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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协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流浪乞讨儿童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来自上海市政法委综治办、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皖、市法学会、市政协、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等实务部门、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以及新华社、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刊的记者共同出席了研讨会。会议就如何看待流浪乞讨儿童这一社会现象,以及该现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和相应处理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若干共识。
会议认为,流浪乞讨儿童现象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由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和我国在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议指出,流浪乞讨儿童群体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影响很大,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流浪乞讨儿童需要区别对待。会议经研讨认为,当前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必须以保护教育少年儿童为指导思想,并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要重点打击拐卖儿童、胁迫、组织儿童乞讨等严重损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与会成员一致认为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是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儿童增长的有效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牟利,以及组织、胁迫、教唆、引诱儿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注意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并在司法工作中对涉及流浪乞讨儿童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要重点加强研究,如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转化犯问题、被拐卖儿童承诺效力问题、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认定问题,以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等问题。
二是要处理社会中存在的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应体现保护、宽容、理性的心态。与会的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社会中出现的流浪乞讨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空间和历史传统,因此处理流浪乞讨儿童问题也不能搞一刀切,简单、随意地进行全面禁止。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首先,要转变处理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传统指导思想。不能只是为了社会治安去救助儿童,而是应该以保护教育儿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指导思想,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其次,对目前社会中存在强迫摧残型、谋取财富型、自救型等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儿童也应区别对待,应树立流浪乞讨本身是个社会问题而不是罪恶的思想,对强迫摧残、牟利的要予以打击和控制,但对一般的流浪乞讨行为则要以宽容之心对待,从儿童的角度予以关怀和尊重,这种方式可能比强制惩罚和管制对社会更有益。
三是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方式、多渠道的流浪乞讨儿童社会救助体系。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流浪乞讨儿童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实质上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采取社会化联动,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共同推进,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首先,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发动社会群众对流浪乞讨儿童进行救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适当。其次,政府对流浪儿童可采取主动救助和监护原则,同时流入地也要量力而行,积极依靠流浪儿童原籍地共同进行管理。实行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对流浪儿童进行监护和救助,并加大投入以加强儿童救助中心和工读学校等救助体系的建设,同时发挥社团、慈善、社工等社会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
四是要促进保护儿童权益和福利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与会者经讨论一致认为:要处理好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必然要建立健全现有的儿童权益保护和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首先,要推动儿童福利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政府监护人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尤其要对政府各部门对儿童进行主动救助和监护的内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和公众政策制定方面应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要有新的突破性的规定才能综合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在这方面上海完全有能力走在全国前头,通过制定出台一个地方性法律来推动全国性制度的建立。
会议最后强调,要抓住当前社会高度关注流浪乞讨儿童问题这个契机,加强研究和宣传,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之间沟通和配合构建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等方面,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尽释明之义务,指导未成年人正确进行诉讼,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
会议认为,流浪乞讨儿童现象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由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和我国在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议指出,流浪乞讨儿童群体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影响很大,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流浪乞讨儿童需要区别对待。会议经研讨认为,当前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必须以保护教育少年儿童为指导思想,并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是要重点打击拐卖儿童、胁迫、组织儿童乞讨等严重损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与会成员一致认为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是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儿童增长的有效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牟利,以及组织、胁迫、教唆、引诱儿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注意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并在司法工作中对涉及流浪乞讨儿童犯罪的相关理论问题要重点加强研究,如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转化犯问题、被拐卖儿童承诺效力问题、组织儿童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认定问题,以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等问题。
二是要处理社会中存在的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应体现保护、宽容、理性的心态。与会的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社会中出现的流浪乞讨现象有其存在的现实空间和历史传统,因此处理流浪乞讨儿童问题也不能搞一刀切,简单、随意地进行全面禁止。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首先,要转变处理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传统指导思想。不能只是为了社会治安去救助儿童,而是应该以保护教育儿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指导思想,因此在这方面应尽快制定儿童福利法。其次,对目前社会中存在强迫摧残型、谋取财富型、自救型等不同类型的流浪乞讨儿童也应区别对待,应树立流浪乞讨本身是个社会问题而不是罪恶的思想,对强迫摧残、牟利的要予以打击和控制,但对一般的流浪乞讨行为则要以宽容之心对待,从儿童的角度予以关怀和尊重,这种方式可能比强制惩罚和管制对社会更有益。
三是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方式、多渠道的流浪乞讨儿童社会救助体系。与会专家、学者均认为流浪乞讨儿童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实质上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采取社会化联动,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共同推进,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首先,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发动社会群众对流浪乞讨儿童进行救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的适当。其次,政府对流浪儿童可采取主动救助和监护原则,同时流入地也要量力而行,积极依靠流浪儿童原籍地共同进行管理。实行由政府牵头,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共同对流浪儿童进行监护和救助,并加大投入以加强儿童救助中心和工读学校等救助体系的建设,同时发挥社团、慈善、社工等社会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
四是要促进保护儿童权益和福利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建立和完善。与会者经讨论一致认为:要处理好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必然要建立健全现有的儿童权益保护和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首先,要推动儿童福利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条例、政府监护人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尤其要对政府各部门对儿童进行主动救助和监护的内容、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和公众政策制定方面应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要有新的突破性的规定才能综合解决流浪乞讨儿童的问题,在这方面上海完全有能力走在全国前头,通过制定出台一个地方性法律来推动全国性制度的建立。
会议最后强调,要抓住当前社会高度关注流浪乞讨儿童问题这个契机,加强研究和宣传,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之间沟通和配合构建流浪儿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等方面,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尽释明之义务,指导未成年人正确进行诉讼,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