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核权力体系与印度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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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国际核权力系统的最大特征就是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在这样一个权力不平衡的系统中,印度为了维护它的国家利益,曾采取过三种战略选择。裁军努力受挫、核安全保障失效以及国际核不扩散压力逐渐增大,这三大因素结合在一起促使印度走向核武器化并追求公开核威慑之路。在印度于1998年5月进行公开核试验、掌握核权力之后,全球核权力体系还将会影响到印度对核权力的进一步追求。
  关键词:核权力 核秩序 印度 战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掌握核武器的国家,它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核武器的垄断权。对于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而言,核武器一方面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同时它还增强了美国干涉世界上其他国家事务的权力,而这正是许多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因此,自美国掌握核武器的那一刻起,核武器的扩散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
  早在1946年,美国核战略理论家伯纳德·布罗迪就断言:“尽管美国做出保守当前机密的政策,但除了英国和加拿大外的其他大国仍将在5到10年内拥有生产原子弹的能力。”从1949年开始,国际社会中先后出现了苏联、英国、法国、中国四个核国家。这样,到20世纪60年代,一个全球范围的核权力体系基本形成。在五个核国家之外,国际社会还先后出现了一些有核武器能力的核门槛国家,印度就是其中的一员。本文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全球核权力体系对印度战略选择的影响。
  
  一、“歧视性”国际核秩序与印度的核立场
  
  就国际核系统而言,它由有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组成,其中的无核武器国家又可分为有核武器能力的国家和无核武器能力的国家。在核武器发展历史的最初20多年时间里,国际核系统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有核国家正是遵循安全方面的自助原则做出了发展核武器的战略选择。在这之后,为了防止更多的国家发展核武器,从而实现它们对核武器权力的垄断,美苏两个超级核大国开始了核军备控制谈判。在这种背景下,美苏联合其他国家缔结了包括《部分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内的核军备控制条约,从而在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程度的机制安排,这避免了原先在国际核领域存在的无序状态。
  国际核权力系统的最大特征就是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之间的权力不平衡,这被印度视为对无核武器国家的“歧视”。如何在这个权力不平衡的系统中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印度有着三种战略选择:第一种是反对核国家的核权力、积极参与国际核军控与裁军进程,但随着印度核裁军努力受挫,印度从核军备控制的立场上大幅后退;第二种是向国际核权力系统屈服,其重要表现就是寻求外部的核安全保障,但西方核国家拒绝给予印度核安全保障,而从苏联得到的某种程度的核保障也因苏联的解体而宣告失效;第三种是追求本国的核权力,也就是发展印度的核武器并制定印度的核战略,在冷战结束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压力之下,印度最终做出了这一战略选择。裁军努力受挫、核安全保障失效以及国际核不扩散压力逐渐增大,这三大因素结合在一起促使印度走向核武器化并追求公开核威慑之路。
  (一)受挫的裁军努力
  印度将核武器视作权力和胁迫的工具,并且认为世界上任何地区存在的核武器都对其他国家的安全构成了实实在在的威胁。因此,印度在公开政策中一直要求彻底销毁核武器,并明确区分“裁军”和“军备控制”这两个概念。印度第一任总理尼赫鲁曾指出:“印度的目标是裁军,我们认为军控是达成裁军的手段和通向裁军的步骤。”尼赫鲁从道义上反对核武器,并且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和平核思想。在和平核思想的指导下,印度在尼赫鲁执政期间积极参与国际核军备控制与裁军进程,据印度学者阿塔尔·钱德(AttarChand)统计,其间印度在联合国发出的核军控与裁军倡议达10项之多。除此之外,印度还作为不结盟运动的领导国积极促进国际军控与裁军。1961年,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第一次不结盟高峰会议上,尼赫鲁提出,战争中使用核武器,应作为一种反人类的罪行受到谴责。随后,印度同其他不结盟国家一起,在联合国发起了类似的活动,导致联合国大会以绝大多数票通过了1653号决议。这项决议声称,威胁和使用核武器是对《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战争的人道主义原则的违背,将构成反人类和反文明的罪行。从以上可以看出,印度核军控与裁军的政策基调在尼赫鲁执政时期基本确定下来:从道义立场出发提出各种核裁军、核军备控制建议,印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面核裁军,不能以军控来代替裁军,军控的方向必须是通向彻底销毁核武器。
