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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A市国税局(县级市)辖区内一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尚未达到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新《建账办法》)所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于是,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非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方式),并依法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王某依法签收相关税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