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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条例》共8章37条,内容全面、规定明确,覆盖了党支部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既传承“支部建在连上”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党支部建设新做法新经验,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时代感,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党400多万个党支部,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这是我们党的巨大组织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突出强调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条例》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内容
党支部成立的“两个程序”
●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支部设置的六种方式
1.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3.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鄰、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4.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5.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6.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条例主要内容
党支部工作机制的“六项规定”
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2.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3.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4.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5.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6.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六项规定”
1.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2.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3.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4.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5.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每年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6.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加强党支部工作的“六项措施”
1.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
2.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3.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4.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6.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党400多万个党支部,广泛分布在各地区、各领域,构成了党执政大厦的稳固地基,这是我们党的巨大组织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突出强调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必须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全面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
《条例》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内容
党支部成立的“两个程序”
●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党支部设置的六种方式
1.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3.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鄰、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4.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5.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6.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条例主要内容
党支部工作机制的“六项规定”
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2.党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3.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4.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5.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6.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的“六项规定”
1.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2.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3.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4.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5.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每年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6.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加强党支部工作的“六项措施”
1.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
2.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3.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4.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6.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