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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怎样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一批保护未成年人和查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总的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查处有了宽缓的依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检察机关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没能正确地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细致的,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解决,没有把刑事政策很好运用到执法中去。二是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从社会和谐和关注长远的角度来特殊对待,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而不重视关心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没能把眼前的法律效果和长远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观念更新不够,对未成年犯罪处理上,一些先进有效的司法理念没能充分运用。“该重而轻”的理念、“非犯罪化”理念、“非监禁化”理念和“非司法化”理念等等没能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
2、组织上明确不够。多数法院有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也没能建立一套专门的批捕、公诉未成年犯罪人的机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办理成年人犯罪混合在一起,一样处理,一样的打击,一样的程序,一样的关押。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各地虽然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但由于活动开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不统一、不一致,出现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平衡、不一样的情况。
3、方法上创新不够。有些办案人员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不擅长做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问话简单粗暴,甚至威吓吓唬;有些不懂有关的法律政策,不掌握司法的“度”,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照搬法条,致使一些可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被关押、被起诉、被重判;有些执法中片面强调数量指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造成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没能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政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4、执法上水平不够。执法上存在两个误区,处理上的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很难把握恰当的尺度:一方面,当我们在贯彻落实“严打”方针时,往往专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制裁本身,强调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也即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效应。偏重于严,就会忽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达不到挽救的目的。一个未成年人平时表现不错,偶然地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处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情况下,从严的方面将其逮捕的话,很可能使他在看守所、监狱里受到某种负面的影响,很可能使他陷得更深而丧失改过自新的希望,从而更加仇视社会。如果是这样话,非但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反而是增加了一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一味地只看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刑事政策,凡遇到对象是未成年人,一概从轻处理,不捕不诉。结果就是依法应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我们的片面认识不捕。认为不捕就是在进行教育挽救了,殊不知刑事惩罚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且是一种既有力又有效的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其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比较残忍,社会危害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我们一味考虑到他们是未成年人,出于挽救的目的而不捕的话,不仅受害人不能接受,社会也不会答应,而且,犯罪人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很难说以后不会再轻易以身试法。因此,片面地强调重保护、轻打击,这无疑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新的方式和特点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如下特点:
1、即时起意的简单暴力犯罪突出。存在着偶发性和多发性的特点。一是表现在暴力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如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二是表现为暴力性侵财犯罪。着重表现为随意抢劫、抢夺,三是表现暴力侵害同龄人人身,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2、侵财犯罪增多。由于许多未成年人迷恋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没有足够的金钱满足自己在网络中寻找更多感官刺激时,往往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以暴力犯罪的方式劫取他人钱财。集中表现为抢劫、抢夺、盗窃案件数量占较大比重。
3、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多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而且具有结伙作案的特点。
4、呈现年龄低龄化和犯罪方法成人化的趋势。由于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较之过去接受了广泛的信息,特别是一些关于犯罪的信息,多多少少触动、诱发他们,使其实施犯罪的年龄提前,实施犯罪的方法多样,有的犯罪前往往经过周密策划,实施犯罪后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三、建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机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要求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区别对待:对严重犯罪,从严处理。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非对抗性的犯罪在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上,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慎严多宽。除非罪大恶极、罪不可赦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外,绝大多数要“从宽处理”。一是该轻而轻,对轻微犯罪,只要法律和政策规定和允许,就适用轻缓措施,处以轻缓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既使罪行较重,只要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就要尽量适用轻缓措施,判处较轻刑罚。
2、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监禁。既要监督公安机关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的关口,又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在批捕环节慎用逮捕措施,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尽量不逮捕关押。即使是必须关押的,监所检察部门也要监督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从而避免由于监禁造成的心灵创伤和与其它成年犯的交叉感染。
3、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实行处理非刑罚化。对青少年犯罪不起诉应不受不起诉率的限制,把这一考核数字标准从中分离出来,单独考核,应该是上级部门要做的工作。不起诉中的相对不起诉就是指事实上有罪,法律上不依犯罪处理。也就是法律上无罪。这对偶尔犯罪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不把他(她)推向被告席是大有好处的。避免了其身心影响,为教育、挽救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再者,要积极探索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促使其改造和悔罪,树立起其做正常人的勇气和信心。
