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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社会的优良发展,离不开法治与道德的共同作用,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依靠单纯的法治并不能治理好国家,单纯的道德约束又过于薄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治还不能够完美结合,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冲突。因此,本文从法治与道德概念入手,探究司法实践中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对两者如何权衡做出思考,从而尝试在理论上探寻两者的有机结合,并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道德;法治;司法实践
一、法治与道德概述
(一)法治与道德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社会学概念,出自《道德经》,是道与德的合成词,道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德是一种素养或习惯,两者结合就构成它的定义,即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道德定律与自然定律或逻辑定律不同,它不是一个百分之百确定的定律,这是由于道德定律对应的题材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一个有教养的人只寻求与题材的确定度相匹配的定律,对于道德定律不可强求其确定度。
法与道德在治国侧重上表现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古至今法律与道德就是治理国家的两种重要手段,严格的法治就是将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在古代的封建制度下,其实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法律观念,以商鞅为代表的法治派制定的法律是非常严苛的,而这种严格的法治还不能在封建社会得以良好运行,王子虽然犯法,但王子属于权力阶级,必然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可以说,即使是在商鞅这样先进法学家的思想观念影响下,也没有做到真正的法治。
(二)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上重要的调控规范内容,二者会对日常中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引导、监督,并不断地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以使社会良性和谐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道德与法治该如何结合,笔者认为,道德与法治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将道德法律化,将不再任意践踏的行为规范和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吸收转化为道德。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还要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建立以德促法的机制,用道德引领法治活动,同时还要做到以法促德,将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法治与道德
(一)法治与道德的的冲突
法治与道德的冲突自古以来就是学者讨论的热点,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孟所代表的礼治与韩非子等代表的法治的争论达到顶峰。现代以来,法治与道德的冲突也是愈加明显,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一些远超出道德容忍的案件却因为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例如大连的未成年杀人案件,一个13岁的男孩想要强奸一个10岁的女童,但因为客观原因未遂,最后连捅7刀将女童残忍杀害。在这个案件中,男孩的年龄不满14,还不能够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舆论,一个不满14岁的小孩,先是强奸未遂,后又故意杀人,其行为远远超出了公众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忍耐限度,这也给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已经不能成为“坏小孩”的免死金牌。除了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的道德与法治冲突。比如张某在网上发表了一些非政治相关的、不针对个人的、但不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由于张某是公众人物,虽然未对其它个人或组织造成侵害和损失,也还是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于是张某被相关单位约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发表不当言论+赔礼道歉。到此为止,属于法治范畴。然而在这之后,相关单位及媒体对张某进行了“点名”,各大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在相关压力之下,全面封杀张某,封禁张某的个人账号和发声渠道,与张某解约并取消一切与张某的后续合作,由此造成了张某巨大的个人经济损失。到张某被批评教育并且赔礼道歉为止,张某已经为他的违法行为付了法律责任。而这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张某的封杀举措,实际上已经对张某造成了超出其过错程度的伤害,对其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舆论剥夺”,而这种权利的剥夺并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这就是道德与法律,或者说“礼治”与“法治”的冲突。
(二)如何权衡法治与道德
在如今的信息大爆炸时代,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阶层,在熟知了法律规定后,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很多人会想着如何去规避法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很多新兴出现的事物还没有被法律所规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这些行为虽然暂时不能被法律所规制,法律还没有对其作出完全的否定评价,但这在道德上是不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更为恶劣的案件发生,例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在故意杀人之前,明确的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知晓自己并不会负刑事责任,无论年龄大小,故意杀人这种恶性刑事案件在道德层面是被严厉谴责的,类似案件的不断发生,也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教育,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但对于青少年来说,道德的教育要先于法律的教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决定其遵从法律规定,道德感低下的群体即使有再好的法律也难以执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充分完善法律规制,及时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还要重视对道德的建设,将道德教育置于优先的地位上,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从内心更好的认同法律,这样才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法治,确立其独立人格原始理论精神,才能解体道德主体才会体力出来,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灌注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鲜道德意识才能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手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历久而弥坚,法治与德治之间也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是法治建设之路,也是道德建设之路。
三、结论
道德并不是天生就蕴于人类心中,是要通过大量的后天教育进行塑造,一个高水平的道德环境,其对法治的施行就越有利。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规制是骨骼,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受损的骨骼必然不能支持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同时,道德是血肉,是填补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可以说,道德与法治有各自的优点与局限,良好的结合才能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积极探寻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桐林. 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2]徐华. 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J]. 消费电子, 2012(08X):214-214.
[3]陳晓雷, 高晚欣. 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的保障性研究[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14(006):532-537.
[4]蒋静, 吴玉洁. 从伦理视角探究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对立与统一[J]. 青年时代, 2016, 000(023):123-124.
[5]刘远航. 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融合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
[6]马小红, 于敏. 中国传统德治与法治的思考[J]. 法学, 2002(09):15-21.
[7]葛晨虹. 德治与法治[J]. 高校理论战线, 2001, 000(003):17-18.
[8]王淑芹, 刘畅. 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 伦理学研究, 2014, 000(005):64-68.
