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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笔录不实”的情况,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笔录内容不相符的情况,这将导致笔录证据不予认定为合法证据,从而影响侦查质量。
关键词:讯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的笔录制作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技术和侦查手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笔录不实”的情况,即同步录音资料与笔录内容不相符的情况,这将导致笔录证据不予认定为合法证据,从而影响侦查质量。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立而统一的关系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客观现象的不同记录方式,在表现形式上是对立的。但两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证据形式,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在实质作用上又是统一的。
讯问笔录的制作能够将言词证据以合法而又简便的方式进行固定并形成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虽然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讯问全过程,但是不能像笔录那样将言词证据的条理性和逻辑性体现出来。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效力的探讨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规定为七种证据形式之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予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与讯问笔录同样是固定证据的合法手段。
(三)讯问笔录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语境
第一,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传统讯问笔录记录模式。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语言表述能力差,或故意讲话逻辑混乱,条理不清的情况。为使讯问笔录能够更直观地反映被讯问人的供述,传统的记录模式经常对被讯问人的讲话采用先整理后记录的方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必然要求侦查人员转变侦查理念,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被讯问人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等重大差异,或不忠实于原话的现象。
第二,深化讯问全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力度,推进侦查工作发展。侦查人员应当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与地位,促使摄录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强词夺理、痛哭流涕、悔恨交加以及辨认重要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等时及时抓住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语言、动作等关键情景进行特写。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的笔录制作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打字速度太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情况。
(一)注重时间、地点、环境的描述
第一,正确记载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人物。笔录制作对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人物的客观描述是笔录能够被认定为合法证据的前提条件。由此,笔录首页上应注明讯问起止时间、涉嫌罪名及诉讼阶段,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犯罪嫌疑人及翻译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应当分别当场在笔录首页上签名。如在笔录制作时应注意表述时间,对起始时间、间隔性时空状态等都应用口头语言表述出来(如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思考时,在再次讯问时可以用“你考虑一个小时了”等方式记录)。
第二,准确记载讯问环境。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笔录不仅要记载讯问双方就案件内容的回答,也应模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环境对讯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对于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心理变化等状况的表情、神态、动作等也应如实记录。只有真实地进行环境描述才会使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一致,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一方面注意表述一般行为,对讯问人出示证件,办案告知卡、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摄录人员应给予特写,讯问人员应在笔录中准确记录,对于被讯问人查看证件,阅读法律文书也应同样进行记载。另一方面,注意表述特殊行为,对讯问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行为活动,要注意用语言注解,以便与录音一致(如被讯问人沉默时,可记录“为何不说话了”等与录音录像相互呼应)。当被讯问人发生一些特殊行为需要暂离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时,应对其特殊行为及其所花费时间并在记录答话前用括号注明。如:(如被讯问人上厕所后,可记录“你刚刚上完厕所,现在可以坐下来好好思考一下问题”等)。当被讯问人进行一些撞头、打耳光之类的自我伤害行为时应问明原因并如实记载。这不仅能反映被讯问人当时的心里状态从而判断犯罪时的主观方面,还能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印证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
(二)准确记录讯问人、被讯问人口述内容。
第一,笔录制作要详略得当。讯问与被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个互相博弈的过程,面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常用假话、空话来掩盖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时刻要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应根据讯问的目的把握讯问过程的主体脉络和实质内容,做到详略得当。特别是在首次讯问时,根据被讯问人的抗拒逆反心理,侦查人员必然要做长时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种工作可以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还原,在讯问笔录中应简要记载。如:(经过侦查人员二小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后)。
第二,讯问笔录要忠实原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制作是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还原在纸上的一个活动。讯问笔录所反映的应当是讯问过程发生的客观事实,包括讯问人的问和被讯问人的答,不能添枝加叶,不能合理想象,都必须是讯问人与被讯问人所说。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要进行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或反证也要予以记载。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交待的罪重情节要予以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罪轻情况也应记载。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要记载,对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或检举揭发也应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检察揭发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应当另行制作讯问笔录。
由于语言和文字的自身差别,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记录允许出现一些不重要的表面性差异,但决不能是本质内容方面的重大差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
第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1)增加侦查人员说理环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即是打击犯罪又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不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还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说理教育。讯问笔录对讯问人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经历、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心理接受能力的差异,依法进行的说理活动也应进行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说理后积极主动退赃或其它争取宽大处理的表态和行为也应一并记录。(2)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语言是交流信息载体,表达方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讯问中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案件、不同讯问阶段、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应严格杜绝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为图省事直接复制与粘贴。(3)正确区分肯定与否定意思表达。由于个人理解上的差异,点头与摇头在不同的环境下有多种理解,两者并不当然是肯定与否定的表述方式。因此,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时,应用语言表述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讯问笔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的笔录制作
