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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一般生产过程(或劳动过程)和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生产过程两个方面来考察“生产劳动”的规定性,已经在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中为经济学界大部分人所接受了。但在争论中,往往出现观察是从两方面进行的,而结论则执其一端而作的情形。这就形成了争论中的“宽”“窄”诸派观点。拙文也就“生产劳动”的规定性抛一点谬见,以求教于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