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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有的劳动教养制度,因其立法上的粗疏,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质疑.但如果简单地废除该制度,又会使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出现空档.因此,现应从立法上进行重构,将劳动教养的性质定位于行政处罚;改变现在的适用对象,同时设立"劳役抵债"制度,一并纳入劳动教养;法定审批机构和程序,将劳动教养委员会改良为仲裁委员会模式,比照简易诉讼和仲裁方式进行行政审批;改革管理方式,实行开放式管理,设立脱逃终身追究等防范措施,充分体现劳动教养的行政性,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