  1963年7月15日,美、苏、英三国恢复了禁止核试验谈判,并于8月5日在莫斯科签订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简称《部分核禁试条约》(PTBT)。印度对美、苏、英三国策划的PTBT持积极态度,条约签订后不久,印度代表就在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会议上表示“该条约被全世界欢呼为‘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条约增加了限制核武器的传播以及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发展的希望,进而导致放慢军备竞赛的步伐”,“它的重要性不是在于该条约实际上说了什么,而在于它意味着什么,在于它所激起的希望。”从印度代表的发言可以看出,印度对PTBT评价很高,并且对世界核裁军前景相当乐观。1963年8月8日,在PTBT开放签署的当天,印度就签署了该条约。
  1965年11月,联合国政治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有关签订核不扩散条约指导方针的决议。印度代表在起草这一决议文本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使得决议包含了两项与印度关注和相关的重要原则:第一,有关核不扩散的条约应特别关注有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之间责任与义务的平衡,作为对无核国家不发展核武器的回报,条约应给予它们获取和平核技术的机会;第二,条约应表明防止核扩散只是通向全面核裁军的第一步。在这项决议通过后,十八国裁军委员会就酝酿中的核不扩散条约继续进行谈判,印度却在谈判过程中提出了另外一个附加条件,即无核国家应被允许进行“和平核爆”。印度的这一主张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在美国看来,所谓的“和平核爆”和“非和平核爆”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在印度参与十八国裁军委员会期间,印度和巴基斯坦于1965年爆发了第二次印巴战争。由于此前中国已经成为核武器国家,印度担心中国会在印巴战争期间开辟另一条战线,因此特别担心“中国核威胁”。在此背景下,印度对不扩散核武器谈判中有核国家忽视印度安全关注的做法感到失望,从而对其在核裁军谈判中的立场做出了重要调整。印度谈判姿态的改变主要有三个方面:(1)不再急切寻求达成有关裁军事务的国际协议;(2)从在国际军控谈判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立场上后退;(3)更强调追求主权国家的传统目标。当美、苏、英等主要国家就谈判中的核不扩散条约草案达成一致时,印度立即表示反对。这同它对《部分核禁试条约》的态度前后形成了鲜明对比。印度的反对并未起到任何作用,1968年6月12日,由美、苏主导的十八国委员会起草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签署NPT,不仅 会使印度失去核选择的权利,而且意味着要托付核武器国家采取措施中止核军备竞赛、实现核裁军。在NPT通过后,西方、日本,甚至苏联都对印度施压,要求印度签署该条约。在这种外部压力之下,印度寻找借口拒绝签署。为了给自己的立场找出正当的理由,印度外交官创造了“歧视性”(Discrimi-natory)国际核秩序这一概念。这个概念是由印度代表特里维蒂(V.C.Trivedi)在十八国裁军会议上提出的。他在会上发言时指出:“掌握民用核能的国家能够忍受核武器隔离政策,但不能忍受在经济发展及和平利用领域的原子能隔离政策。”
  NPT在1970年生效,此后印度参与国际核军控与裁军的积极性远不如该项条约签署之前。但尼赫鲁和平核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也曾有两任总理重拾尼赫鲁从道义立场促进国际核裁军的做法,只是先后都遭到了挫败。1978年,具有强烈反核倾向的莫拉尔吉·德赛总理在联合国大会特别裁军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将禁止核试验作为精确核裁军计划一部分的动议,其内容包括:宣布军用核技术为非法;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限制核武器;规定时间(十年)的核武器削减计划;签订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条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苏关系再次趋于紧张的情况下,德赛的裁军计划显然不可能得到核大国的认真考虑。1988年,拉吉夫·甘地总理又向联合国大会特别裁军会议递交了一份裁军计划,史称“拉吉夫·甘地行动计划”。该计划主张在2010年前分三个阶段销毁核武器,其内容有:禁止生产核武器以及武器级裂变材料;签订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条约和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非法化公约;在有核国家采取以上措施的情况下,无核国家不跨过核门槛以谋求发展核武器。从这份裁军计划可以看出,拉吉夫·甘地本人又回到了NPT签订以前印度政府曾经采取的立场上。但是,这份裁军计划只是反映了他个人的良好愿望,核大国对拉吉夫·甘地的裁军计划响应寥寥。在这种理想主义的计划落空后,拉吉夫·甘地采取了引起印度核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行动,他于1989年3月18日秘密下令印度要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制造出最低限度数量的随时可以装备的核弹。至此,在1974年核试验后停止达15年之久的印度核武器化进程重新开启,并且此后再也没有逆转过。
