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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法规”制定权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职权性监察法规的权力,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且获得《立法法》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不能创设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不能制定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的内容;“监察法规”制定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既不能逾越立法边界,也不能超越司法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