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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日银行体系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因此分析中日银行体系的异同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中日两国的银企关系、银行业在各国的地位、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以及监管模式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对中日两国的银行体系进行比较与分析。
一、引言
银行业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今,我国的银行体系发展情况与八十年代末的日本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且中日银行体系也存在着异同之处。因此比较中日银行体系,吸取并总结日本银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国的国情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十分必要。
二、中国银行体系概述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其中,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它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中国银行体系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协会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它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分为十八类。第一大类是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截至2018年8月,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已达908793亿元,占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5.6%,规模庞大。第二大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华夏、招商等十二家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8月,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已达452913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7.7%,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第三大类是城市商业银行,银监会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一共有162家城市商业银行,随着其不断的发展,截至2018年8月,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达329094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2.9%。第四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政策性银行,它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發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它们都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并且将贯彻政府产业政策意图作为自己的目标。除了以上四类之外,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十四类。
三、日本银行体系概述
日本的银行体系包括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金融机构。日本银行监管是由大藏省 (财政部) 和金融厅共同实施的。其中,金融厅是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大藏省则作为协作监管机构。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普通银行与专业金融机构。其中普通银行即商业银行,它又分为都市银行与地方银行。都市银行例如第一劝业银行、大和银行等,它们的规模较大且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而地方银行规模较小,只在其所在地经营。专业金融机构机构又分为专业外汇银行、长期信用金融机构、中国小企业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四类。
日本的政策金融机构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两行九库,两行指日本开发银行和日本输出入银行,九库包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等。它们的专业性强,均有特定的贷款范围与对象,政策色彩浓厚。第二类是海外经济合作基金,它是日本对外进行经济援助的专业金融机构。除此之外,日本的政策金融机构还有邮政局和政府特别会计部门。
四、中日银行体系的比较
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银行业十分发达,但其对于银行业的过度依赖,也阻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反观日本的金融体系,其间接金融长期占优势地位,但近十年来却呈现出快速下滑的态势。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银企关系的比较。在银企关系方面,日本的银企关系相较中国十分密切。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即银行不是单纯作为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它可以与作为其主银行的企业结成几乎一体的关系。在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下,银行与企业可以持有对方股份,从而以资本为纽带紧密相连,成为利益共同体。而在中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仅仅基于存贷关系的稳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签订,银企双方持有股份相互干预的情况很少,缺乏较为固定的利益关系。
(二)银行业在本国中的地位的比较。中国的金融体系为银行主导型,虽然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但其对银行的依赖程度仍远高于日本。而日本的直接融资比例在近十年不断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飞速发展,金融体系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中、日银行业总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84.68%和 27.08%。由此可见,中国的银行业相较日本在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三)经营模式的比较。1997年以后,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及管理的体制逐步形成,目前,中国的银行业经营模式仍为分业经营,这使得证券业、保险业等难以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客户优势,而商业银行也难以借助证券公司等的非银行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反观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它便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实现金融的自由化,最终成功演变为混业经营模式。
(四)银行体系监管的比较。中国的银行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而银监会负责中国银行业日常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中国的银行监管以分业监管为主,其监管目标明确,兼顾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的统筹、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协同、银行监管“质”与“量”的同步提升,以及银行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同时,政府对中国银行业经营的干预较多,它会对部分重要银行实施救助与保护。日本的银行监管主体为金融厅和大藏省。其中,金融厅是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大藏省则作为协作监管机构。此外,日本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较多,各类银行均可获得政府保护。政府的过多干预,使得日本的金融自由化难以突破银行监管的界限,金融自由化难度加大。(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一、引言
银行业在各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今,我国的银行体系发展情况与八十年代末的日本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且中日银行体系也存在着异同之处。因此比较中日银行体系,吸取并总结日本银行业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国的国情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可行的建议十分必要。
二、中国银行体系概述
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其中,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它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中国银行体系的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中国银行协会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它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
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分为十八类。第一大类是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截至2018年8月,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已达908793亿元,占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5.6%,规模庞大。第二大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华夏、招商等十二家商业银行,截至2018年8月,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已达452913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7.7%,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第三大类是城市商业银行,银监会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一共有162家城市商业银行,随着其不断的发展,截至2018年8月,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达329094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2.9%。第四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政策性银行,它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發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它们都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并且将贯彻政府产业政策意图作为自己的目标。除了以上四类之外,中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十四类。
三、日本银行体系概述
日本的银行体系包括中央银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金融机构。日本银行监管是由大藏省 (财政部) 和金融厅共同实施的。其中,金融厅是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大藏省则作为协作监管机构。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普通银行与专业金融机构。其中普通银行即商业银行,它又分为都市银行与地方银行。都市银行例如第一劝业银行、大和银行等,它们的规模较大且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而地方银行规模较小,只在其所在地经营。专业金融机构机构又分为专业外汇银行、长期信用金融机构、中国小企业金融机构、农林渔业金融机构四类。
日本的政策金融机构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两行九库,两行指日本开发银行和日本输出入银行,九库包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等。它们的专业性强,均有特定的贷款范围与对象,政策色彩浓厚。第二类是海外经济合作基金,它是日本对外进行经济援助的专业金融机构。除此之外,日本的政策金融机构还有邮政局和政府特别会计部门。
四、中日银行体系的比较
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导,银行业十分发达,但其对于银行业的过度依赖,也阻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反观日本的金融体系,其间接金融长期占优势地位,但近十年来却呈现出快速下滑的态势。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银企关系的比较。在银企关系方面,日本的银企关系相较中国十分密切。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即银行不是单纯作为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它可以与作为其主银行的企业结成几乎一体的关系。在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下,银行与企业可以持有对方股份,从而以资本为纽带紧密相连,成为利益共同体。而在中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仅仅基于存贷关系的稳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签订,银企双方持有股份相互干预的情况很少,缺乏较为固定的利益关系。
(二)银行业在本国中的地位的比较。中国的金融体系为银行主导型,虽然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但其对银行的依赖程度仍远高于日本。而日本的直接融资比例在近十年不断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飞速发展,金融体系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中、日银行业总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84.68%和 27.08%。由此可见,中国的银行业相较日本在本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三)经营模式的比较。1997年以后,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及管理的体制逐步形成,目前,中国的银行业经营模式仍为分业经营,这使得证券业、保险业等难以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客户优势,而商业银行也难以借助证券公司等的非银行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反观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它便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实现金融的自由化,最终成功演变为混业经营模式。
(四)银行体系监管的比较。中国的银行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而银监会负责中国银行业日常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中国的银行监管以分业监管为主,其监管目标明确,兼顾微观监管与宏观审慎的统筹、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协同、银行监管“质”与“量”的同步提升,以及银行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同时,政府对中国银行业经营的干预较多,它会对部分重要银行实施救助与保护。日本的银行监管主体为金融厅和大藏省。其中,金融厅是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大藏省则作为协作监管机构。此外,日本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较多,各类银行均可获得政府保护。政府的过多干预,使得日本的金融自由化难以突破银行监管的界限,金融自由化难度加大。(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