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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没有关于国家学说的专门著作,但国家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关于国家起源及其本质和职能思想的转变,论述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特殊关系,并指出国家作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虚幻共同体”的存在方式。在马克思之后,以奥菲、米利班德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又在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进行了分析。同时,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实践中实现了其国家理论的中国化,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理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马克思在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与国家的职能功用等方面都有论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列菲弗尔在论及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时曾提到:“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想寻找一种连贯的国家学说体系,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1]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我们仍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去分析马克思的学术著述,并从中提取、整合其国家理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对于国家的理论做出较为完整阐述的一部著作,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通过对国家与分工、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与阶级斗争的深入分析,进而形成其关于国家的基础与本质的思想。
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思想经历了一个由“林木偶像”到“虚幻共同体”的超越。青年的马克思受到当时德国社会流行的黑格尔思想的影响,从一个抽象的理性层面去理解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演化的表现和体现,国家超越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决定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私人的利益与家庭和市民社会利益的不可调和,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领域向国家过渡,而这种普遍利益就是国家的理性本质,且这种本质是随着绝对精神的发展而变动着的。[2]青年马克思在黑格尔的思想下,也认为“国家应是代表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法的体现,是普遍利益与普遍精神的实现。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应该是理性的代表。”[3]马克思在早年关于国家的认识更多地将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置于主体人之上,认为国家的本质是绝对精神的外化,是绝对理性的代表。但在《莱茵报》被普鲁士政府查封、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出台后,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在现实社会中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体现,国家在现实实践中更多地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这种思想在林木盗窃案之后更为深入。在《关于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曾指出:“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是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该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在林木盗窃法颁布后,马克思意识到国家在本质上并非代表理性的普遍利益,在现实社会中已经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先前一直认为是理性的体现和历史发展动力的国家完全没有那种理性的性质,也没有起到黑格尔认为它在历史过程中应起的那种决定作用。”[4]
马克思在认识到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缺陷后,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建构起自己的国家学说。马克思的国家学说首先从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对范畴的相互关系出发,论述了国家的起源与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作为理解整个社会历史的基础,并将源于现实物质生产过程并与物质生产过程相联系的交往方式定义为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黑格尔的法哲学将国家作为理性的外化置于市民社会之上,而马克思则认为这种理解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正关系。马克思曾批判黑格尔将“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5]市民社会是一切历史的基础,而国家则是“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6],即国家是建立市民社会这个现实基础上的,并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脱离市民社会而存在,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马克思在认识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联系的基础上,进而从分工与阶级的角度对国家的本质进行考察,并最终将国家的本质归结于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虚幻共同体”。国家的产生与阶级利益的分离无法分离,而阶级利益的分离又与分工的出现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与现代私有制是相适应的”[7],而“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8]因此分析国家的本质便离不开对分工的分析,分工的出现使得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社会中出现了普遍的人与人的交往,人的社会性得到了提升,随着分工的专业化,单个人的利益或者上升到一个家庭的利益与社会上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凸显,因此“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行使。”[9]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离,国家的出现便得到了论证,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为我们揭露了国家的真正基础与本质,实现了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的国家超越。国家形成的基础是整个市民社会,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原理。同时,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它产生于分工与所有制的发展之中,并最终固定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载体,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新国家的诞生。
注释:
[1]列菲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22页
[2]韩立新,《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08页
[3]刘月秀,《马克思国家观的逻辑演进与历史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145-148页
[4]【法】奥古斯特·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刘丕坤等译,北京,三联书店,第一卷43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马克思在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与国家的职能功用等方面都有论述。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列菲弗尔在论及马克思的国家学说时曾提到:“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想寻找一种连贯的国家学说体系,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1]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我们仍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去分析马克思的学术著述,并从中提取、整合其国家理论。《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对于国家的理论做出较为完整阐述的一部著作,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通过对国家与分工、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与阶级斗争的深入分析,进而形成其关于国家的基础与本质的思想。
马克思关于国家本质的思想经历了一个由“林木偶像”到“虚幻共同体”的超越。青年的马克思受到当时德国社会流行的黑格尔思想的影响,从一个抽象的理性层面去理解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演化的表现和体现,国家超越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决定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私人的利益与家庭和市民社会利益的不可调和,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领域向国家过渡,而这种普遍利益就是国家的理性本质,且这种本质是随着绝对精神的发展而变动着的。[2]青年马克思在黑格尔的思想下,也认为“国家应是代表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法的体现,是普遍利益与普遍精神的实现。国家作为一种共同体,应该是理性的代表。”[3]马克思在早年关于国家的认识更多地将国家置于市民社会之上,置于主体人之上,认为国家的本质是绝对精神的外化,是绝对理性的代表。但在《莱茵报》被普鲁士政府查封、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出台后,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在现实社会中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体现,国家在现实实践中更多地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这种思想在林木盗窃案之后更为深入。在《关于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曾指出:“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是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该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在林木盗窃法颁布后,马克思意识到国家在本质上并非代表理性的普遍利益,在现实社会中已经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先前一直认为是理性的体现和历史发展动力的国家完全没有那种理性的性质,也没有起到黑格尔认为它在历史过程中应起的那种决定作用。”[4]
马克思在认识到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缺陷后,通过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建构起自己的国家学说。马克思的国家学说首先从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对范畴的相互关系出发,论述了国家的起源与基础。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作为理解整个社会历史的基础,并将源于现实物质生产过程并与物质生产过程相联系的交往方式定义为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产生的基础。黑格尔的法哲学将国家作为理性的外化置于市民社会之上,而马克思则认为这种理解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正关系。马克思曾批判黑格尔将“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5]市民社会是一切历史的基础,而国家则是“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6],即国家是建立市民社会这个现实基础上的,并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脱离市民社会而存在,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马克思在认识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联系的基础上,进而从分工与阶级的角度对国家的本质进行考察,并最终将国家的本质归结于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虚幻共同体”。国家的产生与阶级利益的分离无法分离,而阶级利益的分离又与分工的出现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与现代私有制是相适应的”[7],而“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8]因此分析国家的本质便离不开对分工的分析,分工的出现使得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社会中出现了普遍的人与人的交往,人的社会性得到了提升,随着分工的专业化,单个人的利益或者上升到一个家庭的利益与社会上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越来越凸显,因此“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行使。”[9]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离,国家的出现便得到了论证,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为我们揭露了国家的真正基础与本质,实现了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的国家超越。国家形成的基础是整个市民社会,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原理。同时,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它产生于分工与所有制的发展之中,并最终固定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载体,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新国家的诞生。
注释:
[1]列菲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第122页
[2]韩立新,《新版<德意志意识形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08页
[3]刘月秀,《马克思国家观的逻辑演进与历史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145-148页
[4]【法】奥古斯特·科尔纽,《马克思恩格斯传》,刘丕坤等译,北京,三联书店,第一卷430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