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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海产上有数个担保物权时,各类型权利间关系如何,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海商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条款的简单化处理,使其合理性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主旨不符。针对现行《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物上代位性这一特性,文章以船舶赔偿金为视角,运用立法论的基本观点,剖析《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