近年来,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技术和侦查手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笔录不实”的情况,即同步录音资料与笔录内容不相符的情况,这将导致笔录证据不予认定为合法证据,从而影响侦查质量。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立而统一的关系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客观现象的不同记录方式,在表现形式上是对立的。但两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证据形式,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在实质作用上又是统一的。
讯问笔录的制作能够将言词证据以合法而又简便的方式进行固定并形成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虽然能够直观全面地反映讯问全过程,但是不能像笔录那样将言词证据的条理性和逻辑性体现出来。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效力的探讨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规定为七种证据形式之一。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予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记录下来,与讯问笔录同样是固定证据的合法手段。
(三)讯问笔录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语境
第一,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传统讯问笔录记录模式。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语言表述能力差,或故意讲话逻辑混乱,条理不清的情况。为使讯问笔录能够更直观地反映被讯问人的供述,传统的记录模式经常对被讯问人的讲话采用先整理后记录的方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必然要求侦查人员转变侦查理念,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被讯问人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等重大差异,或不忠实于原话的现象。
第二,深化讯问全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力度,推进侦查工作发展。侦查人员应当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与地位,促使摄录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强词夺理、痛哭流涕、悔恨交加以及辨认重要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等时及时抓住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语言、动作等关键情景进行特写。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的笔录制作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案件情况不了解,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打字速度太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情况。
(一)注重时间、地点、环境的描述
第一,正确记载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人物。笔录制作对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人物的客观描述是笔录能够被认定为合法证据的前提条件。由此,笔录首页上应注明讯问起止时间、涉嫌罪名及诉讼阶段,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犯罪嫌疑人及翻译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应当分别当场在笔录首页上签名。如在笔录制作时应注意表述时间,对起始时间、间隔性时空状态等都应用口头语言表述出来(如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思考时,在再次讯问时可以用“你考虑一个小时了”等方式记录)。
第二,准确记载讯问环境。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笔录不仅要记载讯问双方就案件内容的回答,也应模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环境对讯问过程的关键环节进行记录。对于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心理变化等状况的表情、神态、动作等也应如实记录。只有真实地进行环境描述才会使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一致,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一方面注意表述一般行为,对讯问人出示证件,办案告知卡、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摄录人员应给予特写,讯问人员应在笔录中准确记录,对于被讯问人查看证件,阅读法律文书也应同样进行记载。另一方面,注意表述特殊行为,对讯问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行为活动,要注意用语言注解,以便与录音一致(如被讯问人沉默时,可记录“为何不说话了”等与录音录像相互呼应)。当被讯问人发生一些特殊行为需要暂离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时,应对其特殊行为及其所花费时间并在记录答话前用括号注明。如:(如被讯问人上厕所后,可记录“你刚刚上完厕所,现在可以坐下来好好思考一下问题”等)。当被讯问人进行一些撞头、打耳光之类的自我伤害行为时应问明原因并如实记载。这不仅能反映被讯问人当时的心里状态从而判断犯罪时的主观方面,还能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印证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
(二)准确记录讯问人、被讯问人口述内容。
第一,笔录制作要详略得当。讯问与被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一个互相博弈的过程,面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常用假话、空话来掩盖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时刻要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应根据讯问的目的把握讯问过程的主体脉络和实质内容,做到详略得当。特别是在首次讯问时,根据被讯问人的抗拒逆反心理,侦查人员必然要做长时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种工作可以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还原,在讯问笔录中应简要记载。如:(经过侦查人员二小时的思想政治教育后)。
第二,讯问笔录要忠实原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制作是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还原在纸上的一个活动。讯问笔录所反映的应当是讯问过程发生的客观事实,包括讯问人的问和被讯问人的答,不能添枝加叶,不能合理想象,都必须是讯问人与被讯问人所说。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有罪供述要进行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或反证也要予以记载。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交待的罪重情节要予以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罪轻情况也应记载。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要记载,对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或检举揭发也应记载。对犯罪嫌疑人检察揭发的与本案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应当另行制作讯问笔录。
由于语言和文字的自身差别,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记录允许出现一些不重要的表面性差异,但决不能是本质内容方面的重大差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司法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
第三,其它应注意的问题。(1)增加侦查人员说理环节。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即是打击犯罪又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不仅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还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说理教育。讯问笔录对讯问人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经历、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心理接受能力的差异,依法进行的说理活动也应进行记录,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说理后积极主动退赃或其它争取宽大处理的表态和行为也应一并记录。(2)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语言是交流信息载体,表达方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讯问中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案件、不同讯问阶段、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应严格杜绝司法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为图省事直接复制与粘贴。(3)正确区分肯定与否定意思表达。由于个人理解上的差异,点头与摇头在不同的环境下有多种理解,两者并不当然是肯定与否定的表述方式。因此,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时,应用语言表述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