及活动中,共同推动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促进居民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合作形成社区支持网络,对这个支持网络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知识培训。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在社区形成合力共同介入家庭暴力的模式,在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合作的“社区为本”反对家庭暴力模式。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警察就开始介入反对家庭暴力运动,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他们总结出“社区为本”模式,即整合社区内的政府力量和非政府力量,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共同预防和制止社区内的家庭暴力。
(三)个案工作的转介协作
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对受暴者的个案转介工作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工作者将受暴者转介给警察;二是警察将受暴者转介给社会工作者。当社会工作者或警察在首次接到家庭暴力服务对象求助时,在了解当事人情况之后,进行评估,对于超出本机构或者部门职责范围的求助者,则需要进行转介服务。在转介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做好相关的文件表格交接。比如双方首次接案时所填写的接案记录、评估指标及方法。当受暴者需要转出的时候,首次接案记录的复印件、评估表复印件应该转交给转入方,并做好相关的签名接收证明。交接过程中的签字交接,主要是为了确保转入方能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为后续的责任倒查提供依据。从警察转介给社工方面来说,在正式转介之后,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是协助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和解决他们家庭的不同问题。而警察是一个支援的角色,警察可以从维持法纪的角度协助社工介入家庭暴力家庭,比如協助社会工作者找施虐者,或者是当有危险的时候协助社会工作者去护送受害人等等工作。在社会工作者需要结案的时候,则需要通过警察的评估,确认家庭安全了才可以结案。从社会工作者将个案转介给警察的时候,警察需要立案处理,社工的主要角色则更多是一个支持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可以从心理上以及行动上,鼓励受暴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教授他们正确的反抗家庭暴力及自我保护的技巧。
四、结语
社会工作者联合警察共同干预家庭暴力在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社会工作者和警察联合干预家庭暴力仍处于萌芽探索阶段。目前相关法律也已出台支持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而现在需要努力的则更多是将法律具体落实到现实服务中,出台具体可操作的联动工作方式。相信社会工作者和警察建立协作共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将能够较大程度上帮助受暴者。
参考文献:
[1]吕频.《中国反家庭暴力行动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网站法律文库,2009年1月20日。(http://yyfx.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0)
[3]王思斌 社会工作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趙颖.美国警察“社区为本”的反家庭暴力模式[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作者简介:秦丽(1989.11—),女,汉族,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妇女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