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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创业者尤其要学会依法维权。本期特别制作了一组有关单据等物证的法律效力的专题,供创业者们参考。
凭送货单能起诉吗
我现在有一个客户,平时给他们送货去都是他们厂的仓库管理人签写收货单,然而与他们做生意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谈好货送到1个月后付完货款。现在时间都过了,他们不给货款,这个时候我能凭借送货单去上诉他们吗?送货单里已注明付款的时间,但送货单不是老板签的,有效吗?
(闯宇)
答:应该说凭送货单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否由老总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之前最好先以书面形式催要)。但如果被告方称这个人不在他们工厂里工作,这就会比较难办。不过,由于平时给他们送货去都是该厂的仓库管理人签写收货单,只要他们对该厂的仓库管理人的签写认可过,那么这种情况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法理去向他们索取货款,应该问题不大。
订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初涉商场,短短3个月时间,已经在公司里碰到了2起客户不承认定单的事情。按理说,客户下了定单就是要为定单负责的。我们曾有一位客户因为对自己公司产品不是很了解,错误地下了一种材料的定单,但是当我们送货过去时却只说我们的产品不合格,不予签收(之前我们曾寄样品过去,客户表示满意)。想请教一下钱律师,像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哪一方负责呢?
(大明)
答:如果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如果你们没有违约行为,他们自然就违约了,承担违约责任。定单是否构成“合同”,要视具体内容而定。建议聘请律师提供详细的专业意见。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方于2005年4月15日和广西某公司(以下称甲方)签订了工艺品销售代理合同。我方付了2万元现金以后,甲方分2次发来了货。单货明显不符。我方用电子邮件通知了甲方,对方没有理睬。但是,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供货时,经乙方验收,如发生产品破损或漏配错配的,应在三天内如实向甲方反馈信息,如情况属实,甲方应在三天内进行免费调换或补足。教学用具及蝶翅画不退换货(质量问题除外)。由于市场不好。按照合同第八条第5款的规定。乙方如出现产品滞销,可向甲方退换同等金额的其他系列产品,或协商退款”。我和甲方的总经理电话协商,对方一口咬定如退货按2折计算。我们认为:1、甲方有明显欺诈行为。单货不符理应处理,不理不睬能不能说明问题?2、合同中明确表明“协商退款”竟然单方面解释为:2折退款。是不是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3、在商品上公然标明“央视专题品牌”是不是违规(央视7台致富经栏目报道过)?由于标的额比较小,且北海与威海相距遥远,我们确实没有办法。请律师给我们指点迷津。
关于证据问题。我们只有我方发的2次E-MAIL 和第一次他们发来的E-MAIL 内容是要求我们再检查一遍。其余没有什么证据。
请问我们发的E-MAIL可以不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算证据我们能否从另一个角度告他在商品上公然标明“央视专题品牌”是违法行为?
(盈春)
答:如果你有证据支持你所说的,那对方就是违约行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要计算出来,如果没有证据支持的话,那主张没有意义。
觉得太远可以请律师解决,发律师函协商,协商不成诉讼。
诉讼的管辖法院你们在合同里有合法约定,就在约定的法院;如果没有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在北海的话只能去北海诉讼了。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政)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
但碰到你所发的邮件对方是否收到的问题,如果对方确认就没有问题,如果未确认就麻烦。
复印件、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单独使用
请问钱律师: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洪威)
答:关键看有无其他证据印证。一般来说,光是传真件和复印件作为证据可能有问题,除非你的传真件上有自动的传真号,打这个传真号就是这个单位,而且传真有特殊的标记,否则很难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凭送货单能起诉吗
我现在有一个客户,平时给他们送货去都是他们厂的仓库管理人签写收货单,然而与他们做生意时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谈好货送到1个月后付完货款。现在时间都过了,他们不给货款,这个时候我能凭借送货单去上诉他们吗?送货单里已注明付款的时间,但送货单不是老板签的,有效吗?
(闯宇)
答:应该说凭送货单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否由老总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之前最好先以书面形式催要)。但如果被告方称这个人不在他们工厂里工作,这就会比较难办。不过,由于平时给他们送货去都是该厂的仓库管理人签写收货单,只要他们对该厂的仓库管理人的签写认可过,那么这种情况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法理去向他们索取货款,应该问题不大。
订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初涉商场,短短3个月时间,已经在公司里碰到了2起客户不承认定单的事情。按理说,客户下了定单就是要为定单负责的。我们曾有一位客户因为对自己公司产品不是很了解,错误地下了一种材料的定单,但是当我们送货过去时却只说我们的产品不合格,不予签收(之前我们曾寄样品过去,客户表示满意)。想请教一下钱律师,像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哪一方负责呢?
(大明)
答:如果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如果你们没有违约行为,他们自然就违约了,承担违约责任。定单是否构成“合同”,要视具体内容而定。建议聘请律师提供详细的专业意见。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吗
我方于2005年4月15日和广西某公司(以下称甲方)签订了工艺品销售代理合同。我方付了2万元现金以后,甲方分2次发来了货。单货明显不符。我方用电子邮件通知了甲方,对方没有理睬。但是,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规定“……甲方向乙方供货时,经乙方验收,如发生产品破损或漏配错配的,应在三天内如实向甲方反馈信息,如情况属实,甲方应在三天内进行免费调换或补足。教学用具及蝶翅画不退换货(质量问题除外)。由于市场不好。按照合同第八条第5款的规定。乙方如出现产品滞销,可向甲方退换同等金额的其他系列产品,或协商退款”。我和甲方的总经理电话协商,对方一口咬定如退货按2折计算。我们认为:1、甲方有明显欺诈行为。单货不符理应处理,不理不睬能不能说明问题?2、合同中明确表明“协商退款”竟然单方面解释为:2折退款。是不是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3、在商品上公然标明“央视专题品牌”是不是违规(央视7台致富经栏目报道过)?由于标的额比较小,且北海与威海相距遥远,我们确实没有办法。请律师给我们指点迷津。
关于证据问题。我们只有我方发的2次E-MAIL 和第一次他们发来的E-MAIL 内容是要求我们再检查一遍。其余没有什么证据。
请问我们发的E-MAIL可以不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算证据我们能否从另一个角度告他在商品上公然标明“央视专题品牌”是违法行为?
(盈春)
答:如果你有证据支持你所说的,那对方就是违约行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要计算出来,如果没有证据支持的话,那主张没有意义。
觉得太远可以请律师解决,发律师函协商,协商不成诉讼。
诉讼的管辖法院你们在合同里有合法约定,就在约定的法院;如果没有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在北海的话只能去北海诉讼了。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政)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
但碰到你所发的邮件对方是否收到的问题,如果对方确认就没有问题,如果未确认就麻烦。
复印件、传真件能否作为证据单独使用
请问钱律师: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洪威)
答:关键看有无其他证据印证。一般来说,光是传真件和复印件作为证据可能有问题,除非你的传真件上有自动的传真号,打这个传真号就是这个单位,而且传真有特殊的标记,否则很难单独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