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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高等教育功能实现的一种有效途径。在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进程中,在面临各种“不完善”的现实中,对于学生管理者而言,意味着自身管理理念、管理方式、行为规则的重新选择,这是学生管理者实行真正角色转换的过程。而同时来自于监督、队伍建设、氛围营造及环境管理的保障措施对于推进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进程也至关重要。
【关键词】学生管理契约化;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
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就是将契约理念引入学生管理,明确学生管理制度不仅是学校的内部规章,而具有契约性的本质属性——相对性,即管理制度具有特定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高等学校与学生既享有权利(权力)又互负有义务。高校受法律和教育行政机构委托,在学生学籍学位管理、奖惩资助、考试评估、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等思政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承担着一定的教育行政职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学生管理职能。[1]在这个领域,学校和学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学生管理者各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合意的原则将高校学生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内容、任务及要求进行分解,并用明确的条文将各方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下来,把特定的管理目标予以落实。本文论述中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属于行政契约范畴,这种行政契约既是高等学校用来实施学生管理的依据和手段,又是学生对高等学校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2]强调学生管理制度的契约性有助于规范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活动和行为,监督高等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维护高等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一、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角色转换的必要性
(一)“契约不完善”凸显
首先,契约“平等性”失衡,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契约中“重管理者权力轻被管理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规定学校职权的规范多,其相应的责任条款少;规定校方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手段多,学生的权利保障途径少;规定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条款多,而规定学生应享受的权利条款少。其次,契约“民主性”缺失,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没有话语权,不能参与到契约的制定过程中,契约仅仅是学校职能部门意志的体现。再次,契约“权力色彩”浓厚,在契约实施中普遍存在利用契约格式条款侵占学生权利,规避法律责任,以至于学生部分权利无法实现等问题。在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者作为契约的制定者,只有转变管理理念,重视并严格履行契约制定过程中的规则,才能依法制定出平等、公正、完善的契约。
(二)“契约执行力”受阻
契约执行方面,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根本上削弱了既有契约的实际效力,丧失实际意义。由于契约主体法律意识不高,未建立一种契约意识,不履约情况客观存在。现实中许多契约主体仍然把学生作为规范和约束的对象,只是单方面地要求学生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和学校的要求,以学生不出问题为管理工作的目标,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契约是规范、调整和联系学校与学生等各主体间相互利益和相互关系,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和纽带,契约得不到严格的遵守和有效的执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必然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契约化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各个主体履约状态的调控与监督,保证契约的“执行力”,严防契约失灵。
(三)“权益纠纷”增加
由于传统高校管理模式影响,高校管理者依然保持固有的管理行为模式和权力观念定势,其管理价值导向,仍然偏重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这种权力本位的价值观念和高校学生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等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变化对高校契约化管理背景下学生管理者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由于管理契约不完善、程序规则不完善、高校管理者民主、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参与管理权、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日益增加,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完善契约、规范程序,才能真正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二、高校契约化管理视角下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的途径
(一)重塑理念
1.建立“契约意识”的管理思路
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建立“契约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契约性的本质属性,明确学生管理制度实质是规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共同的意思表示,反映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意志,学生管理者和学生都是学生管理制度的签署者,都是契约当事人,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均产生契约约束力,高等学校与学生必须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行。契约意识的内在表现为“平等、自由意志、一无责任、诚实守信”,也即意味着契约本身、契约的制定过程以及主体双方履约的行为等都要体现平等、公平、民主、诚实守信等精神。[3]同时,“契约意识”的建立不仅是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主体,更应该通过契约管理来增强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意识。
2.树立“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
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也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树立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首先要求学生管理者在制定相关管理契约时应该尽量考虑学生利益最大化,特别在设定大学生义务时,还必须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用“权利本位”、“权利至上”的理念对一些传统行为方式进行重新审视,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其次,在执行契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特质,加强自身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再次,高校管理者对待学生要有平等的意识,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在依法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应当尊重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
3.坚持“法治精神”的管理理念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教育发展与改革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我国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治理念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觉用法律规范言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坚持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者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以宪法、法律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管理契约的制定应当注重实体和程序合法化,契约内容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不允许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定过程要具有民主性和透明性;其次,契约一经成立和生效,学校就必须履行契约义务,承担责任,任何特权、部门利益都不应成为免责的事由。再次,管理契约的的执行应当摈弃传统随意性的人治化色彩,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
(二)转换角色
1.管理模式由“权威型”向“民主型”转换