  (二)核安全保障的缺失
  由于核大国在国际核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印度以积极推动核裁军的方式反对核大国强权的努力从一开始就没有成功过。因此,印度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就开始不得不向大国的核权力妥协,试图从美、英、法、苏等核国家寻求核安全保障。
  1964年12月初,尼赫鲁的继任者夏斯特里在伦敦访问期间,开始了印度对外寻求核安全保障的外交努力:他一方面向英国首相提出由英国单独向印度提供前沿威慑的请求;另一方面还敦促英国说服美国、苏联一起为印度提供核安全保障。但是英国的核力量有限,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与印度的关系在此时并未好到肯为印度提供核保护的程度。因此,夏斯特里通过双边途径寻求核安全保障的努力自然是徒劳。
  既然双边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夏斯特里政府转而求助于联合国为印度提供安全保障。1966年lO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印度同一些不结盟国家一起在联合国政治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决议,要求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尽快考虑要求核武器国家做出保证:不对那些领土上没有核武器的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核武器。”这份由印度带头提出的决议仅要求有核国家做出消极的安全保证,并不能真正解决印度的安全担忧,颇是令人费解。本文的解释是,印度在此前寻求积极安全保障的努力受挫后,对于联合国在无核国家受到核武器威胁时提供安全保障已不抱希望,只好退而求其次。既然印度担心的是来自中国的核压力,而那时联合国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席位,那么即使是这种来自联合国的消极安全保障对印度也无实质意义。
  通过联合国寻求安全保障的努力失败后,继夏斯特里后担任印度总理的英迪拉·甘地又回到通过双边途径寻求安全保障的老路上来。1966年底到1967年初,英迪拉·甘地在上台后不久就委派原子能委员会主席维克兰·萨拉巴伊博士(Dr.Vikram Sarabhai)以及总理秘书贾(L.K.Jha)到莫斯科、巴黎、伦敦以及华盛顿,试图说服冷战阵营的双方核国家一起为印度提供联合安全保障,没有达到任何效果。事实上,作为在两大阵营之间保持中立并标榜实行不结盟政策的印度,当它向西方核国家或者苏联寻求核保障时,这么做究竟有多大意义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在回顾这段历史插曲时,苏布拉马尼亚姆(K,Subrahmanyam)认为印度向核国家寻求安全保障的举动充分反映了印度政府的“幼稚”。
  尽管印度在20世纪60年代向国际寻求核安全保障的努力经受了多次挫折,但历史还是给了印度一个重要的机会。随着印苏关系的发展,两国于1971年8月9日签订了《苏联和印度和平友好合作条约》。条约第九条规定:“缔约每一方保证不对参与同缔约另一方发生的武装冲突的任何第三国提供任何援助。如果缔约任一方受到进攻或进攻的威胁,缔约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消除此种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保障和平和两国安全。”尽管该条约中并没有明确苏联会给印度提供核保护,但从条约第九条能够判断出印度与苏联实际上结成了军事同盟,这多少缓解了印度对来自“中国核威胁”的担心。
  苏联解体对印度的安全政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印度失去了苏联在联合国就克什米尔问题表决时关键的否决权支持,同时原来那种对印度非常有利的军备转移关系也宣告结束。但同这两点相比较而言,印度战略界认为更为严重的是条约中所包含的安全保障的失去,而这对于抵消来自中国的威胁是非常重要的。印度丧失了外部的核安全保障,虽然这种保障并非十分可靠。《苏联和印度和平友好合作条约》到期后,印度战略学家认为在核武器仍然被一些国家合法拥有的情况下,印度在国际核体系中的处境尴尬。苏布拉马尼亚姆的看法具有代表性,在他看来,所有的欧洲、北美、东亚以及澳大利亚等工业化国家都获得了核武器国家的前沿威慑保护伞,而美、俄、中、英、法、以等拥有核武装的国家仍然坚持核威慑的合法性。因此核威慑已经不再是个别国家实施的行为,而是相关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能力。印度不能忍受缺乏很多国家所拥有的核威慑,因此它应当发展自己的核威慑力量。
