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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恶性校园枪击案,造成33人死亡、20多人受伤的惨剧。目前,凶手身份已经确定,其犯罪动机、性格特征、情感遭遇等信息正在陆续被披露,这一事件对美国政治或枪支管理的公共政策的讨论,也正逐步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发生之后,正当美国警方和绝大多数媒体均对凶手身份未作确定的时候,美国一家报纸却根据不实消息,指称凶手是一位中国留学生。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分析,这家报纸有可能是以“亚裔留学生”的消息,和其所指称的中国留学生的某些个人信息,拼凑或“推断”出凶手为中国留学生的报道。作为一家公共媒体,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基本的新闻职业操守,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已经对此提出批评。
遗憾的是,中国的某些商业网站和个别平面媒体,也以美国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为消息源,加入了对“凶手为中国留学生”这一错误信息的传播,并已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甚至已经有人在某网站上发帖,担心中国人海外形象的恶化,并预测此次事件会对中国人赴美签证造成何种影响。虽然随着凶手身份的迅速披露,这一错误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影响有限,但这种对信息源不予核实便草率发布的做法,还是对我国媒体的职业伦理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提出了警醒。
毫无疑问,面对这样影响巨大的事件,任何媒体都有抢先发布消息的冲动,尤其是对于凶手身份这样的核心信息,各家媒体更是会以“早一分钟都是胜利”的原则,尽一切可能早发、抢发。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越是这种影响巨大、拼抢激烈的新闻事件,媒体越需要谨守职业道德,务必做到准确、客观、翔实,因为任何误报、错报,都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违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显然,多数美国媒体对此也有共识,只有一家媒体“抢发”了错误消息即可证明。但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家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都可能经多次的再传播造成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无独有偶,也是前不久,广州的媒体纷纷报道了这样一则感人的故事:一位身患晚期肺癌的62岁的陈老伯,因家境困难又不想增加儿女的负担,在向家人撒了个“去老战友家散散心”的善意谎言后,偷偷躲进了广州友好医院临终关怀科,这一躲,便是“3个多月”,直到老人去世,这一切他的家人都还不知晓。报道中称,老伯的家属到医院后,老伯的女儿当场晕了过去,场面令人感动……
事后,经《广州日报》记者深入调查,该报道内容全部来自广州友好医院新闻宣传干事杨某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新闻通稿”,文中的老伯姓名、死亡时间、两封遗书等均为子虚乌有。随后,《广州日报》在“要闻·特稿版”用半幅版面以《老伯独自辞世竟是虚构故事》为标题,详细报道了该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追踪采访,指出有关媒体报道的是假新闻,是人为编造的弥天大谎。
从这又一起假新闻的产生来看,并非记者主观恶意制造,而是由于记者直接使用了医院的新闻通稿,又在未经核实和深入采访的情况下采用了原稿,造成了新闻失实。可以说,这起假新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记者没有正确地使用消息来源。这一责任并不是道德和法律责任,它涉及了记者的专业意识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做好新闻报道、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最基本的问题。
这两起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折射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媒体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缺失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在此挤压下引发的传统媒体的竞争加剧,使得媒体生态和全社会的信息传播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有媒体,尤其是传统的平面媒体和大型公共网站,都必须树立与其传播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恪守媒体伦理,坚持新闻道德,营造一个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媒体环境。
媒体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自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之后,国际传播界对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责任原则上也成为各国传播界都认可的一项基本行为规范。虽然各国在对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差异,但有些内容及实施要求是带有共性的。具体如下——
(1)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大众传媒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社会与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而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是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由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作为新闻传媒应当向社会与公众承担的首要的职业责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舆论机关和公众舆论手段理应成为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不容忽视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传媒都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新闻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与神圣使命。而在我国,更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与基本要求。
(3)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也是大众传媒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4)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大众传媒应当把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维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应当严格履行的社会责任。
(5)发挥媒介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有人把传媒称作“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是说它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一种监测、预警和调适、护卫的作用。
(6)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信息。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媒介,大众传媒担负着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应当自觉地传播有助于促进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内容,自觉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垃圾,这也是媒体一项不容忽视的社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传媒都有这方面的要求,强调新闻与信息传播的内容要庄重、高雅、健康、有益,而对那些低俗不雅的内容则持批评态度,并加以必要的道德规范。大众传媒社会责任原则的内容及要求远不止这些,但仅从上述内容即可看出,大众传媒在行使其职业权力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要求也是很高的,需要每一家媒体和每一个传媒从业者都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才不辱其社会使命。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编校:杨彩霞
