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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负担合同是以第三人的给付为标的的,它在各国的法典及学说、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确立和承认。它虽然从主体和内容上涉及到第三人,但其效力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它的成立与生效有特别要件,其效力虽限定在当事人之间,但债权人也会因第三人的同意而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我国《合同法》的第65条并未真正确立第三人负担合同制度.其内容仍有待确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