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储藏量和开发率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快慢,但是由于我国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导致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加之长久对环保的不重视,导致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威胁。本文就此现状提出目前出现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找寻我国应当如何修复矿区生态环境的办法,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关键词】:矿区资源;生态修复;立法完善
1、目前我国矿区过度开发造成的影响
作为促进人类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资源,矿产的储存量占据绝对的优势。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也付出了很大的成本。据2016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来看,我国矿区资源的利用率较低,仅仅只有7.2%,由于对资源利用率较低,导致很多矿物废物聚集,因此近些年我国部分地区滑坡现象频发,并且由于矿产资源燃点较低,大量储存后,容易引发火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矿物质分子较小,一旦遇到风季,会引发周围地区各种粉尘污染以及粉尘疾病,最为常见的就是尘肺病。
另外,矿物质的过度开采,还会导致水、土地的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很多矿区周边的林地与耕地,就是因为过度的开采引发了地面下陷。
2、我国法律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2.1缺少法律的保护
在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矿产资源的规定没有一个集中的制度,多数是在具体的部门规章中,但是由于制定部门的不同,制定地区的不同,很多法律法规中对于矿产资源的规定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中矿产部门的权限与《水法》的权限存在交集,很多时候无法确认具体的执法部门,并且规定相对浅显,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不够重视。
在项目的开发中,我国环保部门会强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是这种报告只是针对单个项目,并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又显得不够正式,导致评价制度形同虚设,并且每个项目整合中对环境共同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并没有一个相对的标准。立法者提出的环境保护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对环境的破坏,无法改善我国的环境。另外,由于煤矿资源利益性较大,很多地区对于煤矿开采大开绿灯,缺乏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矿产开发无章可循,对环境的影响更为严重。
2.2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部门多数依靠环保部门,没有针对矿产资源设置单独的执法体系,造成很多时候执法无力。环保部门工程量大,不可能仅对矿产保护偏颇;人手不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多时候各部门对矿产资源执法权限出现交叉,很可能引起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相互抢权的现象,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起到良好作用。
我国对于矿区污染行为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目前实行较多的仍旧是传统的罚款制度,但是对于矿区资源的开发来讲,罚款对于矿区的利益来说,实数九牛一毛,因此罚款并不能实现很好的效果。因此,惩罚的强度不够,执法部门不能有效震慑,加上执法部门内部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因此,矿产地区的执法显得比较低效。
另外,矿区的开发者及生产者缺少环境保护意识,也没有意识到矿区的资源破坏对于整个国家环境的污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多数矿区居民并不会主动去保护环境的做法,加上对利益的追逐,因此矿区的生态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化。
3、针对我国矿区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的建议
3.1从立法上制定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制度
3.1.1、专项立法
上面我们也提到过,我国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没有进行专项立法活动,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并且很多部门法之间对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不一致,导致部门执法的混乱不堪,也给矿区的居民造成一个法律假象,认为我国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一个优秀的执法环境是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做基础,因此要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从根本上加强人们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也给执法部门划清执法权限,提供执法保障。
3.1.2、明确各部门之间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规定
在专项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必须明确专门的执法部门,该部门的建立不能同以往的执法部门,首先应当对矿区资源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其次,应当对当地矿区资源的分布有一定的了解,对当地的人文风情有一定的熟悉。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法律实施细则,细化法律的各项指标,但是指标并不能超过基本法,也不能低于法律法规中的最低规定,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又可以增加执法部门的灵活性。
杜绝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或不作为现象,因此要对各层级之间的各部门进行权力的细致划分,指出上下级之间的保护只能,做到权利到家,责任到家。
3.2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
矿区环境的保护不只是执法部门的责任,是整个行政部门和矿区居民的责任,在矿区环境保护的制度下,不断推进环保警察。矿区的保护更多的是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相互的配合,这就需要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环境立法上进行有效的改革。并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如果不适时进行更新,必将会拖延社会的进步。
目前我过矿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礙之一,因此应当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同时找寻另外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科技发展对经济的影响,运用科技手段从根本上降低对环境的破坏。
结语
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应当构建完善的矿区管理制度,设定专门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明确划分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限,并且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意识。
【参考文献】:
[1]:矿区生态问题分析及治理模式探讨[J]. 刘伟. 科技信息. 2009(05).
[2]:矿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乔丽,白中科. 金属矿山. 2009(11).
