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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数量持续增加,强制信息披露存在诸多缺陷,这对于信息的使用者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是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本文通过阐述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不对称性,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当前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性;监管制度;民事赔偿责任
“制度是行为的限制;组织则是设立来利用制度带来的机会,并由此造成经济体系的发展。”[2]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前监管系统完善
1.完善激励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3]的要求,积极推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力资本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物质激励仍是调动人才潜能的重要手段。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责任、贡献、风险、利益的统一,它能够促使经营者关心所有者的利益,把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职的基础上,实现经营者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统一。
2.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形成严格、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例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从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议事机制方面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董事和监事充分、独立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3.构建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只有企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资本市场才能稳定发展,证券市场也才会健康发展[4]。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在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而且应当就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构建信息披露诚信机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中监管体系完善
1.建立及时监控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信息监察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等均由证监部门进行。中国证监会应适时组建检查小组,深入公司实地检查。证监会还应与交易所联合起来,保持更及时的联系,证监会发现问题立刻质询交易所,交易所发现问题也马上上报证监会,形成即时监控。[5]
2.提高监管队伍执法力度。证券交易所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证监会还应采取新的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更便于投资者的阅读和理解,同时要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及时、不真实、信息不充分等违法问题。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首先要建立职业道德档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建立事务所、个人职业道德档案,以此作为注册会计师准入和退出的依据。其次,改变目前以年度检查为主的监管措施,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评价,以保持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的外在驱动力。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把工作的重点从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转向执业质量上来,从而强化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审计业务素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后违规处罚制度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制定一系列“罚则”,将《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责任的条款明细化,应把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规范化,把处罚规定明确化,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可以增加以下几点:
1.应确定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在立法尚不成熟的现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如应在《证券法》中确立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相比,以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更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的力量参与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来,以保护自身利益。专门监管机构与群众相结合,其效果会比监管机构单打独斗要好[6]。
2.民事诉讼中建议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证明此过错的成本是巨大的。而发行人的股东要证明证券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只要信息披露有缺陷,就推定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有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法律应赋予广大投资者代位诉讼权。即当因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甚至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不当行為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时,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有利于对公司各有关责任人构成一种外在约束,使上市公司能自觉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4.应规定民事赔偿金额。股票发行阶段,投资者因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失,弥补方法为:第一,解除双方合同,投资者可以请求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其购买的股票的价款及其利息,投资者投资股票所得收益也由投资者连同股票还给发行人。第二,如果股票商场价格下跌,低于股票发行价格,而投资者又不愿意解除合同,若其仍持有股票,则可以请求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赔偿发行价与起诉时股价之间的差价。在交易阶段,由于股票价格受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外,还受国家政策法规、经济形势、投资者心理因素等影响,计算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害较为困难。
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者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者逐渐成熟,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会越来越接近于真实和完备。
参考文献:
[1]金泽刚.证券市场监管与司法介入[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28.
[2]Cadbury,A.TheCadburyReport:TheUKPerspective[R].KeynoteAddresstotheFirmAsian-PacificCorporateGovernanceConference,Sydney.1993.
[3](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M].刘瑞华,译.北京: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
[4]徐爱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1(1).
[5]饶峻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6]刘树艳,王红蕾.沪深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效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11):121-122.
作者简介:于林爽(1992.12—),女,汉族,法学专业硕士,单位:烟台大学,研究方向:法制史。
【关键词】: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性;监管制度;民事赔偿责任
“制度是行为的限制;组织则是设立来利用制度带来的机会,并由此造成经济体系的发展。”[2]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前监管系统完善
1.完善激励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3]的要求,积极推行规范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力资本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物质激励仍是调动人才潜能的重要手段。有效的激励机制应该是责任、贡献、风险、利益的统一,它能够促使经营者关心所有者的利益,把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职的基础上,实现经营者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统一。
2.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形成严格、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例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从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议事机制方面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董事和监事充分、独立行使权利;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3.构建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只有企业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资本市场才能稳定发展,证券市场也才会健康发展[4]。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在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而且应当就赔偿或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构建信息披露诚信机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中监管体系完善
1.建立及时监控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信息监察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等均由证监部门进行。中国证监会应适时组建检查小组,深入公司实地检查。证监会还应与交易所联合起来,保持更及时的联系,证监会发现问题立刻质询交易所,交易所发现问题也马上上报证监会,形成即时监控。[5]
2.提高监管队伍执法力度。证券交易所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证监会还应采取新的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更便于投资者的阅读和理解,同时要严肃处理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及时、不真实、信息不充分等违法问题。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力度。首先要建立职业道德档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设立职业道德监管机构,建立事务所、个人职业道德档案,以此作为注册会计师准入和退出的依据。其次,改变目前以年度检查为主的监管措施,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评价,以保持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的外在驱动力。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把工作的重点从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转向执业质量上来,从而强化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审计业务素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后违规处罚制度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实施细则》中制定一系列“罚则”,将《证券法》中有关信息披露责任的条款明细化,应把相关机构、人员的责任规范化,把处罚规定明确化,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可以增加以下几点:
1.应确定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在立法尚不成熟的现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如应在《证券法》中确立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相比,以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更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的力量参与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来,以保护自身利益。专门监管机构与群众相结合,其效果会比监管机构单打独斗要好[6]。
2.民事诉讼中建议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证明此过错的成本是巨大的。而发行人的股东要证明证券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过错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只要信息披露有缺陷,就推定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有过错,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法律应赋予广大投资者代位诉讼权。即当因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关联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甚至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不当行為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害时,投资者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有利于对公司各有关责任人构成一种外在约束,使上市公司能自觉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4.应规定民事赔偿金额。股票发行阶段,投资者因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失,弥补方法为:第一,解除双方合同,投资者可以请求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其购买的股票的价款及其利息,投资者投资股票所得收益也由投资者连同股票还给发行人。第二,如果股票商场价格下跌,低于股票发行价格,而投资者又不愿意解除合同,若其仍持有股票,则可以请求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赔偿发行价与起诉时股价之间的差价。在交易阶段,由于股票价格受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外,还受国家政策法规、经济形势、投资者心理因素等影响,计算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害较为困难。
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者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者逐渐成熟,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会越来越接近于真实和完备。
参考文献:
[1]金泽刚.证券市场监管与司法介入[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28.
[2]Cadbury,A.TheCadburyReport:TheUKPerspective[R].KeynoteAddresstotheFirmAsian-PacificCorporateGovernanceConference,Sydney.1993.
[3](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成就[M].刘瑞华,译.北京:时报文化出版社,1994.
[4]徐爱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1(1).
[5]饶峻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
[6]刘树艳,王红蕾.沪深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效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8(11):121-122.
作者简介:于林爽(1992.12—),女,汉族,法学专业硕士,单位:烟台大学,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