  (三)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压力
  印度认为在参与裁军谈判的过程中它的安全关注从未被核国家认真考虑过,而它寻求外部核安全保障的努力却屡遭挫折,因此,印度一直保留着发展核武器的选择,它也因此持续受到国际上要求其加入核不扩散机制的压力。这种压力可以追溯到1968年NIT签署之时。但总体来看,在冷战时期东西方对抗的大背景之下,大国之间的矛盾使得印度受到来自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压力并不明显。然而,冷战结束之后,国际核军控进程加快,印度面临来自核不扩散机制的压力越来越大,主要集中在NPT的有效期的延长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的签订上。
  NPT在1970年生效时,包含了以下条款: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日内瓦 举行缔约国大会,审查条约的执行情况,此后每隔五年举行一次审议会;条约有效期为25年,25年后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是否延长有效期。1995年4月17日至5月12日NPT审议与延期大会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共有104个国家提出了关于无限期延长NPT的决议草案,这一数目超过了做出延期决定所要求的90个缔约国,NPT的无限延期已成定局。前文提到,印度一直以条约的“歧视性”为借口反对并拒绝签署NPT。在这次举行的审议与延期大会上,印度决定不参与,甚至不寻求观察员的地位。NPT条约延期后,仅印度、巴基斯坦、古巴和以色列没有加入该条约。NPT的无限延期震动了印度安全政策机构,它们意识到,印度面临着签署NPT的强大压力,或者至少同意对它的核电站进行全面保障监督。条约的无限延期也意味着美国主导的核不扩散体制的胜利,在这种情况下,印度面临着空前的困难选择:继续坚持反对该条约,将进一步使国家孤立;然而,加入条约就等于给它的核能力扣上了一顶“帽子”,这是印度战略学家和印度人民党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全面的爆炸试验对于研制可信的核武器以及招募、培训新一代科学家和工程师队伍是必要的话,那么在核不扩散体制下,它将变得更加困难。
  围绕CTBT的谈判令印度处境更加被动。CTBT的前身是PTBT,印度在PTBT条约开放签署当天就加入其中。不仅如此,冷战期间印度的两任总理莫拉尔吉·德赛和拉吉夫·甘地曾先后在联合国大会特别裁军会议上,主动倡议签订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条约。冷战结束后,印度在核禁试上的立场开始发生改变。1991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PTBT缔约国修约大会上,广大无核武器国家指责美苏等核国家没有履行对条约的承诺,并要求把PTBT改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3年8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谈判的特设委员会,就尽早达成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进行谈判。谈判从1994年1月正式开始,到1996年8月谈判各方的分歧基本得到解决,就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大部分内容达成一致,并形成了条约草案。印度表示反对,理由是条约没有对核国家规定核裁军时间表,不符合印度的最高利益。印度代表阿兰达蒂·高斯(Arundhati Ghose)女士在裁谈会上发言表示,“CTBT就是为再次肯定核隔离制度的永久化而起草的”,并表示“印度的国家安全考虑是决定印度政策的关键性因素”。印度代表在这里使用的“核隔离”概念同三十年前印度反对NPT时使用的“核武器隔离”概念如出一辙。按照裁谈会的议事规则,任何文件必须协商一致方能通过,因此,日内瓦裁谈会未能通过CTBT草案。
  相对于NPT而言,CTBT与印度具有更直接的相关性,因为该条约规定:条约的生效条件是条约列出的44个有核能力国家全部交存批准书之日后180天起生效。条约列出的44个有核能力国家既包括有核武器国家,又包括所有核门槛国家,印度当然也就包括在内。印度明确表示拒绝签署该条约,因此成为条约生效的重大障碍。这使印度面临着道义方面和安全方面的双重压力,因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条约如能生效,无论对有核武器国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核武器,还是对无核武器国家发展核武器,都是一种极大的限制。印度安全界将它视为意在迫使印度永远放弃核选择的战略的组成部分,战略人士相信核国家想借此在核竞赛中占据上风,并削减以至于消除印度和其他没有签署NPT的国家的核能力。印度鹰派战略学家有意在印度公众面前展示超级大国核军火库的库存形象,并表明CTBT是有核国家刻意针对无核国家签订的条约,这在民族主义极其强烈的印度必然会激起轩然大波。一项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就这样被印度国内拥核派所利用,拥核派的逻辑是:拒绝CTBT就是印度维护自主权、打击霸权主义的一记重拳。在印度政治精英看来,签署CTBT则意味着印度再也无法实施其长期保留的核选择权,这对印度安全利益非常不利。至此,印度已经从早期的支持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完全转变到它的对立面,并从此发展为核威慑国家。
  
