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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关乎民生的大计,历来是我国政府行政工作中的重点,医疗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深入了解N市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笔者对2011-2012年二年间N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共计236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R-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8-0379-02
1.调研的内容与方法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N市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将来有针对性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依据,笔者调取了2011-2012年二年间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已经结案的卷宗共计236件,应用Microsoft Excel 2003输入所有数据进行分析。
2.调研结果
2.1 2011-2012二年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概况
2011年1月-2012年12月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共计236件,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14316.4元。2011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数137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94件,一般程序案件43件(包括听证程序案件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59元,罚款人民币247200元。2012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数为99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2件,一般程序案件27件(包括听证程序案件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罚款人民币136257.4元。
2.2关于涉案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统计
2011-2012年236件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中,涉案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43件,占18.22%;厂、矿、集团医疗机构6件,占2.54%;民营医疗机构达187件,占79.24%。
2.3行政处罚案由的统计
将236件案件按照主案由进行分类统计: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案件20件,占8.4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件39件,占16.53%;医疗废物类案件97件,占41.1%;计划生育类案件3件,占1.27%;未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技术案件3件,占1.27%;违规开具、调剂处方案件 7件,占2.97%;消毒管理类案件5件,占2.12%;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件61件,占25.85%;医疗机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1件,占0.42%。
3.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分析
3.1民营医疗机构违法现象更多且情节更为严重。
236件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中,187件涉案医疗机构为民营医疗机构,占到总案件数的79.24%。而实际检查中亦发现,民营医疗机构更多的存在不依法执业的现象,违法事实更为重大,案情更为复杂。
究其原因,还是医疗机构的宗旨、理念不一样。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价格核定有物价部门监管,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又大都与医学院校签订教学协议,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也致力于教学和医学研究,除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有各项专项检查以及质量控制任务外,学校也对其附属的医疗机构或教学研究基地有着各项考核要求。
表1:2010-2012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主案由及其案件数统计(单位:件)
2011年 2012年
超范围执业案件 8 12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件 17 22
医疗废物类案件 65 32
计划生育类案件 2 1
未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技术案件 0 3
违规开具、调剂处方案件 2 5
消毒管理类案件 1 4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件 38 23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 0 1
而民营医疗机构则基本为营利性机构,商业气息更浓,价格自主,既然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有成本的考量,如省却应定期进行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等。而又为了营利,挺而走险,如不具备条件和资质却开展临床医疗技术等。为了招徕患者,雇佣“医托”、刊登各种形式的违规广告。
3.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现象广泛存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同时,卫生部又以批复的形式对其他一些可以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但现场检查时仍能在医疗机构内发现这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1]、使用执业医师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3]、使用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从事临床工作[3]等。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3.2.1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为只要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便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任何专业的诊疗活动,为患者进行任何疾病的诊疗。他们并不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只是了解的还不够全面。
3.2.2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流动性大,有些辅助检查科室很难找到人才,于是便李代桃僵,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2011年医疗废物类案件65件,案件数为全年第一位,占2011年总案件数的47.45%。2012年,此类案件处罚数量虽较2011年有所下降,但仍达32件,仍为全年第一位,占2012年总案件数的32.32%。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3.3.1医疗废物的实际收集、运送、处置人员为医疗卫生机构雇佣的普通工人,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医务人员及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却忽视了对实际操作的工人们的培训,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向工人传达培训内容,但实际上,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却未对工人进行再培训或传达过程中缺斤少两、敷衍了事。
3.3.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但医疗卫生机构出于对成本的考量,以普通黄色垃圾袋代替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垃圾袋,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自行在购买的普通黄色垃圾袋上印上“医疗废物”字样代替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以达到鱼目混珠、节约成品的目的,这些普通黄色垃圾袋无论是厚度还是强度都不符合要求,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3.3.3重视程度不够,麻痹大意。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实际操作人员思想上还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工人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将医疗废物临时放置在非贮存地点,而在此过程中被临时安置的医疗废物完全处在无人看管、任何人都可取的情况中。N市曾经就发生过医疗废物流失事件,在全国都造成极大轰动和恶劣影响。
3.4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现象普遍。
