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欠薪问题必须建立刚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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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末年初各地掀起的“清欠风暴”,大多为注重短期效应的应急措施或突击行动,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欠薪”矛盾,必须构建以法律保障为支撑的制度框架和长期有效的实施机制。
  2004年1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是:严令自2004年12月1日起,“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消息读来令人振奋,这是政府首次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使“工资清欠风暴”拥有了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这对劳动监察部门加大清欠力度,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使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并获得合理赔付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前后,各地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清欠”措施,并取得了程度不同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岁末年初各地掀起的“清欠风暴”,大多为注重短期效应的应急措施或突击行动,尚未形成以法律保障为支撑的制度框架以及保障制度得以实施到位的长效机制。因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工“欠薪”矛盾。
  从表面上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发生的主体在用工单位(如工程承包商)与民工之间。而实际上,地方政府或业主-建筑商-分包商-农民工,构成了一条建筑工程款的拖欠链。农民工不断遭欠薪,只是这一链条中的最后一环。在许多案例中,与其说是用工单位在拖欠民工工资,不如说项目开发商甚至地方政府是产生“欠薪”问题的始作俑者。原因不难分析,一是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地位和责任非常不对称,施工单位不垫资就没有工程可接,只能将工程款的“拖欠”向下传递,转化为民工工资的“拖欠”。二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缺乏风险约束机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工程”的驱动下,不顾投资能力,盲目上马各种“超概算”项目,造成工程款的大量拖欠。此外,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力度不足、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差弱,以及企业诚信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欠薪”问题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其实是各种规范、公正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的过程。某种程度上讲,目前各地定期开展的各种“清欠”行动,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作用,但从市场的原则看,颇有计划体制下搞运动特征的思维习惯的表现。同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过程,也是考验政府及其成员智慧的过程,这个考验很多体现在我们能否拿出各种符合市场原则的公正公平的刚性而规范的制度,以及能否真正执行上。欠薪问题当然是这些过程中的问题,其最终能否得到较好的解决,也当然取决于我们能否真正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些符合市场原则的规范制度。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欠薪”矛盾,必须构建以法律保障为支撑的制度框架和长期有效的实施机制。
  第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各地主要领导要坚决执行中央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行政理念,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效”列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兑现奖惩措施,使绩效考核更加科学务实。
  第二,尽早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问题。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已超过GDP的40%,但这么大一块经济总量,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来加以规范。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首先要解决建设业主拖欠工程款问题。只有尽早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法》,才能彻底解决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才能从源头上根本解决民工工资的“拖欠”难题。
  第三,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金过程监督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即在项目开工前,由业主支付部分工程款给建设部门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押金,从源头上遏制工资拖欠;对因项目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该企业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罚,以加大“欠薪者”的违约成本。
  第四,建立保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承受高昂的“维权成本”。因此,应当建立保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法院应设立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在减免诉讼费用的同时,为民工们先行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冻结欠债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他们的个人财产,以防法律白条。对于那些有可能卷款潜逃的包工头和老板,应依据“商业欺诈罪”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为民工先行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第五,建立和强化企业工会制度。许多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民工们无法通过一种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没有自己的组织作为载体和后盾,又缺乏其它诉求渠道和索讨手段,在与企业的交涉和较量中,无论民工个体还是群体,都势必处于不利境地。保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权,无论从功利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都是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政府应着眼于维持劳资双方的力量均衡,切实增强民工群体的势力。为此,政府应当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并明确赋予工会组织拥有维护本企业职工包括劳动报酬权在内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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