权威型学生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学校为了自身的管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等目的,以单方面的行为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戒,没有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往过程。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大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规定,对学生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处罚更重,很多甚至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而学生一旦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作出对学生处分,中间没有允许学生陈述、申辩的程序。即使在学生管理制度中有学生陈述申辩的条款,也极其抽象,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和实效,使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最终侵害了学生的主体权益。管理模式的民主化要求建立听证制度和尊重学生的行政参与权。在“立法”阶段,要建立对话与互动机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尤其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如奖惩、学籍管理、学位、学历的授予等影响学生身份的有无或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的,均要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民主“立法”;在“执法”阶段,也需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听证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对于开除、退学等取消学籍的处理和不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的处理,因涉及学生身份的改变和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等重大利益应举行正式听证会,学生有权对处理结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处理结果形成影响。[4]民主型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制定出“良法”,可以减少契约执行过程中潜在冲突的发生,改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彼此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校园秩序的和谐稳定。
2.管理方式由“控制型”向“引导型”转换
高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学生的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运转,其对学生的教育完全是家长制,学生遵守的规范、学习的内容等都由学校作出规定,管理往往强调单一的控制,通过强制性手段规约学生的行为活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隶属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转变观念,从侧重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转向侧重于对学生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通过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等举措让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并可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可以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新生学习有关管理制度,让学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又如对于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在依法惩处保障学生管理活动的规范的同时,要更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按契约的约定严格要求自己。
3.管理方法由“经验型”向“研究型”转换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作中,许多管理者习惯于把自己的个人经验作为学生管理决策和判断的依据,管理中仍然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缺乏应有的法律理论指导。学生管理水平实际上就代表了学生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水平,管理时间愈长,经验就愈丰富,相对来说管理学生就愈得心应手,管理始终停留在经验水平层次,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当学生管理模式发生转变或学生发生剧烈变化,经验型的管理方法就难以适应这种转变,各种管理问题凸现。科学型的管理方法以管理者自身加强角色学习为基本要求,管理者需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培养锻炼各种能力,努力更新和完善自身素质,逐步建立管理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理论体系,在学习中求发展,向“研究型”的管理者转变,善于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运用理论加以归纳、思考、总结和提炼,能够从更高视角审视当前的学生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病,使管理制度、管理决策的制定、执行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三、高校契约化管理视角下推进管理者角色转换的保障措施
1.建立履约状态的有效调控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方面作为契约的主体双方特别是管理者应加强契约履行的监督检查,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进行调整控制,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查和督促,如基于被管理者不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以及其他违反契约约定的行为,管理者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强制决定权和处罚权。[5]另一方面,被管理者也可对管理者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学生作为其自身利益受高校教育管理活动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有着积极主张管理者依法实施管理行为、履行契约的要求,其对高校管理权行使具有重要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力。诸如申诉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都需要由学生主动提起。
2.加强大学生“契约化”管理主体队伍建设
大学生“契约化”管理模式的运行,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管理者队伍,要求学生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要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了解大学生实际,而且要具备一个教育管理者特有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有效教育学生履行义务和保障学生权利。高校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鼓励自学等途径,强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培养他们的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和权利意识。
3.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良好的法治氛围对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法治观念具有积极作用。高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舆论工具,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高校管理者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牢固树立其法治观念。在高校内部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利于推进管理者的角色转换,也有利于高校和谐校园的实现。这样使他们意识到在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发展的今天,保持高校的稳定和发展,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总之,只有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增强高校管理者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高校管理模式才能真正实现。
4.优化“契约式”学生管理环境
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受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影响,也受管理环境的制约。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过程中,既要营造良好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更要注重人文环境的培养,采取沟通、激励、评价、监督等方式,建立平等对话式的主体关系,构建社会、家庭、学校、后勤实体以及学生相互配合,整体联动机制和专家咨询服务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处理机制,实施有效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余雅凤.契约行政: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0.
[2]余雅风.引入契约理念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J].教育研究,2007(6).
[3]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运行的法律、文化思考[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03-107.
[4]徐伟孙,信丽,崔建国.研究生契约化管理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8:46-47.
