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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我国社会转型前所未有之大变局,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任日益艰巨,如何客观地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激活基层执法部门活力成为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明确执法主体和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保障公權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有利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培育法治信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社会治理 法治化 实现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法治理念滞后短板、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当的弱项依然存在,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上述现实,本文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探讨法治创新路径,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一、法治化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执法环境依然严峻
面对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思想潮流激荡,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城市边界的拓展,不同社会群体的汇聚,为城市发展带来了持久动力,也增加了行政执法管理难度,考验着执法部门智慧,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力的提高带来新的挑战。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借助新媒体,制造网络舆情,发布不良执法视频,捏造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执法机关部分人员“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 [1]。
(二)执法服务供给不足
多年来,行政执法队伍逐年增加,但总体增幅不大,仍然存在执法供给缺口,应对新时代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执法队伍更显得捉襟见肘,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会出现重处罚轻管理、重结果轻服务及执法过程简单粗暴、执法程序不当等情形的发生;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宪法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没有真正体现,面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不能做到秉公执法、一视同仁,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及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出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类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致使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严重破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综合执法手段不强
行政执法是我国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我国行政机关还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基层行政执法中,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也不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治理城市中噪音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污染工作中,一是多个部门联动执法处置手段欠缺、执法保障部不到位、执法效能协同性不强;二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体系不健全,“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和跨领域危机管理、舆情应对等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三是“部门联合、信息联通、执勤联动、执法联处” [2]等为一体的综合执法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社会化治理效果衰减。
二、法治化困境的现状分析
(一)宪法思维和法治理念滞后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存在能“管事”、不能“出事”的逻辑思维观念,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重实体轻程序、重管控轻法治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选择性学法用法,只学权利不学义务、对法律一知半解、遇到问题不能依法行政。加之,在证据固定、事实认定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法治培训短板存在,使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从“证据收集、程序正当、法律表述”等各个环节有的放矢地执行到位,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大大降低。
(二)规范执法和执法方式需要改进
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的最佳范式。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防止和限制行政执法权的滥用,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坚持“宪法至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平理性、严格执法、程序正义”基本要求,才能养成办事依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矛盾用法的思维习惯,在遇到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才能提供最佳方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创新实践和执法监督需要加强
因应全球化背景下各种思想多元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叠加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执法监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抓手,创新执法监督体系,积极构建“科技+制度+督查+问责”“四位一体”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机制[3],全链条全方位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范”的问题。同时,拓展监督渠道,形成对执法机关的权力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保障执法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牢记人民至上,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杜绝与民争利的违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理念[4],并将这理念贯穿于规范执法全过程,转变执法和服务观念,用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规范的执法程序回应群众关切,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为民能力水平。二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觉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通过研究各类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聚焦执法办案薄弱环节,从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及防止重大执法过错的视角出发,研究制定年度法治素质提升计划。三是执法注重讲证据、重证据、用证据,规范证据采集和使用,同时注重执法用语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的异议、不接受处罚的陈述以及欲减轻处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压实监督责任,实施多纬度执法监督
一是健全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体系,明确执法监督职责和权限,切实强化对执勤执法、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在执法形象、执法态度、执法用语、执法程序和管理服务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权益意识,加强法律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必要时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执法质量评价,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益实现“双提升”。三是多渠道运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等权利,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事实认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权力使用正当。
(三)坚持规范执法,健全执法质量评价体系
一是评估指标多样化。评估指标包括维稳处突情况、执法效能、群众满意度、信访数量等方面,建立权责一致、过错追究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二是评价体系科学化。积极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开展常态化考评、定期考核及内部考核、社会评价,积极引荐由市民代表、执法监督员等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执法效果考评。三是考核机制法治化。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主要依据,在年终绩效、考核任用、晋升提拔等方便给予差异化体现,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石朝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和法律建议 [J].重庆行政,2017(10).
[2]童彬.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四化” 创新[J].重庆行政,2018(4).
[3] 俞可平. 中国治理评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4]王聃.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J].党政干部学刊,2017(4):28.
