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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说的采访是指显性采访(也称“明访”),与之相对的是隐性采访(也称“暗访”),两者都是采访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隐性采访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采访的手段有观察、记录、拍摄、录音(包括偷拍、偷录等)。
隐性采访的价值和影响力
隐性采访有其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即价值)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隐性采访能充分保证舆论监督的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知政权。知情权,首先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伯在1945年提出来的,它通常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唤起社会关注,并促进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
公民要想参政就必须知政,就必须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媒体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公众事务。
当公民的以上权利受到侵害时,隐性采访是不得不用的武器。
隐性采访直击新闻现场,真实度极高,震撼力和影响力巨大。隐性采访因为其隐蔽,保持新闻事件原生状态,真实可信,影响力大,而且省时省力,事半功倍。
1992年7月,河北无极县伪劣药材泛滥,有人靠害人暴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先是公开到无极药材市场采访,结果看到的全是摆好的假象,药品市场冷清,没有假药。央视记者不甘心中途杀回,躲在车里包住机器偷拍,这次抓到了真相,药商没有“三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上岗证),假药禁药泛滥,市场上交易红火。结果,真相一出,上下震动,无极神话彻底破灭。
央视记者骆汉城事后说:“电视新闻偷拍始于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如今已成燎原之势,成了几乎所有电视台暗访的首选手段。”①
比如《焦点访谈》报道公路三乱的《罚要依法》,“湖南嘉禾高考舞弊事件”,都促进了事件的迅速解决。
隐性采访的有限性:不可触碰的禁区
隐性采访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巨大,但杀伤力也很大,不能滥用。有几个禁区必须规避。
国家秘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2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司法秘密。审判前或审判中,依法要求保密的材料不能报道和泄露。
商业秘密。涉及法人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报道。
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也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公民人格权。其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偷拍不应构成对人格尊严的损害。例如,镜头不能丑化伤残人、妇女、老人等,更不能出现带有侮辱性的画面。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有严格的保护。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肖像权,偷拍容易侵权,应当慎重。
其中隐私权与隐性采访曝光矛盾十分尖锐。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安宁与私人住宅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与新闻监督的开放性形成冲突和对抗。②
而公众人物或名人,他们因为所处的位置和影响,其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小得多。
偷拍的原则性和规范性
偷拍影响很大,杀伤力极强,偷拍是一把双刃剑,揭露了黑暗面,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的无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记者的偷懒、能力不足;一些不当的做法,甚至动摇了大众对媒体的传统信任。
而且,偷拍还给新闻采访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采访越来越难,受访者对媒体和记者越来越不信任、不配合,以至于排斥;隐性采访越多,采访环境越恶劣,两者恶性互动。
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组认为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作为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加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偷拍并不是无章可循,应遵守以下原则。
三公原则。公共场所、公务人员(指公务员和大中型窗口行业一线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可以拍摄;但对于学校包括幼儿园、法院的偷拍要慎重,对有限制的区域不要越界,公务员实施的与公务或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应不在内。
公共利益原则。与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人与事,必须受到新闻监督,但不能把它与公众兴趣相混淆。
授权或同意原则。虽然涉及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经过当事人授权或同意(包括明示或暗示),可以偷拍,不应视为违法。
以上三条原则是并列的充分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即可以进行偷拍。另外,还有几条补充原则,是必要条件,若能满足越多的要件,理由也就越充分。
公正原则。对各方都要公正平等对待,不可先入为主,偏向一方。
真实性原则。没有真实就没有新闻,就是欺骗。
新闻性原则。没有新闻价值,就没有报道的理由,更不能为商业或其他目的服务。
肉眼可见原则。就是说,被拍摄的对象是任何正常人的肉眼可以看到的,没有出现其他侵扰情况的。
不可辨认原则。对偷拍对象进行了特殊处理,使观众不能辨认其身份的,不能视为侵权。这是保证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媒体要做到的是应该尽可能“对事不对人”,因为在很多复杂的环境中产生的问题,不是个别人的原因,不能曝光一两个“替罪羊”了事,而对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根源视而不见。
适度原则。对偷拍内容的数量要控制,不能过多过滥,否则,会影响它的传播效果,也会使受众感到疲劳和反感。
非常规性原则。只能是适量使用,不能常规化。
不可替代性原则。只有其他办法无法完成时,才考虑使用偷拍。
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1.注意运用平衡手法;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此事,让人有所启发;3.对于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4.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
隐性采访必须加强规范和自律。新闻界和记者应该如何规范隐性采访呢?第一,记者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较高的文化素质。第二,媒体和记者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第三,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伤害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第四,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累。第五,要按严格的操作规程执行。第六,要有熟练的技术,能拍出高质量的作品。
当然,媒体不是万能的,隐性采访也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所有的社会监督责任都交付给它。偷拍要规范发展,避免因为滥用触犯众怒,进而遭到立法禁止。其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应该是“合理使用,加强自律,合法规范,避开禁区,健康发展”。