  二、公开核试验后国际核权力体系与印度核战略走向
  
  由于NPT的无限期延长以及CTBT的通过,游离于这两大军控条约之外的印度在国际核权力体系中处境非常尴尬。这两项原本意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却促使印度和巴基斯坦跨过了核门槛,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反而由此陷入了窘境。在印度成功进行核试验后,印度总理瓦杰帕伊于1998年5月27日在印度议会宣称,“印度现在已经是一个核国家,……它并不是我们寻求别人授予的,同样也不是其他国家所给予我们的身份。”但是,NPT明确规定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为避免混淆,印度学者提出用“有核武器国家”(State with NuclearWeapon)代替NPT所用的“核武器国家”(Nuclear Weapon State)一词来描述印度的核身份。这种概念上的处心积虑反映了印度急于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其核国家身份的愿望。
  尽管国际社会没有承认印度的核国家身份,但它现在已经毫无疑问掌握了梦寐以求的核权力,虽然这种核权力相对于其他核国家而言还比较弱小。国际政治的一个现实主义逻辑是,国家对权力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在印度成为核国家后,印度著名防务分析家莫汉(C.Raja Mohan)曾经警告:“印度花了很长时间做出发展核武器的决定,然而在迅速演变为核国家的过程中,它因此很容易夸大核武器的重要性。”印度如何发展它的核权力将会决定印度的核态势,而印度将会追求多大的核权力与国际核权力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印度于1998年5月跨过核门槛之后,五个核国家曾发表联合声明谴责印度的核试验,并要求印度放弃核武器化。在印度看来,这是核武器国家的强权逻辑,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印度发展核武器是出于在国际体系中获取核权力的全球性考虑。在相当大程度上,南亚地区的“水平核扩散”源于印度对核国家的“垂直核扩散”以及全球核体系总体结构的看法。只要印度决策者认为当今核国家不会朝向彻底的核裁军方向削减它们的核武器库存,印度就不可能将它的核武器项目回复到核试验以前的状态。在为印度进行公开核试验辩护时,印度战略分析家再次提到了国际核体系中“歧视性”的组织机制安排。因此,只要目前国际核秩序不发生结构上的改变,印度就不可能放弃它的核武器化进程。
  除了上述直接影响到印度做出反对非核武器化的决定外,全球核权力体系还对印度未来的核态势有着间接但却同样重要的影响。在当今世界核权力体系中,印度对核威胁环境的解读相对来说是有限的。在八个核权力国家中,俄罗斯、英国、法国、以色列四国的核力量通常不被印度视作对自己的核威胁。俄罗斯仍是印度军购的重要武器来源,而且德里希望莫斯科在将来重新强大起来并能给予印度政治上和战略上的支持。英国和法国尽管是美国的盟国,但在对印政策方面两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它们与印度并不构成敌对竞争关系。以色列近些年来也正成为印度一些关键军事技术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以色列和与巴基斯坦友好的阿拉伯穆斯林国家长期敌对,因此印度可以与以色列结成“跳棋模式”(checkerboard patlem)的战略同盟。印度一直将巴基斯坦和中国视为直接的核威胁,此外,印度还将美国视为某种程度的核威胁。因此,发展中的印度核战略主要以威慑中、巴为目标,同时发展独立的威慑力量以免美国插手干涉南亚事务。
  此外,全球核权力机制的特性也会对印度的核态势产生影响。首先,在全球核权力机制中,核大国的威慑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印度能够从核大国的威慑中获得“积极的外部因素”。例如,当美国利用其核力量威慑中国时,印度就有机会从中获得好处。其次,全球核权力体系内部力量之间的平衡,尤其是核大国之间的力量平衡可以降低核小国对核力量的追求。在经历了印度公开核试验引起的短暂的不愉快后,印美双方都采取了现实主义的外交立场,双边关系大为改善,尤其是两国签订的“印美民用核合作协议”,印度完全可以利用印美之间的友好关系来“搭便车”,从而在与中国的威慑关系中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这样,即使印度的核力量达不到中国的水平,印度也能建立起自己的有效核威慑。从这一角度来看,美印核合作也许会对限制印度核力量的发展规模发挥积极作用。最后,当今核权力体系实际上是以进攻性核原则为主导的,这对印度的核态势也会产生影响。尽管中国公开宣称实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原则,但这种公开核政策并未得到印度的信任。而其他有核国家都不放弃核武器的首先使用原则。其中,印度特别关注的是巴基斯坦的核原则。由于巴基斯坦明确宣称它的核威慑直接针对印度,并且拒绝放弃核武器的不首先使用,在已经公开宣称实行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原则的情况下,印度特别强调核武器的可生存性,并不得不花大力气发展它的第二次核打击能力。印度正在发展形成中的三位一体核力量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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