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目前我国种业被垄断形式严峻,本文基于反托拉斯经济学视角回顾了国际种子行业反垄断的实践,利用财政学、迪屈奇交易成本说、国际经济学,从合理设置我国贸易壁垒和增强我国种子行业竞争力两个方面为我国种业的保护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种业保护,反托拉斯,路径选择
金融危机以来,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一些有实力的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并没有减少国际性投资,他们为壮大自身的实力,通过倾销、恶意并购等方式借“机”吃掉弱者,迅速抢占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市场。这一背景下,种业保护的路径探索愈显重要。
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种业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种业被垄断形势严峻
中国种业市场规模目前为220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5%左右,然而近年来,外资大举入侵,国内种子品种面临全线失守的困境。自2000年我国颁布了《种子法》以来,国内种子市场,特别是蔬菜花卉市场遭到大规模抢占,蓄势已久的国外大公司如美国圣尼斯、瑞士先正达、法国利马格兰、以色列海泽拉、泰国正大、荷兰比久、荷兰瑞克斯旺及荷兰安莎等迅速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国外公司凭借其先进的科技,雄厚的资金,丰富的国际市场运作经验已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涉及到所有蔬菜作物及国内主要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特别是出口型蔬菜生产基地。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公司已有76家,其中包括26家独资公司、42家合资公司、8家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我国种业市场中外资的过度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我国产业发展留下了一些隐患。主要表现在:(1)打压国内种子企业,挤占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2)控制关键技术,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3)控制市场,取得行业垄断地位。(4)破坏产业生态系统,削弱国家对产业发展能力的调控。
以大豆种子行业为例进行分析,近年来美国强力向我国倾销大豆,就2009年来看中国进口大豆量为4255万吨,而国产大豆产量只有1600万吨,日益加深的大豆危机进一步导致大豆育种业深陷重围。各大豆加工压榨企业因购买国产大豆亏损而不愿进行本国农户大豆收购行为,造成产量本已减少的国产大豆大量积压,农户也因此不愿种植销量差的本国大豆反向选择市场中畅销的洋种子,我国大豆种子业潜伏着被跨国种子公司垄断的危机。美国向我国倾销大豆的行为可被定性成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
(二)我国种业存在竞争力的薄弱点
1、我国种质资源管理不善,种质大量流失。我国很多种质资源被国外偷取和克隆以后,反过来成为跨国公司制约我国技术发展的专利手段。
2、种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整体实力十分薄弱。从贸易份额上看,世界前10强的种业企业在世界种子贸易额中所占份额达35.0%,而我国前10强种业企业同期只占全球种子市场销售额的0.8%。从产业规模上看,世界前10大种子公司2009年营业额为147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2/3。其中前3名约占全球市场的47%,控制着全世界65%的玉米和50%的大豆市场。相比之下,我国的种子企业根本不成规模。截至2009年,全国还没有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种子公司。
3、研发投入少、科技创新不足。跨国种子公司的科研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0%,有的高达15%~20%。2009年,世界前5强种子公司研发投入14.7亿美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12.8%。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种子企业数量不到总数的1.5%,而且科研投入一般仅占销售收入的2%~3%,这使得我国在种子生产核心技术上无法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基于反托拉斯经济学提出的我国种业保护政策
(一)顺应金融危机后期贸易发展趋势合理设置我国贸易壁垒
在全球的外资并购浪潮中,许多国家在如何保护本国种子产业安全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审查和管制,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要建立一个符合自己国家实际的种业安全体系,不能简单模仿其他国家,而要在仔细研究各国应对种业领域外资并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种业发展实际,通过不断努力才能实现。
1、建议我国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征收“特别垄断税”
假如国民经济利润率为25%,我国政府通过测算规定利润率浮动上限,比如30%。当核实利润率确定某企业连续3年超过利润率上限,“特别垄断税”就自动发挥作用。特别垄断税的职能是若干年内使该公司在我国的利润率降低到国民经济利润水平,一旦降到国民经济利润率水平,征收就自动停止。
2、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严惩恶意并购行为
孟山都公司研制出“终结基因”大豆对我国的大豆种子行业具有严重的威胁,该种大豆在种植完一年后的“自杀”功能使孟山都公司逐步形成对我国大豆种业的垄断。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某垄断企业已经实现同时制造了实质性的经济低效率并且看上去会长期存在,政府就要按照反托拉斯法来立案控告该企业。我国应尽快完善中国的“谢尔曼法”,对不合理地运用垄断力量形成的“恶意托拉斯”或因垄断规模庞大严重挤压我国幼稚行业发展的企业,政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法院对此可颁布禁令以阻止反竞争行为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违反该法的企业罚款,还可责令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受害企业。
3、建立技术壁垒、严格审评价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相比,我国构成贸易保护体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评审机制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我国应该对相应地区设立同等技术壁垒措施从而达成双方在政策上的平衡,比如对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等生物的食用安全标准进行严格规定,还比如进一步完善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的资格审评机制。
(二)增强我国种业自身实力
保护我国种业市场,在短期内贸易壁垒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只靠贸易保护主义并不能使我国种业获取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国家应该从出台“能够引导国内种子企业调整发展战略”的政策、改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体制、完善种质资源管理制度三方面增强我国种业的市场竞争力。
