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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契约精神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联系性,和谐社会体现了契约精神的价值追求,符合契约精神的原则要求;契约精神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倡导社会的契约精神,充分发挥契约的作用,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契约精神 和谐社会建设 作用 措施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期,“要继续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契约精神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设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倡导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契约精神的文化氛围,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契约精神的界定
契约也称合同或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对契约的定义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契约精神是从契约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它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由自由精神、平等精神、诚信意识等三个互相联系的要素构成。
第一,所谓契约自由,是指单个的人通过合同形成其私人生活关系的自由。在内容上,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形成自由和形式自由。缔约自由是指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合同,以及与谁缔结合同。形成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可以自由地形成合同的内容。形式自由是指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1]
第二,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给付的义务。这是契约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反契约规定就要受到制裁,被侵害的当事人将得到法律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地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履行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第三,诚信意识是契约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契约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以其公平的理念被誉为“帝王条款”,在各国民法或者契约法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要求人们订立契约要源于彼此的信任,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当诚信意识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二、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胡锦涛主席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需要我们运用经济、法律、政治等多种手段加以解决。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在《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关于国家的治理途径,有过如此一段论述:统治大众的方法,基本上不出三途:(一)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激励,以宗教或党义主持之;(二)警察权逼和谐社会,重在建设牢固繁荣的经济基础;(三)在法制上依循各人私利观,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各人在争取本身名利时,即在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社会的组织与结构。[2]人类文明史的历史经验告诉了我们,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共同发展趋势,而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3]因此,在社会中倡导契约精神是推进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首先,契约精神能够妥善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中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既是关键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2004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跨上了一个重要台阶。经济学家认为,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将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更加激烈,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合理地解决多层次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提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4]因此我们应重视发挥法律在协调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特别要发挥契约法的作用。因为,在私法领域,契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交易行为,契约交易本身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交易的最终结果就是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共赢。在社会成员中倡导契约精神就是使当事人在缔结或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平等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自愿维持他们的约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在经济领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次,契约精神能够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使权力和权利达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民主法治,而建立民主法治国家就必须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它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必须着力解决的最基本的矛盾问题。江平教授曾提出法治国家应当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社会自治的思想,也即国家要尽量减少干预或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划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尺度,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谐相处。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利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的基础上,“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5]私权利既是公权力产生的基础,又是公权力运行的边界,更是公权力行使的目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划分问题,也使人们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能够自觉地以契约精神为指导,使人们正确认识权力和权利相互关系,使权力的掌管者真正认识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人民树立“用权必监督”意识,最终使人们在处理个人与政府关系时,达到个人与国家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
最后,契约精神能够合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过去的发展中,人们没有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无限制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危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人类的契约意识,使人类认识到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人与生态系统存在同构的契约,亦由人自身充当资格主体,只是她不是绝对的、独立自主的,而是相对的、多维复合的,她通过人的自觉意识来把握和实现她所代理的他者的意志和利益”。[6]契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人类各代都要对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前代人的发展不能靠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维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和其他物种和谐共处。只有倡导契约精神,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倡导契约精神的措施分析
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人们的契约意识仍然不够发达,社会上存在许多违背契约精神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为人们形成发达的现代契约理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契约的调节功能,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从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守法方面
第一,要加强理论宣传和教育培育人们的契约精神,树立每一个主体诚实信用的守法意识。因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7]现阶段我们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让契约精神深入人心,使契约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全体公民所认同的行为准则,使人们认识到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人都具有现代契约精神的基础上。第二,尽快构建科学的诚信制度,促进国民守法意识的形成。目前,企业和个体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导致银行惜贷、房地产开发商谨慎入微等不正常现象,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培养国民的守法意识。
(二)执法方面
在执法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公共领域,给予社会更大的权力空间,早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促使契约的生存空间不断拓展,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大的空间。同时,加强规范执法主体行为的立法,提高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要求,重视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培训,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三)司法方面
我们倡导树立契约精神,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契约权利就会提出诉求、提起诉讼。我们要从司法上保障权利的救济,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之有效监管。第一,建立公益诉讼机制,是契约纠纷可诉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社会矛盾,并有效解决的重要保证。而且,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社会个体的诉讼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自身监管之不足,形成完善的权力(利)监督体系。第二,建立小额简易诉讼机制,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目前,诉讼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过高,是造成公民厌诉、息讼的主要原因,而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违约行为,损害了契约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危及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此,从司法层面上构建一套小额诉讼机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J].中国法学,1995,(1).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2.
