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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常常提交作品的、作为证据,以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合法的权利.社会公众常误以为许可证就是权属文件.、为何种性质?作为证据有何证明效力?当作品署名与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住与合作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判断谁是著作权权利人?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试做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