一些医疗卫生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渲染广告效果,以达到招徕患者的目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宣传有效率、治愈率,或利用医生、患者形象作证明等。
如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又出现了新的违法形式:医疗机构以在工商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的“研究所”等其他名称发布医疗广告。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看起来相当华丽的名称印在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件上,更有甚者堂而皇之的做成牌匾挂在门口,而本身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却不见踪影,或仅以很小的字体出现在旁边沦为陪衬。
4.建议和对策
4.1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传染病防治及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消毒管理、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人员资质等监督检查一直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检查重点,每年定期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亦起到了很好的打击震慑作用,目前,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都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但仍有少数医疗卫生机构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屡屡踩高压线,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从重或加重处罚。
4.2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意识。
定期举办依法执业培训班,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同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单位内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废物、消毒管理等专项培训,提高岗位技能水平的同时不忘加强依法执业的意识。
4.3加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
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借助地方新闻媒体,将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进行公示。相比为数不多的罚款,知法犯法赚到的钱更多、更有诱惑力,故总是有医疗卫生机构因同样的违法事由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却仍不悔改,只是采取更加隐秘的方式违法,用更加警惕的态度应对检查。相比行政处罚,他们更怕公众了解真相,所以对于这些屡教不改、藐视法律的医疗机构,我们不妨将他们曝光于群众的眼前,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或与地方新闻媒体合作,将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既起到威慑的作用,能真正让他们觉得害怕觉得痛,也能警醒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谨慎选择就医医疗机构。
4.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涉及公安、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协调配合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及打击力度。
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多起涉医科研机构违规案件,这些所谓的“研究所”,其实均为个体诊所或民营门诊部,既不存在科研人员,也不存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而且检查中还发现其大多存在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置、消毒管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纯粹以“研究所”噱头忽悠不明真相的患者,骗取钱财,延误病情,影响恶劣。单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只是治标不治本,建议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提高涉医科研机构的工商准入门槛,严格设置条件,对科研人员数目、职称以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进行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医科研机构及时予以注销。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z],2005年9月5日,卫政法发[2005]357号。
[2]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z],1994年8月1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z],2005年9月20日,卫医发[2005]372号。
【关键词】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行政处罚
【中图分类号】R-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8-0379-02
1.调研的内容与方法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N市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将来有针对性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依据,笔者调取了2011-2012年二年间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已经结案的卷宗共计236件,应用Microsoft Excel 2003输入所有数据进行分析。
2.调研结果
2.1 2011-2012二年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概况
2011年1月-2012年12月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共计236件,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14316.4元。2011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数137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94件,一般程序案件43件(包括听证程序案件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59元,罚款人民币247200元。2012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数为99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2件,一般程序案件27件(包括听证程序案件3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罚款人民币136257.4元。
2.2关于涉案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统计
2011-2012年236件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中,涉案医疗卫生机构性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43件,占18.22%;厂、矿、集团医疗机构6件,占2.54%;民营医疗机构达187件,占79.24%。
2.3行政处罚案由的统计
将236件案件按照主案由进行分类统计: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案件20件,占8.4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件39件,占16.53%;医疗废物类案件97件,占41.1%;计划生育类案件3件,占1.27%;未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技术案件3件,占1.27%;违规开具、调剂处方案件 7件,占2.97%;消毒管理类案件5件,占2.12%;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件61件,占25.85%;医疗机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1件,占0.42%。
3.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分析
3.1民营医疗机构违法现象更多且情节更为严重。
236件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中,187件涉案医疗机构为民营医疗机构,占到总案件数的79.24%。而实际检查中亦发现,民营医疗机构更多的存在不依法执业的现象,违法事实更为重大,案情更为复杂。
究其原因,还是医疗机构的宗旨、理念不一样。公立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机构,价格核定有物价部门监管,而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又大都与医学院校签订教学协议,为社会服务的同时也致力于教学和医学研究,除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有各项专项检查以及质量控制任务外,学校也对其附属的医疗机构或教学研究基地有着各项考核要求。
表1:2010-2012年医疗服务监督类案件主案由及其案件数统计(单位:件)
2011年 2012年
超范围执业案件 8 12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件 17 22
