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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是中央和地方税权划分的体现和结果.OECD各成员国中央以下次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占政府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大约在18%左右,省级政府只能设定税率,不能自行决定共享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在同OECD十九国的比较中,我国省级政府的税收自主权是最低的.应明确"省一级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确定最为合适的地方主要税种,同时,应该严格控制其他收入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