作者简介:
张师威(1982年12月),男,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 法治化 实现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得到高度重视和创造性运用,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也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法治理念滞后短板、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当的弱项依然存在,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结合上述现实,本文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执法公信力等方面探讨法治创新路径,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一、法治化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执法环境依然严峻
面对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思想潮流激荡,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城市边界的拓展,不同社会群体的汇聚,为城市发展带来了持久动力,也增加了行政执法管理难度,考验着执法部门智慧,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力的提高带来新的挑战。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借助新媒体,制造网络舆情,发布不良执法视频,捏造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执法机关部分人员“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 [1]。
(二)执法服务供给不足
多年来,行政执法队伍逐年增加,但总体增幅不大,仍然存在执法供给缺口,应对新时代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执法队伍更显得捉襟见肘,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会出现重处罚轻管理、重结果轻服务及执法过程简单粗暴、执法程序不当等情形的发生;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宪法思维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没有真正体现,面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时,不能做到秉公执法、一视同仁,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及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出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同类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致使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严重破坏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
(三)综合执法手段不强
行政执法是我国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我国行政机关还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基层行政执法中,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也不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治理城市中噪音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污染工作中,一是多个部门联动执法处置手段欠缺、执法保障部不到位、执法效能协同性不强;二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体系不健全,“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和跨领域危机管理、舆情应对等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三是“部门联合、信息联通、执勤联动、执法联处” [2]等为一体的综合执法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社会化治理效果衰减。
二、法治化困境的现状分析
(一)宪法思维和法治理念滞后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存在能“管事”、不能“出事”的逻辑思维观念,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重实体轻程序、重管控轻法治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选择性学法用法,只学权利不学义务、对法律一知半解、遇到问题不能依法行政。加之,在证据固定、事实认定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法治培训短板存在,使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能从“证据收集、程序正当、法律表述”等各个环节有的放矢地执行到位,执法质量、执法效果大大降低。
(二)规范执法和执法方式需要改进
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是维护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的最佳范式。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防止和限制行政执法权的滥用,真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坚持“宪法至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平理性、严格执法、程序正义”基本要求,才能养成办事依法、遇到问题找法、解决矛盾用法的思维习惯,在遇到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才能提供最佳方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创新实践和执法监督需要加强
因应全球化背景下各种思想多元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叠加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要把执法监督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抓手,创新执法监督体系,积极构建“科技+制度+督查+问责”“四位一体”的执法监督管理新机制[3],全链条全方位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范”的问题。同时,拓展监督渠道,形成对执法机关的权力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保障执法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行,切实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牢记人民至上,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决杜绝与民争利的违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理念[4],并将这理念贯穿于规范执法全过程,转变执法和服务观念,用良好的法治素养和规范的执法程序回应群众关切,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为民能力水平。二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自觉运用宪法思维和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通过研究各类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聚焦执法办案薄弱环节,从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及防止重大执法过错的视角出发,研究制定年度法治素质提升计划。三是执法注重讲证据、重证据、用证据,规范证据采集和使用,同时注重执法用语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的异议、不接受处罚的陈述以及欲减轻处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压实监督责任,实施多纬度执法监督
一是健全内部执法监督责任体系,明确执法监督职责和权限,切实强化对执勤执法、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在执法形象、执法态度、执法用语、执法程序和管理服务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增强公众权益意识,加强法律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必要时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执法质量评价,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益实现“双提升”。三是多渠道运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享有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等权利,促使行政执法机关事实认定准确、执法程序规范、权力使用正当。
(三)坚持规范执法,健全执法质量评价体系
一是评估指标多样化。评估指标包括维稳处突情况、执法效能、群众满意度、信访数量等方面,建立权责一致、过错追究的执法质量考评体系。二是评价体系科学化。积极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开展常态化考评、定期考核及内部考核、社会评价,积极引荐由市民代表、执法监督员等组成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执法效果考评。三是考核机制法治化。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主要依据,在年终绩效、考核任用、晋升提拔等方便给予差异化体现,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提升。
参考文献:
[1]石朝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和法律建议 [J].重庆行政,2017(10).
[2]童彬.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四化” 创新[J].重庆行政,2018(4).
[3] 俞可平. 中国治理评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4]王聃.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J].党政干部学刊,2017(4):28.
作者简介:
张师威(1982年12月),男,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