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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开展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我国已经事实上存在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学界将这种由人民法院建立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归结为撤诉模式。但是,这种和解制度存在着法律缺陷,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撤诉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了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应当实现由撤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型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