4、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告知制度。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采取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讯问,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套供。有条件的地方讯问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坚持原则上不使用戒具、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5、严格落实跟踪帮教措施,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要做好不起诉或监外执行的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档立案,定期回访,确保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直至真正溶入学校、家庭和社会。这也是工作的目的和标准。
一、认识检察机关执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一些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没能正确地处理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细致的,不能很好地运用政策解决,没有把刑事政策很好运用到执法中去。二是没有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从社会和谐和关注长远的角度来特殊对待,只是简单地处理案件而不重视关心犯罪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没能把眼前的法律效果和长远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观念更新不够,对未成年犯罪处理上,一些先进有效的司法理念没能充分运用。“该重而轻”的理念、“非犯罪化”理念、“非监禁化”理念和“非司法化”理念等等没能充分运用到办案中去。
2、组织上明确不够。多数法院有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没有设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部门,也没能建立一套专门的批捕、公诉未成年犯罪人的机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办理成年人犯罪混合在一起,一样处理,一样的打击,一样的程序,一样的关押。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各地虽然开展了“青少年维权岗”等活动,但由于活动开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活动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不统一、不一致,出现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不平衡、不一样的情况。
3、方法上创新不够。有些办案人员不熟悉未成年人特点,不擅长做未成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问话简单粗暴,甚至威吓吓唬;有些不懂有关的法律政策,不掌握司法的“度”,不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照搬法条,致使一些可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被关押、被起诉、被重判;有些执法中片面强调数量指标,够罪即捕,够罪即诉,造成可不捕的捕了,可不诉的诉了,没能体现对青少年犯罪应当体现的“从宽处理”政策,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
4、执法上水平不够。执法上存在两个误区,处理上的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很难把握恰当的尺度:一方面,当我们在贯彻落实“严打”方针时,往往专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制裁本身,强调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从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也即片面强调打击和惩罚效应。偏重于严,就会忽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达不到挽救的目的。一个未成年人平时表现不错,偶然地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处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情况下,从严的方面将其逮捕的话,很可能使他在看守所、监狱里受到某种负面的影响,很可能使他陷得更深而丧失改过自新的希望,从而更加仇视社会。如果是这样话,非但达不到挽救的目的,反而是增加了一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一味地只看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轻缓刑事政策,凡遇到对象是未成年人,一概从轻处理,不捕不诉。结果就是依法应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我们的片面认识不捕。认为不捕就是在进行教育挽救了,殊不知刑事惩罚本身也是一种教育,且是一种既有力又有效的教育。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对其主观恶性较大,手段比较残忍,社会危害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我们一味考虑到他们是未成年人,出于挽救的目的而不捕的话,不仅受害人不能接受,社会也不会答应,而且,犯罪人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很难说以后不会再轻易以身试法。因此,片面地强调重保护、轻打击,这无疑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犯罪。
二、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新的方式和特点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如下特点:
1、即时起意的简单暴力犯罪突出。存在着偶发性和多发性的特点。一是表现在暴力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如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二是表现为暴力性侵财犯罪。着重表现为随意抢劫、抢夺,三是表现暴力侵害同龄人人身,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
2、侵财犯罪增多。由于许多未成年人迷恋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没有足够的金钱满足自己在网络中寻找更多感官刺激时,往往不惜铤而走险,采取以暴力犯罪的方式劫取他人钱财。集中表现为抢劫、抢夺、盗窃案件数量占较大比重。
3、团伙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多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而且具有结伙作案的特点。
4、呈现年龄低龄化和犯罪方法成人化的趋势。由于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较之过去接受了广泛的信息,特别是一些关于犯罪的信息,多多少少触动、诱发他们,使其实施犯罪的年龄提前,实施犯罪的方法多样,有的犯罪前往往经过周密策划,实施犯罪后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三、建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机制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要求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区别对待:对严重犯罪,从严处理。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非对抗性的犯罪在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上,要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对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上,慎严多宽。除非罪大恶极、罪不可赦的犯罪要依法严惩外,绝大多数要“从宽处理”。一是该轻而轻,对轻微犯罪,只要法律和政策规定和允许,就适用轻缓措施,处以轻缓刑罚;二是该重而轻,既使罪行较重,只要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就要尽量适用轻缓措施,判处较轻刑罚。
2、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监禁。既要监督公安机关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的关口,又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在批捕环节慎用逮捕措施,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尽量不逮捕关押。即使是必须关押的,监所检察部门也要监督与成年人分别关押。从而避免由于监禁造成的心灵创伤和与其它成年犯的交叉感染。
3、充分运用不起诉制度,实行处理非刑罚化。对青少年犯罪不起诉应不受不起诉率的限制,把这一考核数字标准从中分离出来,单独考核,应该是上级部门要做的工作。不起诉中的相对不起诉就是指事实上有罪,法律上不依犯罪处理。也就是法律上无罪。这对偶尔犯罪或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不把他(她)推向被告席是大有好处的。避免了其身心影响,为教育、挽救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再者,要积极探索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和取消刑事污点制度,促使其改造和悔罪,树立起其做正常人的勇气和信心。
4、坚持未成年人案件告知制度。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情况,采取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方式讯问,认真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和诱供、套供。有条件的地方讯问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律师到场。坚持原则上不使用戒具、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注重对未成年犯罪的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5、严格落实跟踪帮教措施,确保犯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要做好不起诉或监外执行的犯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建档立案,定期回访,确保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直至真正溶入学校、家庭和社会。这也是工作的目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