1、整合并购各小型种子企业,加大国有资本控股成分,实现国有大型种子企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种业安全问题,需要建立具有产业链形式并带有科研能力的大规模种子公司。我国种子企业总体呈现出“散、弱、小”的局面,所以,要想通过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壮大规模的过程是漫长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在整合各小企业的同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增强种子企业的资金实力实现国有控股的大型种子企业。
2、加大科研和开发资金投入,提高种业培育新品种能力
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应逐步转移到自主研发能力上。我们应始终把品种研发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培育,持续投入。目前我国已在不同生态区域建立8个育种研究中心、7个综合试验站,构建起规模化、程序化、信息化的育种体系,并已有一批自主选育的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但国家仍需加大对科研领域投入的力度。
3、重视采集与保护种质资源,完善种质保管机制,向商业化育种发展
加强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修订《种子法》的配套《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保护我国野生种质不被跨国种子公司攫取,提高对种子生产和市场的监管经费和能力,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对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实力的增强,企业需在封闭的环境下独立选育新品种,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業投资育种研发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品种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Dominick Salvatore.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M].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8:203 -258.
2.Stanley L. Brue, Campbell R. McConnell. Essentials of Economics [M].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2008: 142 144.
3.Yarbrough, B. V., Yarbrough, R. M.. The World Economy Trade and Finance.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9: 151 – 165.
4.潘勇辉.外资并购的风险识别、测度及调控机制研究——基于“动机与风险对应论”的视角[M].2008
5.陈贤银.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效应研究[D].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
6.汪小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国国际贸易环境与效果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9.
7.王卫中.中国种业整合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
8.陈龙江.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农产品出口环境:现状与趋势[J].农业经济问题,2010(4).
9.张相文.欧盟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问,2010(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系
目前我国种业被垄断形式严峻,本文基于反托拉斯经济学视角回顾了国际种子行业反垄断的实践,利用财政学、迪屈奇交易成本说、国际经济学,从合理设置我国贸易壁垒和增强我国种子行业竞争力两个方面为我国种业的保护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种业保护,反托拉斯,路径选择
金融危机以来,在经济复苏的过程中,一些有实力的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并没有减少国际性投资,他们为壮大自身的实力,通过倾销、恶意并购等方式借“机”吃掉弱者,迅速抢占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市场。这一背景下,种业保护的路径探索愈显重要。
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种业保护的必要性
(一)我国种业被垄断形势严峻
中国种业市场规模目前为220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5%左右,然而近年来,外资大举入侵,国内种子品种面临全线失守的困境。自2000年我国颁布了《种子法》以来,国内种子市场,特别是蔬菜花卉市场遭到大规模抢占,蓄势已久的国外大公司如美国圣尼斯、瑞士先正达、法国利马格兰、以色列海泽拉、泰国正大、荷兰比久、荷兰瑞克斯旺及荷兰安莎等迅速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国外公司凭借其先进的科技,雄厚的资金,丰富的国际市场运作经验已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几乎涉及到所有蔬菜作物及国内主要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特别是出口型蔬菜生产基地。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业公司已有76家,其中包括26家独资公司、42家合资公司、8家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我国种业市场中外资的过度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给我国产业发展留下了一些隐患。主要表现在:(1)打压国内种子企业,挤占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2)控制关键技术,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3)控制市场,取得行业垄断地位。(4)破坏产业生态系统,削弱国家对产业发展能力的调控。
以大豆种子行业为例进行分析,近年来美国强力向我国倾销大豆,就2009年来看中国进口大豆量为4255万吨,而国产大豆产量只有1600万吨,日益加深的大豆危机进一步导致大豆育种业深陷重围。各大豆加工压榨企业因购买国产大豆亏损而不愿进行本国农户大豆收购行为,造成产量本已减少的国产大豆大量积压,农户也因此不愿种植销量差的本国大豆反向选择市场中畅销的洋种子,我国大豆种子业潜伏着被跨国种子公司垄断的危机。美国向我国倾销大豆的行为可被定性成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
(二)我国种业存在竞争力的薄弱点
1、我国种质资源管理不善,种质大量流失。我国很多种质资源被国外偷取和克隆以后,反过来成为跨国公司制约我国技术发展的专利手段。
2、种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整体实力十分薄弱。从贸易份额上看,世界前10强的种业企业在世界种子贸易额中所占份额达35.0%,而我国前10强种业企业同期只占全球种子市场销售额的0.8%。从产业规模上看,世界前10大种子公司2009年营业额为147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2/3。其中前3名约占全球市场的47%,控制着全世界65%的玉米和50%的大豆市场。相比之下,我国的种子企业根本不成规模。截至2009年,全国还没有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种子公司。
