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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我国全社会研发支出达到15440亿元,占GDP比重为2.1%,2016年全国就有5所高校科研经费超过10亿元,其中201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科研经费高达14.03亿元。但同时,如此巨额的科研资金是否得到了有效利用,资金的投入是否成功转化为了科研成果,是否存在着研发资金滥用等问题也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因此,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问题也成为了审计界近年来的一个新兴的课题和任务,本文将围绕高校研发经费内部审计与第三方审计相结合展开初步讨论。
关键词: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研发;高校
一、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类型
传统的审计可以分为三类: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其中第三方审计的承担者为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现阶段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主要以前二者为主。
高校所在地的行政审计单位承担的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属于典型的政府审计。如2015年,陕西省审计厅对陕西省主要高校的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取消了西安石油大学“开题费”、“立题酬金”等违规支出,追回违规支出105万元;对西安邮电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北大学虚报冒领的科研经费进行了清缴追回,追回资金170万元。
而内部审计的承担者多为高校自己设立的审计处,教育部也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文件,各个高校每年都会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實施高校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高校科研经费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不足
(一)政府审计具有很强的行政特色,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属于抽查性质,审计工作很难做到常态化
一个地方的行政审计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所有行政机构的政府审计工作,教育机构只是其审计对象之一,政府审计很难将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作为其工作的重心,换言之,政府审计只能是抽查性质,无法常规化、普遍性审计,如果完全依赖于当地行政审计机构,必然存在诸多审计盲区。
(二)内部审计普遍问题是缺乏独立性,责任人不明确
内部审计属于组织机构的内部监督与管理,如果组织的内部控制有效,内部审计将能起到很好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作用,反之,内部审计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在第三方审计中,如果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舞弊,未被审计师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所在事务所都会面临吊销执照的危险,但在内部审计中,如果审计失职,责任关系并不明确,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国内诸多挪用滥用科研经费的案例,最后受到惩处的都是当事人本人,但涉事高校的内审机构及人员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
三、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思考
(一)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政策支撑
2017年3月3日,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中明确提出: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并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此通知明确提出并允许高校科研经费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全国高校就引入第三方审计工作也开始积极尝试,2017年4月,昆明理工大学就2017年的14项科研项目交由云南华岭会计师事务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促进和完善了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该审计方式在云南省高校内审工作中尚属首例。
(二)引入第三方审计的优劣势
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聘请第三方审计,优势是第三方审计专业性及独立性强,可以有效避免审计者与被审计对象均为同一单位而造成的徇私舞弊等问题。但另一方面,第三方審计接触最多的是企业业务,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尚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审计方法,高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和横向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性拨款,具体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不同层次的科研立项或资助项目;横向项目经费则主要来自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合作。经费来源不同、性质不同,管理的模式也不同,因而在审计的风险、流程把握上均会有所不同,这给第三方审计机构也提出了挑战。
(三)引入第三方审计,理顺三方关系是关键
审计工作中有三方关系人,第一方是审计委托人,第二方是被审计方,第三方是审计实施人。在三方关系里,委托人委托审计实施人,对被审计方实施审计,审计实施人对委托人负责,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提供,这样审计实施人对被审计单位就具有人格独立性、经济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从而在审计的过程中就能够保证其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但就现阶段而言,第三方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的一种补充,是高校内部审计借助于第三方审计的专业力量来自我监管的一种模式,造成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为同一人的局面,这样第三方审计的独立性就大打折扣了。因而,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要形成一种科学独立的三方审计关系,即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由政府拨款的科研项目,相关级别的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应该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监管者,由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所拨款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向其出具独立于高校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合作的科研项目,谁是科研经费的提供者,谁就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其赞助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1]卢喜花.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 (3):130.
[2]袁新文.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系统若干问题[J].中国内部审计,2013(1):74.
[3]闫亚梅.新形势下高校内涵外延式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究[J].会计之友,2012(32):87.
[4]孙天骄.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的思考及改革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12(12):34.
关键词: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研发;高校
一、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类型
传统的审计可以分为三类: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第三方审计,其中第三方审计的承担者为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现阶段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主要以前二者为主。
高校所在地的行政审计单位承担的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属于典型的政府审计。如2015年,陕西省审计厅对陕西省主要高校的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取消了西安石油大学“开题费”、“立题酬金”等违规支出,追回违规支出105万元;对西安邮电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北大学虚报冒领的科研经费进行了清缴追回,追回资金170万元。
而内部审计的承担者多为高校自己设立的审计处,教育部也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文件,各个高校每年都会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實施高校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高校科研经费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不足
(一)政府审计具有很强的行政特色,对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属于抽查性质,审计工作很难做到常态化
一个地方的行政审计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所有行政机构的政府审计工作,教育机构只是其审计对象之一,政府审计很难将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作为其工作的重心,换言之,政府审计只能是抽查性质,无法常规化、普遍性审计,如果完全依赖于当地行政审计机构,必然存在诸多审计盲区。
(二)内部审计普遍问题是缺乏独立性,责任人不明确
内部审计属于组织机构的内部监督与管理,如果组织的内部控制有效,内部审计将能起到很好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作用,反之,内部审计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在第三方审计中,如果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舞弊,未被审计师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所在事务所都会面临吊销执照的危险,但在内部审计中,如果审计失职,责任关系并不明确,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国内诸多挪用滥用科研经费的案例,最后受到惩处的都是当事人本人,但涉事高校的内审机构及人员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
三、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思考
(一)引入第三方审计的政策支撑
2017年3月3日,国家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中明确提出: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并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此通知明确提出并允许高校科研经费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全国高校就引入第三方审计工作也开始积极尝试,2017年4月,昆明理工大学就2017年的14项科研项目交由云南华岭会计师事务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促进和完善了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该审计方式在云南省高校内审工作中尚属首例。
(二)引入第三方审计的优劣势
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聘请第三方审计,优势是第三方审计专业性及独立性强,可以有效避免审计者与被审计对象均为同一单位而造成的徇私舞弊等问题。但另一方面,第三方審计接触最多的是企业业务,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尚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审计方法,高校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纵向和横向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的财政性拨款,具体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不同层次的科研立项或资助项目;横向项目经费则主要来自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合作。经费来源不同、性质不同,管理的模式也不同,因而在审计的风险、流程把握上均会有所不同,这给第三方审计机构也提出了挑战。
(三)引入第三方审计,理顺三方关系是关键
审计工作中有三方关系人,第一方是审计委托人,第二方是被审计方,第三方是审计实施人。在三方关系里,委托人委托审计实施人,对被审计方实施审计,审计实施人对委托人负责,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提供,这样审计实施人对被审计单位就具有人格独立性、经济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从而在审计的过程中就能够保证其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但就现阶段而言,第三方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的一种补充,是高校内部审计借助于第三方审计的专业力量来自我监管的一种模式,造成了委托人与被审计人为同一人的局面,这样第三方审计的独立性就大打折扣了。因而,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要形成一种科学独立的三方审计关系,即对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由政府拨款的科研项目,相关级别的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应该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监管者,由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所拨款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向其出具独立于高校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于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合作的科研项目,谁是科研经费的提供者,谁就负责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其赞助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
参考文献:
[1]卢喜花.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 (3):130.
[2]袁新文.高校科研经费监管系统若干问题[J].中国内部审计,2013(1):74.
[3]闫亚梅.新形势下高校内涵外延式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究[J].会计之友,2012(32):87.
[4]孙天骄.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的思考及改革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12(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