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多年来积极起来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其总体来说就是要形成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侦诉一体化”是广义“诉讼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的自侦、公诉等部门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跨越不同的诉讼阶段,相互包容并积极、主动、及时地依职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模式。在检察实践中,实施“侦诉一体化”,并不是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合署办公。侦查不能取代公诉,公诉也不能代替侦查,两者依据法律各自开展检察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同时,侦查、公诉又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它们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共同履行检察职能,两者的立場和价值趋向是一致的,具有互补性和配合性。
一、形成侦诉一体化趋势的基础
侦诉一体化机制,指的是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运作系统中,按照法律与现实需要形成优化配合,为追求共同诉讼目的而提高侦诉转换质量与效率统一的内在原动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侦查机关、部门(公安等侦查机关、检察自侦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侦查监督、公诉)在审判前程序的配合,最主动的方式就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由于“工序”特点突出,案件只是作为一件产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的“车间流程”来评判,公诉部门无论在审前程序对侦查活动,还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扮演相对消极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模式转换必然地导致侦诉一体化趋势。在确立了庭审的诉讼中心地位,强化了公诉主导指控职能的诉讼体制下,侦查必须以法庭审判的需要为中心展开。
首先,在抗辩式诉讼模式下,从我国的司法体制的现状考虑,强化公诉权的重要途径在于适当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权。对此,不仅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而且七年来的实践也反复证明,公诉权欲发挥诉讼中枢作用,就应当立足公诉人熟悉庭审举证要求、主导指控的优势,才能赢得庭审的主动权。为此,公诉主体具有前移审查工作关口,加强与侦查主体的有机配合,介入并从取证的角度影响侦查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庭指控犯罪的机制需要。
其次,侦查部门虽然在侦查人才、手段、设备及侦破案件经验等诸多方面,较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有明显的优势。但因侦查与法庭审判之间的审查程序阻隔,使侦查人员难以形成法庭应用、使用证据的感性认识,因而重揭露罪行、轻证实犯罪、证据规则意识相对淡漠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中,侦查与起诉均应当服务和服从于法庭审理的需要。以这个标准衡量,不符合庭审要求的习惯思维势必降低侦查的质量。因此,侦查部门就会最大化地缩小乃至消除与公诉部门诉讼要求的差异,形成侦诉一体化的需求。
第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阶段的延伸及措施具体化(确定了立案监督权),目的在于监督侦查活动始终在程序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它与侦诉一体化非但不矛盾,反而起到保障作用。
第四,基于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系自侦部门、公诉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共同目的,双方已达成“将起诉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共识。以上四点奠定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构建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础。
二、侦诉一体化的主要表现和运行模式
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行使各自诉讼职能的实践中,侦诉一体化主要是基于个案诉讼目的的一致性,以及分工侧重不同产生相互配合需要形成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办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形成有效监督下的打击职务犯罪的合理,避免侦、诉之间的内耗式的“相互制约”。分析检察工作实际,侦诉一体化的实际运作在实践中有以下四种形式。
1、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情况。因为侦诉一体化是以侦查活动的客观存在为运作前提的,因此,介入侦查的形式是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对案件材料的审阅;参加案件讨论,对侦查活动提出积极的建议。这种形式是比较灵活的,在实践中,一般是应侦查部门的要请进行,但不能排除刑检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主动关注。提前介入侦查主要是为了提高侦诉转换的效率。
2、适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所谓适时,是指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主诉检察官根据法庭举证的具体要求,针对具体案件证据体系的完善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侦查部门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之所以强调“适时”,并只针对“取证”工作,是因为侦诉一体化机制不是建立在体制上的,主诉检察官引导的取证工作是诉讼需要,不包涵着隶属或领导因素,尽管以“公诉为中心”也绝不能不择时机地引导,甚至因此干扰侦查工作。所以,意见书应当围绕涉嫌案件罪名的证明规格、证据规范及取证要求制作,避免误导侦查方向或代替侦查决策。适时引导侦查取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侦诉转换的质量。提前介入与引导侦查取证有时是交叉实施,同时并举的。
3、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仍需补查的,应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该缓解收集证据的主导性意见有公诉部门提出,而收集证据的具体工作由自侦部门负责。两个部门对收集法庭审判所需证据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在该诉讼环节,侦诉一体化无论在形式上的引导侦查取证,还是在两个部门实质的控诉犯罪职能上都达到完美的和谐的统一。对于有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由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技能、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支持,以主诉检察官为主导开展联合补充侦查工作。使自侦部门的侦察优势在公诉环节得以发挥。
4、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针对侦、诉部门参与刑事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包括适用法律、执行程序和具体配合等等,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例会主要是通报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带规律性的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专题会则随时召开,主要进行个案协商,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在这种形式下,自侦案件的侦诉一体化可以超出了个案配合的局限。通过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是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对于个案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相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有效的侦诉一体化过渡,从而逐步完成侦诉一体化机制的形成。
三、侦诉一体化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不能只重视配合忽视监督。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要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检察监督作用,以检察监督为基础开展一体化工作,以一体化为载体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切忌抛开监督搞一体化。
2、防止僵硬运用一体化运作形式。侦诉一体化是机制创新,而不是体制改变。运用形式、提前介入时机、引导侦查方式等因案而异,注重效果,不注重形式。侦诉各部门增强一体化意识,主动有效的提高一体化的实际效果。