[5]张玉辉.高校自主管理与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张昕(1982-),浙江师范大学学工部讲师,研究方向:学生管理与教育,教育法律。
【关键词】学生管理契约化;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
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就是将契约理念引入学生管理,明确学生管理制度不仅是学校的内部规章,而具有契约性的本质属性——相对性,即管理制度具有特定的权利(权力)义务主体,高等学校与学生既享有权利(权力)又互负有义务。高校受法律和教育行政机构委托,在学生学籍学位管理、奖惩资助、考试评估、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等思政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承担着一定的教育行政职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学生管理职能。[1]在这个领域,学校和学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学生管理者各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合意的原则将高校学生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内容、任务及要求进行分解,并用明确的条文将各方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下来,把特定的管理目标予以落实。本文论述中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属于行政契约范畴,这种行政契约既是高等学校用来实施学生管理的依据和手段,又是学生对高等学校权力进行限制的方式。[2]强调学生管理制度的契约性有助于规范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活动和行为,监督高等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维护高等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
一、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视角下管理者角色转换的必要性
(一)“契约不完善”凸显
首先,契约“平等性”失衡,重视学校权力而轻视学生权利,契约中“重管理者权力轻被管理者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如规定学校职权的规范多,其相应的责任条款少;规定校方行使管理权的方式和手段多,学生的权利保障途径少;规定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条款多,而规定学生应享受的权利条款少。其次,契约“民主性”缺失,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没有话语权,不能参与到契约的制定过程中,契约仅仅是学校职能部门意志的体现。再次,契约“权力色彩”浓厚,在契约实施中普遍存在利用契约格式条款侵占学生权利,规避法律责任,以至于学生部分权利无法实现等问题。在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学生管理者作为契约的制定者,只有转变管理理念,重视并严格履行契约制定过程中的规则,才能依法制定出平等、公正、完善的契约。
(二)“契约执行力”受阻
契约执行方面,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从根本上削弱了既有契约的实际效力,丧失实际意义。由于契约主体法律意识不高,未建立一种契约意识,不履约情况客观存在。现实中许多契约主体仍然把学生作为规范和约束的对象,只是单方面地要求学生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和学校的要求,以学生不出问题为管理工作的目标,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契约是规范、调整和联系学校与学生等各主体间相互利益和相互关系,保证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和纽带,契约得不到严格的遵守和有效的执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必然陷入混乱之中。因此,契约化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各个主体履约状态的调控与监督,保证契约的“执行力”,严防契约失灵。
(三)“权益纠纷”增加
由于传统高校管理模式影响,高校管理者依然保持固有的管理行为模式和权力观念定势,其管理价值导向,仍然偏重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这种权力本位的价值观念和高校学生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等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这种变化对高校契约化管理背景下学生管理者原有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由于管理契约不完善、程序规则不完善、高校管理者民主、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参与管理权、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而引发的冲突、纠纷日益增加,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完善契约、规范程序,才能真正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二、高校契约化管理视角下学生管理者角色转换的途径
(一)重塑理念
1.建立“契约意识”的管理思路
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建立“契约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契约性的本质属性,明确学生管理制度实质是规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共同的意思表示,反映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意志,学生管理者和学生都是学生管理制度的签署者,都是契约当事人,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均产生契约约束力,高等学校与学生必须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履行约定的义务,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行。契约意识的内在表现为“平等、自由意志、一无责任、诚实守信”,也即意味着契约本身、契约的制定过程以及主体双方履约的行为等都要体现平等、公平、民主、诚实守信等精神。[3]同时,“契约意识”的建立不仅是管理者,也包括被管理者,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主体,更应该通过契约管理来增强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意识。
2.树立“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
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学校教育的意义同样也是为了培养一个“权利人”,保证学生各项权利的实现。树立权利本位的管理思想首先要求学生管理者在制定相关管理契约时应该尽量考虑学生利益最大化,特别在设定大学生义务时,还必须考虑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用“权利本位”、“权利至上”的理念对一些传统行为方式进行重新审视,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其次,在执行契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特质,加强自身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学生的权利。再次,高校管理者对待学生要有平等的意识,真正将受教育者作为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来对待,在依法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具体决定,特别是对学生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应当尊重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一些重大的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的权利和申诉的权利。
3.坚持“法治精神”的管理理念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教育发展与改革进程的加快,依法治校已成为我国高校管理的必然选择,高校管理者良好的法治理念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管理者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觉用法律规范言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坚持法治精神要求高校管理者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以宪法、法律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首先,管理契约的制定应当注重实体和程序合法化,契约内容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加以细化和具体化,不允许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不允许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定过程要具有民主性和透明性;其次,契约一经成立和生效,学校就必须履行契约义务,承担责任,任何特权、部门利益都不应成为免责的事由。再次,管理契约的的执行应当摈弃传统随意性的人治化色彩,首先考虑的应当是这样处置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不应当是如何“处置”受教育者;
(二)转换角色
1.管理模式由“权威型”向“民主型”转换