值得注意的是,事件发生之后,正当美国警方和绝大多数媒体均对凶手身份未作确定的时候,美国一家报纸却根据不实消息,指称凶手是一位中国留学生。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分析,这家报纸有可能是以“亚裔留学生”的消息,和其所指称的中国留学生的某些个人信息,拼凑或“推断”出凶手为中国留学生的报道。作为一家公共媒体,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基本的新闻职业操守,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已经对此提出批评。
遗憾的是,中国的某些商业网站和个别平面媒体,也以美国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为消息源,加入了对“凶手为中国留学生”这一错误信息的传播,并已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甚至已经有人在某网站上发帖,担心中国人海外形象的恶化,并预测此次事件会对中国人赴美签证造成何种影响。虽然随着凶手身份的迅速披露,这一错误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造成的影响有限,但这种对信息源不予核实便草率发布的做法,还是对我国媒体的职业伦理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等问题,提出了警醒。
毫无疑问,面对这样影响巨大的事件,任何媒体都有抢先发布消息的冲动,尤其是对于凶手身份这样的核心信息,各家媒体更是会以“早一分钟都是胜利”的原则,尽一切可能早发、抢发。但同样不能忽视的是,越是这种影响巨大、拼抢激烈的新闻事件,媒体越需要谨守职业道德,务必做到准确、客观、翔实,因为任何误报、错报,都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违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显然,多数美国媒体对此也有共识,只有一家媒体“抢发”了错误消息即可证明。但在信息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家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都可能经多次的再传播造成广泛而恶劣的影响。
无独有偶,也是前不久,广州的媒体纷纷报道了这样一则感人的故事:一位身患晚期肺癌的62岁的陈老伯,因家境困难又不想增加儿女的负担,在向家人撒了个“去老战友家散散心”的善意谎言后,偷偷躲进了广州友好医院临终关怀科,这一躲,便是“3个多月”,直到老人去世,这一切他的家人都还不知晓。报道中称,老伯的家属到医院后,老伯的女儿当场晕了过去,场面令人感动……
事后,经《广州日报》记者深入调查,该报道内容全部来自广州友好医院新闻宣传干事杨某用电子邮件发送的“新闻通稿”,文中的老伯姓名、死亡时间、两封遗书等均为子虚乌有。随后,《广州日报》在“要闻·特稿版”用半幅版面以《老伯独自辞世竟是虚构故事》为标题,详细报道了该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追踪采访,指出有关媒体报道的是假新闻,是人为编造的弥天大谎。
从这又一起假新闻的产生来看,并非记者主观恶意制造,而是由于记者直接使用了医院的新闻通稿,又在未经核实和深入采访的情况下采用了原稿,造成了新闻失实。可以说,这起假新闻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记者没有正确地使用消息来源。这一责任并不是道德和法律责任,它涉及了记者的专业意识问题。而这一点恰恰是做好新闻报道、维护新闻真实性的最基本的问题。
这两起看似偶然的事件,实际上折射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媒体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缺失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在此挤压下引发的传统媒体的竞争加剧,使得媒体生态和全社会的信息传播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所有媒体,尤其是传统的平面媒体和大型公共网站,都必须树立与其传播能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意识,才能恪守媒体伦理,坚持新闻道德,营造一个对社会发展有利的媒体环境。
媒体社会责任原则的要求自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之后,国际传播界对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问题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形成的社会责任原则上也成为各国传播界都认可的一项基本行为规范。虽然各国在对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差异,但有些内容及实施要求是带有共性的。具体如下——
(1)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大众传媒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社会与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而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准确是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由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作为新闻传媒应当向社会与公众承担的首要的职业责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作为一种社会舆论机关和公众舆论手段理应成为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不容忽视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传媒都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新闻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与神圣使命。而在我国,更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与基本要求。
(3)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也是大众传媒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
(4)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大众传媒应当把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维护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应当严格履行的社会责任。
(5)发挥媒介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有人把传媒称作“社会监视器”或“环境监测者”,是说它具有预警和监督的功能,可以对社会起到一种监测、预警和调适、护卫的作用。
(6)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信息。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媒介,大众传媒担负着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应当自觉地传播有助于促进积极、健康、有益的社会公共文化的内容,自觉抵制消极的、不健康的和有害的文化垃圾,这也是媒体一项不容忽视的社会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传媒都有这方面的要求,强调新闻与信息传播的内容要庄重、高雅、健康、有益,而对那些低俗不雅的内容则持批评态度,并加以必要的道德规范。大众传媒社会责任原则的内容及要求远不止这些,但仅从上述内容即可看出,大众传媒在行使其职业权力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多方面的,要求也是很高的,需要每一家媒体和每一个传媒从业者都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才不辱其社会使命。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编校: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