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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rn案情一:2014年4月 5日,万某 1向王某某借款 50万元,并向王某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月利率5%,约定于 2014年 10月 5日前一次性偿还,胡某某自愿为万某1提供担保.王某某实际转账47.5万元.借款到期后,万某1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王某某去广州要求万某1重新出具50万元的借条,将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4月30日,但签署的日期还是原借款和汇款日期,即2014年4月5日.变更担保人为万某1的哥哥万某2,万某2在借条上签字提供了担保,签字时未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