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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克服传统罪数认定的弊端,应从“本体论”模式转向“功能论”模式.罪数标准应从其主要的用途即数罪并罚的实质要求上去把握,即定罪上需遵守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评价内容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在定罪上能够完全满足全面评价原则,但仅能部分满足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而只能将定罪中对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评价过剩的偏颇在数罪并罚阶段予以矫正.我国刑法上连续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