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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都是宪法演进的方式,但宪法解释是顺着宪法文本的原意往前走,而宪法修改则是对宪法文本的改变或补充,它多多少少改变了其方向——不是整个宪法的方向,而是宪法中的某些条文的方向。考察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其中有些条文是应该修改、必须修改、也是只能用修正案的形式而很难用宪法解释的方式表现的;但也有些条文是可以用宪法解释的方法、而不必启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