医疗废物类案件 65 32
计划生育类案件 2 1
未经批准开展临床医疗技术案件 0 3
违规开具、调剂处方案件 2 5
消毒管理类案件 1 4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件 38 23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件 0 1
而民营医疗机构则基本为营利性机构,商业气息更浓,价格自主,既然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有成本的考量,如省却应定期进行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等。而又为了营利,挺而走险,如不具备条件和资质却开展临床医疗技术等。为了招徕患者,雇佣“医托”、刊登各种形式的违规广告。
3.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现象广泛存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同时,卫生部又以批复的形式对其他一些可以认定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但现场检查时仍能在医疗机构内发现这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1]、使用执业医师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3]、使用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从事临床工作[3]等。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3.2.1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为只要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便可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任何专业的诊疗活动,为患者进行任何疾病的诊疗。他们并不是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只是了解的还不够全面。
3.2.2民营医疗机构人员流动性大,有些辅助检查科室很难找到人才,于是便李代桃僵,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2011年医疗废物类案件65件,案件数为全年第一位,占2011年总案件数的47.45%。2012年,此类案件处罚数量虽较2011年有所下降,但仍达32件,仍为全年第一位,占2012年总案件数的32.32%。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3.3.1医疗废物的实际收集、运送、处置人员为医疗卫生机构雇佣的普通工人,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医务人员及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却忽视了对实际操作的工人们的培训,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向工人传达培训内容,但实际上,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却未对工人进行再培训或传达过程中缺斤少两、敷衍了事。
3.3.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但医疗卫生机构出于对成本的考量,以普通黄色垃圾袋代替医疗废物专用黄色垃圾袋,甚至个别医疗机构自行在购买的普通黄色垃圾袋上印上“医疗废物”字样代替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以达到鱼目混珠、节约成品的目的,这些普通黄色垃圾袋无论是厚度还是强度都不符合要求,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3.3.3重视程度不够,麻痹大意。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及实际操作人员思想上还不够重视,主要表现为:工人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将医疗废物临时放置在非贮存地点,而在此过程中被临时安置的医疗废物完全处在无人看管、任何人都可取的情况中。N市曾经就发生过医疗废物流失事件,在全国都造成极大轰动和恶劣影响。
3.4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现象普遍。
一些医疗卫生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渲染广告效果,以达到招徕患者的目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宣传有效率、治愈率,或利用医生、患者形象作证明等。
如今,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又出现了新的违法形式:医疗机构以在工商或其他部门核准登记的“研究所”等其他名称发布医疗广告。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这些看起来相当华丽的名称印在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件上,更有甚者堂而皇之的做成牌匾挂在门口,而本身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却不见踪影,或仅以很小的字体出现在旁边沦为陪衬。
4.建议和对策
4.1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传染病防治及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消毒管理、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及人员资质等监督检查一直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检查重点,每年定期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亦起到了很好的打击震慑作用,目前,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都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但仍有少数医疗卫生机构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屡屡踩高压线,对于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从重或加重处罚。
4.2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意识。
定期举办依法执业培训班,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同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单位内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废物、消毒管理等专项培训,提高岗位技能水平的同时不忘加强依法执业的意识。
4.3加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
充分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借助地方新闻媒体,将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进行公示。相比为数不多的罚款,知法犯法赚到的钱更多、更有诱惑力,故总是有医疗卫生机构因同样的违法事由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却仍不悔改,只是采取更加隐秘的方式违法,用更加警惕的态度应对检查。相比行政处罚,他们更怕公众了解真相,所以对于这些屡教不改、藐视法律的医疗机构,我们不妨将他们曝光于群众的眼前,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或与地方新闻媒体合作,将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名单进行公示,既起到威慑的作用,能真正让他们觉得害怕觉得痛,也能警醒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谨慎选择就医医疗机构。
4.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涉及公安、工商、药监等多个部门,多部门协调配合将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及打击力度。
N市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多起涉医科研机构违规案件,这些所谓的“研究所”,其实均为个体诊所或民营门诊部,既不存在科研人员,也不存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而且检查中还发现其大多存在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废物处置、消毒管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纯粹以“研究所”噱头忽悠不明真相的患者,骗取钱财,延误病情,影响恶劣。单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只是治标不治本,建议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提高涉医科研机构的工商准入门槛,严格设置条件,对科研人员数目、职称以及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进行要求并定期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医科研机构及时予以注销。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z],2005年9月5日,卫政法发[2005]357号。
[2]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z],1994年8月19日,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3] 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z],2005年9月20日,卫医发[2005]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