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特征和问题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1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学中垄断的含义是指一个经营者独占某一个市场,而在法学中垄断是作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于19世纪末产生。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于2007年,虽然在这之前我国并未有过法典意义上的反垄断法,但是在《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中已涉及相关的垄断法律规范。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特征及其不足之处出发,探究反垄断法的深层含义。
  关键词:反垄断;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显得十分重要,进而产生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主要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等方面对垄断进行规制。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特征
  我国反垄断法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护竞争。竞争是市场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垄断危害竞争,进而扰乱市场。因此,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保护竞争,保护稳定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的发展。②维护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达到公平的市场竞争,维护自由利益。它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其实际效果也是如此。反垄断法保护自由公平竞争本身以及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在总体上也明确了对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秩序的保护,不是对代表个别利益的竞争者的保护。反垄断法这一特征实际上是各类市场参与者行为的指引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类市场参与者在竞争问题上都必然对社会共同负责。③经济性,垄断本身存在于经济行为中,相对其他部门法,经济法中对于垄断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而且其执法,司法活动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样的法律条款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④政府干预性。国家经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通过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呈现出不同的情形。反垄断法反对非法垄断,保护自由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手段。这种干预是为了剔除对经济自由的不当限制以实现自由,公平的竞争。反垄断法所体现的政府干预不是对民法中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种自由,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反垄断法的政府干预性体现了经济法的行政主导性。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的问题主要包括:
  1.规定的过于抽象和模糊
  我国《反垄断法》只有8章,有些条文规定的过于抽象。例如,价格垄断、协同行为等概念,国家安全问题的审查机构、审查程序、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以及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等等,在《反垄断法》中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做了简单的规定。一方面会加大反垄断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审判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衡量,进而加大了执法和司法的随意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模糊,例如:第十九条规定: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数字虽然能够清楚的表达内容,但实质上授予了执法者无限的酌情权,进而使“相关市场”这一含义没有根本的标准。
  2.对行政垄断约束力较弱
  在我国,相比较经济垄断而言,行政垄断的问题尤为突出。除前文谈到的过于原则以及模糊之外,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还存在法律责任单一、制裁措施软弱的问题。《反垄断法》对于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仅仅规定了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行政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民事、刑事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和损害补偿措施。行政垄断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而上级机关往往与下级机关存在着相互庇护的关系,因而在处理行政垄断时就难免避重就轻。而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利只是单纯的向上级提出建议而并没有实质上的权力,这实际上是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管辖权,《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起不到应有的限制及约束作用。
  3.缺乏程序保障
  我国传统立法思维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问题,且这一问题在《反垄断法》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对于实体条款的规定远多于程序条款,程序条款少之又少,而且规定的程序条款也仅仅是停留在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及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上,对其他的程序问题没有涉及。例如《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如原告的资格、证据规则的运用、审理案件的法院等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相比于普通民事诉讼,反垄断诉讼有其专业性,如果完全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就会减弱反垄断法的专业性,在将反垄断法运用到具体的实例中会造成程序问题不明确。
  我国反垄断法的道路还有很远要走,目前才只是刚刚开始。要正确认识反垄断法的性质,不同的学习和反思,不断的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使反垄断法发展的更好,更完善。
  参考文献:
  [1]温大军.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J].法制与社会,2009,(33).
  [2]高子程.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J].中国律师,2009,(10).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分析调查权的概念和内含,论证探讨了调查权的范围、采取的措施、调查结果的效力以及需要完善的配套机制等,以期能使调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调查权;调查取证;民事检察  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2.调查取证权的特点 
摘 要:我国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占据着主导位置。对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建设方面,民商法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所以,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民商法的建设,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和发展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使我国的民商法常l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统的思想具有
患者某(IV 2)2013年7月6日,主因发作性睡眠2年余来我科就诊。患者10岁时,因某天家长责骂后,突然出现下肢瘫软,进而出现不可抗拒睡眠,发作不定时,环境无聊时尤甚,伴见情绪激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