总之,检察机关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探索和构建侦诉一体化机制,是对开展广泛的侦诉一体化的有益实践,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益尝试,是对更有效发挥侦查部门强大的侦查优势和强化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等谨慎、制约、控权职能的探索,并对各职能部门在人力资源、职权优势进一步整合,其目的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督制约的前提下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从而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提高,整合人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控诉职能的实现。
一、形成侦诉一体化趋势的基础
侦诉一体化机制,指的是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运作系统中,按照法律与现实需要形成优化配合,为追求共同诉讼目的而提高侦诉转换质量与效率统一的内在原动力。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侦查机关、部门(公安等侦查机关、检察自侦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侦查监督、公诉)在审判前程序的配合,最主动的方式就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由于“工序”特点突出,案件只是作为一件产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三机关的“车间流程”来评判,公诉部门无论在审前程序对侦查活动,还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扮演相对消极的角色。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模式转换必然地导致侦诉一体化趋势。在确立了庭审的诉讼中心地位,强化了公诉主导指控职能的诉讼体制下,侦查必须以法庭审判的需要为中心展开。
首先,在抗辩式诉讼模式下,从我国的司法体制的现状考虑,强化公诉权的重要途径在于适当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权。对此,不仅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而且七年来的实践也反复证明,公诉权欲发挥诉讼中枢作用,就应当立足公诉人熟悉庭审举证要求、主导指控的优势,才能赢得庭审的主动权。为此,公诉主体具有前移审查工作关口,加强与侦查主体的有机配合,介入并从取证的角度影响侦查方向,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庭指控犯罪的机制需要。
其次,侦查部门虽然在侦查人才、手段、设备及侦破案件经验等诸多方面,较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有明显的优势。但因侦查与法庭审判之间的审查程序阻隔,使侦查人员难以形成法庭应用、使用证据的感性认识,因而重揭露罪行、轻证实犯罪、证据规则意识相对淡漠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是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的法律环境中,侦查与起诉均应当服务和服从于法庭审理的需要。以这个标准衡量,不符合庭审要求的习惯思维势必降低侦查的质量。因此,侦查部门就会最大化地缩小乃至消除与公诉部门诉讼要求的差异,形成侦诉一体化的需求。
第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阶段的延伸及措施具体化(确定了立案监督权),目的在于监督侦查活动始终在程序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它与侦诉一体化非但不矛盾,反而起到保障作用。
第四,基于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系自侦部门、公诉部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共同目的,双方已达成“将起诉定罪率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的共识。以上四点奠定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构建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基础。
二、侦诉一体化的主要表现和运行模式
在侦查部门、公诉部门行使各自诉讼职能的实践中,侦诉一体化主要是基于个案诉讼目的的一致性,以及分工侧重不同产生相互配合需要形成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办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形成有效监督下的打击职务犯罪的合理,避免侦、诉之间的内耗式的“相互制约”。分析检察工作实际,侦诉一体化的实际运作在实践中有以下四种形式。
1、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情况。因为侦诉一体化是以侦查活动的客观存在为运作前提的,因此,介入侦查的形式是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对案件材料的审阅;参加案件讨论,对侦查活动提出积极的建议。这种形式是比较灵活的,在实践中,一般是应侦查部门的要请进行,但不能排除刑检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主动关注。提前介入侦查主要是为了提高侦诉转换的效率。
2、适时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所谓适时,是指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主诉检察官根据法庭举证的具体要求,针对具体案件证据体系的完善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侦查部门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之所以强调“适时”,并只针对“取证”工作,是因为侦诉一体化机制不是建立在体制上的,主诉检察官引导的取证工作是诉讼需要,不包涵着隶属或领导因素,尽管以“公诉为中心”也绝不能不择时机地引导,甚至因此干扰侦查工作。所以,意见书应当围绕涉嫌案件罪名的证明规格、证据规范及取证要求制作,避免误导侦查方向或代替侦查决策。适时引导侦查取证主要是为了提高侦诉转换的质量。提前介入与引导侦查取证有时是交叉实施,同时并举的。
3、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仍需补查的,应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该缓解收集证据的主导性意见有公诉部门提出,而收集证据的具体工作由自侦部门负责。两个部门对收集法庭审判所需证据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在该诉讼环节,侦诉一体化无论在形式上的引导侦查取证,还是在两个部门实质的控诉犯罪职能上都达到完美的和谐的统一。对于有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开展一般由侦查部门提供侦查技能、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支持,以主诉检察官为主导开展联合补充侦查工作。使自侦部门的侦察优势在公诉环节得以发挥。
4、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针对侦、诉部门参与刑事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包括适用法律、执行程序和具体配合等等,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例会主要是通报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带规律性的问题并研究相应对策;专题会则随时召开,主要进行个案协商,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在这种形式下,自侦案件的侦诉一体化可以超出了个案配合的局限。通过建立例会和专题会制度,是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对于个案的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相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有效的侦诉一体化过渡,从而逐步完成侦诉一体化机制的形成。
三、侦诉一体化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不能只重视配合忽视监督。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要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充分体现检察监督作用,以检察监督为基础开展一体化工作,以一体化为载体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切忌抛开监督搞一体化。
2、防止僵硬运用一体化运作形式。侦诉一体化是机制创新,而不是体制改变。运用形式、提前介入时机、引导侦查方式等因案而异,注重效果,不注重形式。侦诉各部门增强一体化意识,主动有效的提高一体化的实际效果。
总之,检察机关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探索和构建侦诉一体化机制,是对开展广泛的侦诉一体化的有益实践,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益尝试,是对更有效发挥侦查部门强大的侦查优势和强化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等谨慎、制约、控权职能的探索,并对各职能部门在人力资源、职权优势进一步整合,其目的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督制约的前提下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从而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提高,整合人力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控诉职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