[7]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关键词: 契约精神 和谐社会建设 作用 措施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期,“要继续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契约精神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设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倡导契约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契约精神的文化氛围,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契约精神的界定
契约也称合同或协议。《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对契约的定义为:“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契约精神是从契约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它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由自由精神、平等精神、诚信意识等三个互相联系的要素构成。
第一,所谓契约自由,是指单个的人通过合同形成其私人生活关系的自由。在内容上,契约自由包括缔约自由、形成自由和形式自由。缔约自由是指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合同,以及与谁缔结合同。形成自由是指缔约双方可以自由地形成合同的内容。形式自由是指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1]
第二,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互为给付的义务。这是契约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反契约规定就要受到制裁,被侵害的当事人将得到法律救济。正因为契约完美地体现了平等精神,才会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者作为理论武器而创造了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每个人让渡一部分权力交给国家代为使用,双方达成合意,建立社会契约,履行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社会的和谐。
第三,诚信意识是契约精神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契约精神的伦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以其公平的理念被誉为“帝王条款”,在各国民法或者契约法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要求人们订立契约要源于彼此的信任,在订约时不欺诈、不隐瞒真实情况、不恶意缔约、履行契约时完全履行,同时尽必要的照顾、保管等附随义务。当诚信意识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二、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胡锦涛主席在建党90周年讲话中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障碍,需要我们运用经济、法律、政治等多种手段加以解决。著名学者黄仁宇先生在《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中关于国家的治理途径,有过如此一段论述:统治大众的方法,基本上不出三途:(一)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激励,以宗教或党义主持之;(二)警察权逼和谐社会,重在建设牢固繁荣的经济基础;(三)在法制上依循各人私利观,使公私利害凝合为一,各人在争取本身名利时,即在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社会的组织与结构。[2]人类文明史的历史经验告诉了我们,法治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共同发展趋势,而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3]因此,在社会中倡导契约精神是推进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首先,契约精神能够妥善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形成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中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既是关键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2004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跨上了一个重要台阶。经济学家认为,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将进入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经济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深化改革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将更加激烈,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合理地解决多层次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提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4]因此我们应重视发挥法律在协调社会利益调节中的作用,特别要发挥契约法的作用。因为,在私法领域,契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交易行为,契约交易本身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交易的最终结果就是实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共赢。在社会成员中倡导契约精神就是使当事人在缔结或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平等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自愿维持他们的约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冲突,在经济领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次,契约精神能够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使权力和权利达到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民主法治,而建立民主法治国家就必须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它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所必须着力解决的最基本的矛盾问题。江平教授曾提出法治国家应当包含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社会自治的思想,也即国家要尽量减少干预或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划分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尺度,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谐相处。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利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的基础上,“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5]私权利既是公权力产生的基础,又是公权力运行的边界,更是公权力行使的目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划分问题,也使人们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能够自觉地以契约精神为指导,使人们正确认识权力和权利相互关系,使权力的掌管者真正认识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人民树立“用权必监督”意识,最终使人们在处理个人与政府关系时,达到个人与国家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
最后,契约精神能够合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过去的发展中,人们没有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无限制地开发自然资源,导致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危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人类的契约意识,使人类认识到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人与生态系统存在同构的契约,亦由人自身充当资格主体,只是她不是绝对的、独立自主的,而是相对的、多维复合的,她通过人的自觉意识来把握和实现她所代理的他者的意志和利益”。[6]契约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延续的过程,人类各代都要对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财富拥有均等的享用权,前代人的发展不能靠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维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和其他物种和谐共处。只有倡导契约精神,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倡导契约精神的措施分析
契约精神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人们的契约意识仍然不够发达,社会上存在许多违背契约精神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为人们形成发达的现代契约理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契约的调节功能,全面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从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守法方面
第一,要加强理论宣传和教育培育人们的契约精神,树立每一个主体诚实信用的守法意识。因为“如果一个规则体系强加于什么人,那么,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7]现阶段我们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让契约精神深入人心,使契约意识在潜移默化中成为全体公民所认同的行为准则,使人们认识到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人都具有现代契约精神的基础上。第二,尽快构建科学的诚信制度,促进国民守法意识的形成。目前,企业和个体的不诚信行为,已经导致银行惜贷、房地产开发商谨慎入微等不正常现象,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我们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培养国民的守法意识。
(二)执法方面
在执法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公共领域,给予社会更大的权力空间,早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促使契约的生存空间不断拓展,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大的空间。同时,加强规范执法主体行为的立法,提高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要求,重视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培训,使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三)司法方面
我们倡导树立契约精神,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契约权利就会提出诉求、提起诉讼。我们要从司法上保障权利的救济,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之有效监管。第一,建立公益诉讼机制,是契约纠纷可诉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社会矛盾,并有效解决的重要保证。而且,建立公益诉讼机制,赋予社会个体的诉讼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自身监管之不足,形成完善的权力(利)监督体系。第二,建立小额简易诉讼机制,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目前,诉讼程序繁琐、维权成本过高,是造成公民厌诉、息讼的主要原因,而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违约行为,损害了契约当事人的权益,最终危及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此,从司法层面上构建一套小额诉讼机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3]马新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J].中国法学,1995,(1).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江山.人际同构的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2.
[7]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