作者简介:周腾(2000年11月)男,汉族,籍贯:湖南长沙,大学本科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关键词:道德;法治;司法实践
一、法治与道德概述
(一)法治与道德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是社会学概念,出自《道德经》,是道与德的合成词,道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德是一种素养或习惯,两者结合就构成它的定义,即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道德定律与自然定律或逻辑定律不同,它不是一个百分之百确定的定律,这是由于道德定律对应的题材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一个有教养的人只寻求与题材的确定度相匹配的定律,对于道德定律不可强求其确定度。
法与道德在治国侧重上表现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古至今法律与道德就是治理国家的两种重要手段,严格的法治就是将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在古代的封建制度下,其实是一种比较先进的法律观念,以商鞅为代表的法治派制定的法律是非常严苛的,而这种严格的法治还不能在封建社会得以良好运行,王子虽然犯法,但王子属于权力阶级,必然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可以说,即使是在商鞅这样先进法学家的思想观念影响下,也没有做到真正的法治。
(二)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上重要的调控规范内容,二者会对日常中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引导、监督,并不断地调整着整个社会关系,以使社会良性和谐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道德与法治该如何结合,笔者认为,道德与法治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将道德法律化,将不再任意践踏的行为规范和不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吸收转化为道德。除此之外,道德与法治还要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建立以德促法的机制,用道德引领法治活动,同时还要做到以法促德,将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二、在司法实践中的法治与道德
(一)法治与道德的的冲突
法治与道德的冲突自古以来就是学者讨论的热点,从春秋战国时期,孔孟所代表的礼治与韩非子等代表的法治的争论达到顶峰。现代以来,法治与道德的冲突也是愈加明显,近年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一些远超出道德容忍的案件却因为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不够而不能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例如大连的未成年杀人案件,一个13岁的男孩想要强奸一个10岁的女童,但因为客观原因未遂,最后连捅7刀将女童残忍杀害。在这个案件中,男孩的年龄不满14,还不能够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舆论,一个不满14岁的小孩,先是强奸未遂,后又故意杀人,其行为远远超出了公众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忍耐限度,这也给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已经不能成为“坏小孩”的免死金牌。除了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网络违法行为的道德与法治冲突。比如张某在网上发表了一些非政治相关的、不针对个人的、但不尊重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当言论,由于张某是公众人物,虽然未对其它个人或组织造成侵害和损失,也还是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于是张某被相关单位约谈批评教育,并责令停止发表不当言论+赔礼道歉。到此为止,属于法治范畴。然而在这之后,相关单位及媒体对张某进行了“点名”,各大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在相关压力之下,全面封杀张某,封禁张某的个人账号和发声渠道,与张某解约并取消一切与张某的后续合作,由此造成了张某巨大的个人经济损失。到张某被批评教育并且赔礼道歉为止,张某已经为他的违法行为付了法律责任。而这之后的一系列针对张某的封杀举措,实际上已经对张某造成了超出其过错程度的伤害,对其应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舆论剥夺”,而这种权利的剥夺并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这就是道德与法律,或者说“礼治”与“法治”的冲突。
(二)如何权衡法治与道德
在如今的信息大爆炸时代,群众对于法律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阶层,在熟知了法律规定后,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很多人会想着如何去规避法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很多新兴出现的事物还没有被法律所规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这些行为虽然暂时不能被法律所规制,法律还没有对其作出完全的否定评价,但这在道德上是不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更为恶劣的案件发生,例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之前,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在故意杀人之前,明确的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知晓自己并不会负刑事责任,无论年龄大小,故意杀人这种恶性刑事案件在道德层面是被严厉谴责的,类似案件的不断发生,也让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教育,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但对于青少年来说,道德的教育要先于法律的教育,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决定其遵从法律规定,道德感低下的群体即使有再好的法律也难以执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充分完善法律规制,及时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还要重视对道德的建设,将道德教育置于优先的地位上,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才能从内心更好的认同法律,这样才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讲底线就是讲规则,而道德的制高点是可以没有上限的,用道德来苛求人的社会将会缺乏宽容。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只有建立法治,确立其独立人格原始理论精神,才能解体道德主体才会体力出来,只有将正义性的道德目的和原则灌注与法律中,并在全社会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开鲜道德意识才能使民众自觉认同法律,而把手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法治才能历久而弥坚,法治与德治之间也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是法治建设之路,也是道德建设之路。
三、结论
道德并不是天生就蕴于人类心中,是要通过大量的后天教育进行塑造,一个高水平的道德环境,其对法治的施行就越有利。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规制是骨骼,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受损的骨骼必然不能支持法治社会的良好运行,同时,道德是血肉,是填补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可以说,道德与法治有各自的优点与局限,良好的结合才能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积极探寻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桐林. 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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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远航. 大学生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融合研究[D]. 兰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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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淑芹, 刘畅. 德治与法治:何种关系[J]. 伦理学研究, 2014, 000(005):64-68.
作者简介:周腾(2000年11月)男,汉族,籍贯:湖南长沙,大学本科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