3、研发投入少、科技创新不足。跨国种子公司的科研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10%,有的高达15%~20%。2009年,世界前5强种子公司研发投入14.7亿美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12.8%。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种子企业数量不到总数的1.5%,而且科研投入一般仅占销售收入的2%~3%,这使得我国在种子生产核心技术上无法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基于反托拉斯经济学提出的我国种业保护政策
(一)顺应金融危机后期贸易发展趋势合理设置我国贸易壁垒
在全球的外资并购浪潮中,许多国家在如何保护本国种子产业安全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审查和管制,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要建立一个符合自己国家实际的种业安全体系,不能简单模仿其他国家,而要在仔细研究各国应对种业领域外资并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种业发展实际,通过不断努力才能实现。
1、建议我国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征收“特别垄断税”
假如国民经济利润率为25%,我国政府通过测算规定利润率浮动上限,比如30%。当核实利润率确定某企业连续3年超过利润率上限,“特别垄断税”就自动发挥作用。特别垄断税的职能是若干年内使该公司在我国的利润率降低到国民经济利润水平,一旦降到国民经济利润率水平,征收就自动停止。
2、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严惩恶意并购行为
孟山都公司研制出“终结基因”大豆对我国的大豆种子行业具有严重的威胁,该种大豆在种植完一年后的“自杀”功能使孟山都公司逐步形成对我国大豆种业的垄断。经济学家认为,如果某垄断企业已经实现同时制造了实质性的经济低效率并且看上去会长期存在,政府就要按照反托拉斯法来立案控告该企业。我国应尽快完善中国的“谢尔曼法”,对不合理地运用垄断力量形成的“恶意托拉斯”或因垄断规模庞大严重挤压我国幼稚行业发展的企业,政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法院对此可颁布禁令以阻止反竞争行为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违反该法的企业罚款,还可责令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给受害企业。
3、建立技术壁垒、严格审评价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技术标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相比,我国构成贸易保护体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评审机制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我国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我国应该对相应地区设立同等技术壁垒措施从而达成双方在政策上的平衡,比如对国外进口转基因大豆等生物的食用安全标准进行严格规定,还比如进一步完善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的资格审评机制。
(二)增强我国种业自身实力
保护我国种业市场,在短期内贸易壁垒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只靠贸易保护主义并不能使我国种业获取真正意义上的“安全”。国家应该从出台“能够引导国内种子企业调整发展战略”的政策、改善种子企业生产经营体制、完善种质资源管理制度三方面增强我国种业的市场竞争力。
1、整合并购各小型种子企业,加大国有资本控股成分,实现国有大型种子企业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种业安全问题,需要建立具有产业链形式并带有科研能力的大规模种子公司。我国种子企业总体呈现出“散、弱、小”的局面,所以,要想通过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壮大规模的过程是漫长的,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在整合各小企业的同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增强种子企业的资金实力实现国有控股的大型种子企业。
2、加大科研和开发资金投入,提高种业培育新品种能力
我国种子企业竞争应逐步转移到自主研发能力上。我们应始终把品种研发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培育,持续投入。目前我国已在不同生态区域建立8个育种研究中心、7个综合试验站,构建起规模化、程序化、信息化的育种体系,并已有一批自主选育的品种通过国家、省级审定,但国家仍需加大对科研领域投入的力度。
3、重视采集与保护种质资源,完善种质保管机制,向商业化育种发展
加强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修订《种子法》的配套《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保护我国野生种质不被跨国种子公司攫取,提高对种子生产和市场的监管经费和能力,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对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公司实力的增强,企业需在封闭的环境下独立选育新品种,形成自有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業投资育种研发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品种知识产权的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
1.Dominick Salvatore.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M].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8:203 -258.
2.Stanley L. Brue, Campbell R. McConnell. Essentials of Economics [M]. Beijing: 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2008: 142 144.
3.Yarbrough, B. V., Yarbrough, R. M.. The World Economy Trade and Finance.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9: 151 – 165.
4.潘勇辉.外资并购的风险识别、测度及调控机制研究——基于“动机与风险对应论”的视角[M].2008
5.陈贤银.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外资并购效应研究[D].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
6.汪小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国国际贸易环境与效果研究[D].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9.
7.王卫中.中国种业整合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5.
8.陈龙江.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农产品出口环境:现状与趋势[J].农业经济问题,2010(4).
9.张相文.欧盟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J].农业经济问,2010(4).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