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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就是“继续盘问”,两者内涵一致。从性质上来看,继续盘问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把握继续盘问适用对象主要涉及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四种情形”的理解。应当将情形之一的“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中的“证人”修订为“知情人”。立法应当明确“带至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强调“带至行为”过程中不能使用武器、警械。被继续盘问人可以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