权威型学生管理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学校为了自身的管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等目的,以单方面的行为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戒,没有管理者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和交往过程。出台的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大多不规范,特别是有关学历、学位颁发、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的规定,对学生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处罚更重,很多甚至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而学生一旦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经校方调查确认,就直接作出对学生处分,中间没有允许学生陈述、申辩的程序。即使在学生管理制度中有学生陈述申辩的条款,也极其抽象,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和实效,使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最终侵害了学生的主体权益。管理模式的民主化要求建立听证制度和尊重学生的行政参与权。在“立法”阶段,要建立对话与互动机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尤其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如奖惩、学籍管理、学位、学历的授予等影响学生身份的有无或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的,均要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民主“立法”;在“执法”阶段,也需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听证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对于开除、退学等取消学籍的处理和不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的处理,因涉及学生身份的改变和受教育权的完整性等重大利益应举行正式听证会,学生有权对处理结果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对处理结果形成影响。[4]民主型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制定出“良法”,可以减少契约执行过程中潜在冲突的发生,改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彼此合作、相互依赖、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校园秩序的和谐稳定。
2.管理方式由“控制型”向“引导型”转换
高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学生的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运转,其对学生的教育完全是家长制,学生遵守的规范、学习的内容等都由学校作出规定,管理往往强调单一的控制,通过强制性手段规约学生的行为活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规范与被规范、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隶属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须转变观念,从侧重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转向侧重于对学生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学生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引导,通过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等举措让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到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制定过程中,加强对管理制度的理解,并可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如可以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组织新生学习有关管理制度,让学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又如对于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在依法惩处保障学生管理活动的规范的同时,要更注重发挥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增强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按契约的约定严格要求自己。
3.管理方法由“经验型”向“研究型”转换
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作中,许多管理者习惯于把自己的个人经验作为学生管理决策和判断的依据,管理中仍然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缺乏应有的法律理论指导。学生管理水平实际上就代表了学生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水平,管理时间愈长,经验就愈丰富,相对来说管理学生就愈得心应手,管理始终停留在经验水平层次,难以上升到理论高度,当学生管理模式发生转变或学生发生剧烈变化,经验型的管理方法就难以适应这种转变,各种管理问题凸现。科学型的管理方法以管理者自身加强角色学习为基本要求,管理者需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培养锻炼各种能力,努力更新和完善自身素质,逐步建立管理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理论体系,在学习中求发展,向“研究型”的管理者转变,善于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运用理论加以归纳、思考、总结和提炼,能够从更高视角审视当前的学生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病,使管理制度、管理决策的制定、执行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三、高校契约化管理视角下推进管理者角色转换的保障措施
1.建立履约状态的有效调控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方面作为契约的主体双方特别是管理者应加强契约履行的监督检查,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进行调整控制,有效地进行风险防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履约行为进行监查和督促,如基于被管理者不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以及其他违反契约约定的行为,管理者有权在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强制决定权和处罚权。[5]另一方面,被管理者也可对管理者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学生作为其自身利益受高校教育管理活动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有着积极主张管理者依法实施管理行为、履行契约的要求,其对高校管理权行使具有重要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力。诸如申诉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方式都需要由学生主动提起。
2.加强大学生“契约化”管理主体队伍建设
大学生“契约化”管理模式的运行,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管理者队伍,要求学生管理者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不仅要熟悉高等教育的规律,了解大学生实际,而且要具备一个教育管理者特有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有效教育学生履行义务和保障学生权利。高校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鼓励自学等途径,强化《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和《刑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要培养他们的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和权利意识。
3.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良好的法治氛围对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法治观念具有积极作用。高校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舆论工具,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高校管理者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牢固树立其法治观念。在高校内部营造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利于推进管理者的角色转换,也有利于高校和谐校园的实现。这样使他们意识到在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依法治国进程加快发展的今天,保持高校的稳定和发展,树立法治观念的重要性。总之,只有提高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治观念,增强高校管理者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以法治理念为核心的高校管理模式才能真正实现。
4.优化“契约式”学生管理环境
管理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受管理者、被管理者的影响,也受管理环境的制约。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契约化过程中,既要营造良好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更要注重人文环境的培养,采取沟通、激励、评价、监督等方式,建立平等对话式的主体关系,构建社会、家庭、学校、后勤实体以及学生相互配合,整体联动机制和专家咨询服务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处理机制,实施有效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余雅凤.契约行政: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0.
[2]余雅风.引入契约理念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J].教育研究,2007(6).
[3]李仁玉,刘凯湘.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运行的法律、文化思考[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03-107.
[4]徐伟孙,信丽,崔建国.研究生契约化管理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8:46-47.
[5]张玉辉.高校自主管理与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张昕(1982-),浙江师范大学学工部讲师,研究方向:学生管理与教育,教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