注释:
①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②展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
编校:杨彩霞
隐性采访的价值和影响力
隐性采访有其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即价值)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隐性采访能充分保证舆论监督的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知政权。知情权,首先是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伯在1945年提出来的,它通常指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它是公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基本前提。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唤起社会关注,并促进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
公民要想参政就必须知政,就必须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媒体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权力和公共利益、公众事务。
当公民的以上权利受到侵害时,隐性采访是不得不用的武器。
隐性采访直击新闻现场,真实度极高,震撼力和影响力巨大。隐性采访因为其隐蔽,保持新闻事件原生状态,真实可信,影响力大,而且省时省力,事半功倍。
1992年7月,河北无极县伪劣药材泛滥,有人靠害人暴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先是公开到无极药材市场采访,结果看到的全是摆好的假象,药品市场冷清,没有假药。央视记者不甘心中途杀回,躲在车里包住机器偷拍,这次抓到了真相,药商没有“三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上岗证),假药禁药泛滥,市场上交易红火。结果,真相一出,上下震动,无极神话彻底破灭。
央视记者骆汉城事后说:“电视新闻偷拍始于一种无奈的选择,这种选择如今已成燎原之势,成了几乎所有电视台暗访的首选手段。”①
比如《焦点访谈》报道公路三乱的《罚要依法》,“湖南嘉禾高考舞弊事件”,都促进了事件的迅速解决。
隐性采访的有限性:不可触碰的禁区
隐性采访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巨大,但杀伤力也很大,不能滥用。有几个禁区必须规避。
国家秘密。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2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司法秘密。审判前或审判中,依法要求保密的材料不能报道和泄露。
商业秘密。涉及法人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报道。
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也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公民人格权。其中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偷拍不应构成对人格尊严的损害。例如,镜头不能丑化伤残人、妇女、老人等,更不能出现带有侮辱性的画面。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有严格的保护。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肖像权,偷拍容易侵权,应当慎重。
其中隐私权与隐性采访曝光矛盾十分尖锐。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安宁与私人住宅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与新闻监督的开放性形成冲突和对抗。②
而公众人物或名人,他们因为所处的位置和影响,其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小得多。
偷拍的原则性和规范性
偷拍影响很大,杀伤力极强,偷拍是一把双刃剑,揭露了黑暗面,也反映出媒体和记者的无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记者的偷懒、能力不足;一些不当的做法,甚至动摇了大众对媒体的传统信任。
而且,偷拍还给新闻采访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采访越来越难,受访者对媒体和记者越来越不信任、不配合,以至于排斥;隐性采访越多,采访环境越恶劣,两者恶性互动。
央视《新闻调查》节目组认为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作为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加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偷拍并不是无章可循,应遵守以下原则。
三公原则。公共场所、公务人员(指公务员和大中型窗口行业一线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可以拍摄;但对于学校包括幼儿园、法院的偷拍要慎重,对有限制的区域不要越界,公务员实施的与公务或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应不在内。
公共利益原则。与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人与事,必须受到新闻监督,但不能把它与公众兴趣相混淆。
授权或同意原则。虽然涉及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经过当事人授权或同意(包括明示或暗示),可以偷拍,不应视为违法。
以上三条原则是并列的充分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一条,即可以进行偷拍。另外,还有几条补充原则,是必要条件,若能满足越多的要件,理由也就越充分。
公正原则。对各方都要公正平等对待,不可先入为主,偏向一方。
真实性原则。没有真实就没有新闻,就是欺骗。
新闻性原则。没有新闻价值,就没有报道的理由,更不能为商业或其他目的服务。
肉眼可见原则。就是说,被拍摄的对象是任何正常人的肉眼可以看到的,没有出现其他侵扰情况的。
不可辨认原则。对偷拍对象进行了特殊处理,使观众不能辨认其身份的,不能视为侵权。这是保证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媒体要做到的是应该尽可能“对事不对人”,因为在很多复杂的环境中产生的问题,不是个别人的原因,不能曝光一两个“替罪羊”了事,而对其背后错综复杂的根源视而不见。
适度原则。对偷拍内容的数量要控制,不能过多过滥,否则,会影响它的传播效果,也会使受众感到疲劳和反感。
非常规性原则。只能是适量使用,不能常规化。
不可替代性原则。只有其他办法无法完成时,才考虑使用偷拍。
央视《焦点访谈》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的要求:1.注意运用平衡手法;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准确把握材料的基础上抓住主要事实和线索来表现,简明扼要,其目的是让社会知道此事,让人有所启发;3.对于一些人进行批评时,切忌“新闻审判”;4.尽可能交代新闻来源。
隐性采访必须加强规范和自律。新闻界和记者应该如何规范隐性采访呢?第一,记者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较高的文化素质。第二,媒体和记者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第三,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伤害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第四,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累。第五,要按严格的操作规程执行。第六,要有熟练的技术,能拍出高质量的作品。
当然,媒体不是万能的,隐性采访也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所有的社会监督责任都交付给它。偷拍要规范发展,避免因为滥用触犯众怒,进而遭到立法禁止。其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应该是“合理使用,加强自律,合法规范,避开禁区,健康发展”。
注释:
①徐迅:《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②展江(主编):《中国社会转型的守望者》,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作者单位:河南电视台)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