[3]:矿区生态规划的思考[J]. 汤万金,吴刚. 应用生态学报. 2000(04)。
【关键词】:矿区资源;生态修复;立法完善
1、目前我国矿区过度开发造成的影响
作为促进人类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资源,矿产的储存量占据绝对的优势。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也付出了很大的成本。据2016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来看,我国矿区资源的利用率较低,仅仅只有7.2%,由于对资源利用率较低,导致很多矿物废物聚集,因此近些年我国部分地区滑坡现象频发,并且由于矿产资源燃点较低,大量储存后,容易引发火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矿物质分子较小,一旦遇到风季,会引发周围地区各种粉尘污染以及粉尘疾病,最为常见的就是尘肺病。
另外,矿物质的过度开采,还会导致水、土地的破坏,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很多矿区周边的林地与耕地,就是因为过度的开采引发了地面下陷。
2、我国法律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2.1缺少法律的保护
在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矿产资源的规定没有一个集中的制度,多数是在具体的部门规章中,但是由于制定部门的不同,制定地区的不同,很多法律法规中对于矿产资源的规定会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最突出的一个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中矿产部门的权限与《水法》的权限存在交集,很多时候无法确认具体的执法部门,并且规定相对浅显,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不够重视。
在项目的开发中,我国环保部门会强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是这种报告只是针对单个项目,并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又显得不够正式,导致评价制度形同虚设,并且每个项目整合中对环境共同产生什么影响,我国并没有一个相对的标准。立法者提出的环境保护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对环境的破坏,无法改善我国的环境。另外,由于煤矿资源利益性较大,很多地区对于煤矿开采大开绿灯,缺乏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矿产开发无章可循,对环境的影响更为严重。
2.2执法不严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矿产资源的保护部门多数依靠环保部门,没有针对矿产资源设置单独的执法体系,造成很多时候执法无力。环保部门工程量大,不可能仅对矿产保护偏颇;人手不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很多时候各部门对矿产资源执法权限出现交叉,很可能引起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相互抢权的现象,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起到良好作用。
我国对于矿区污染行为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措施,目前实行较多的仍旧是传统的罚款制度,但是对于矿区资源的开发来讲,罚款对于矿区的利益来说,实数九牛一毛,因此罚款并不能实现很好的效果。因此,惩罚的强度不够,执法部门不能有效震慑,加上执法部门内部可能存在腐败现象,因此,矿产地区的执法显得比较低效。
另外,矿区的开发者及生产者缺少环境保护意识,也没有意识到矿区的资源破坏对于整个国家环境的污染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多数矿区居民并不会主动去保护环境的做法,加上对利益的追逐,因此矿区的生态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化。
3、针对我国矿区生态环境立法体系的建议
3.1从立法上制定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制度
3.1.1、专项立法
上面我们也提到过,我国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并没有进行专项立法活动,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并且很多部门法之间对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不一致,导致部门执法的混乱不堪,也给矿区的居民造成一个法律假象,认为我国对于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一个优秀的执法环境是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做基础,因此要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从根本上加强人们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也给执法部门划清执法权限,提供执法保障。
3.1.2、明确各部门之间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规定
在专项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必须明确专门的执法部门,该部门的建立不能同以往的执法部门,首先应当对矿区资源有一定的熟知程度,其次,应当对当地矿区资源的分布有一定的了解,对当地的人文风情有一定的熟悉。与此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法律实施细则,细化法律的各项指标,但是指标并不能超过基本法,也不能低于法律法规中的最低规定,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又可以增加执法部门的灵活性。
杜绝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或不作为现象,因此要对各层级之间的各部门进行权力的细致划分,指出上下级之间的保护只能,做到权利到家,责任到家。
3.2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
矿区环境的保护不只是执法部门的责任,是整个行政部门和矿区居民的责任,在矿区环境保护的制度下,不断推进环保警察。矿区的保护更多的是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相互的配合,这就需要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环境立法上进行有效的改革。并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如果不适时进行更新,必将会拖延社会的进步。
目前我过矿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礙之一,因此应当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同时找寻另外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科技发展对经济的影响,运用科技手段从根本上降低对环境的破坏。
结语
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应当构建完善的矿区管理制度,设定专门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明确划分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能和执法权限,并且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意识。
【参考文献】:
[1]:矿区生态问题分析及治理模式探讨[J]. 刘伟. 科技信息. 2009(05).
[2]:矿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乔丽,白中科. 金属矿山. 2009(11).
[3]:矿区生态规划的思考[J]. 汤万金,吴刚. 应用生态学报. 2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