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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立法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尤其是缓刑的考察制度方面。主要表现在:缓刑考察组织体制欠缺;考察内容欠缺科学性;考察程序设计不明确;缓刑撤销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够明确四个方面。我国缓刑考察制度设计的修改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明确考察机关,成立专门的考察机构,培训专业的考察工作;进一步明确缓刑考察主体的责权利;制定缓刑考察的监督管理制度;从缓刑价值和功能的角度,增加考察内容的科学性;设计高效益和操作性强的考察程序;完善未成年人缓刑考察监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