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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作为信贷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在经济转型期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具有重要的缓释作用。从近年来一些不良贷款的押品处置结果来看,绝大部分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些商业银行错误的把押品作为授信业务的前置条件和贷款合同履约的直接来源,严重违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不少贷款在形成不良后给商业银行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