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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2-0044-01
摘要:建国后我国《婚姻法》仅认可登记婚的效力,对仪式婚不予保护。但受传统文化影响,仪式婚在我国仍大量存在,在部分农村地区更是盛行。在大量的农村彩礼纠纷案中,对仪式婚姻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困擾着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探究仪式婚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效力的应然状态,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彩礼纠纷
仪式婚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或习俗上的仪式后即为人们认定为完婚的婚姻形式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实际存在着大量的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仪式婚姻,甚至在有些地区,仪式婚较之登记婚姻在当地更为人们所认可。在由仪式婚姻解除而引发的彩礼纠纷案中,完全否认仪式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与早已深入人心的朴实民俗习惯相背离,其审判结果往往很难为民众所接受。婚姻效力的认定之于彩礼纠纷案的裁判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1 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仪式婚姻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效力的研究
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耿立强。原告张艳芝。原告耿明威 。被告陈盼盼。被告陈维清。
原告诉称,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29日订婚,并由原告方支付彩礼8800元,2009年9月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万元,后二被告以原告无住房为由再次向三原告索要住房款10万元。2009年12月22日,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日又向原告索要上车礼2600元、礼炮款1000元及拉被子钱400元,后被告陈盼盼外出打工。双方因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处被告返还彩礼32800元及原告个人财产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是发生在河南省太康县的一起彩礼纠纷案,本案中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 “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案由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在本案中,太康县人民法院虽未确认仪式婚的身份上的效力,但在判决书中却是按照登记婚姻的效力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8800元彩礼及1万元现金,被告陈盼盼以返还上述款项的50%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属原告耿明威同居前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告陈盼盼应在扣除4100元后予以返还。”其中虽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过程中对于善良风俗的解读及运用,兼顾了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判决时对于仪式婚姻的认可却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支持。
2 农村彩礼纠纷案中仪式婚效力认定制度的完善
2010年8月5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德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暂行裁判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彩礼返还标准》)。本章将通过解读《彩礼返还标准》结合上文实证分析过程中提出的彩礼纠纷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仪式婚姻效力认定制度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司法运用制度的完善意见。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彩礼纠纷案件处理中完全忽视仪式婚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当地风俗在确定彩礼数额等问题上将民众普遍认可的仪式婚等同登记婚姻来处理,即只赋予效力而不正名。
在彩礼返还原则的规定中《彩礼返还标准》对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当地婚姻风俗作出了符合当地现实情形的解读。所谓“确未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并非指男女双方是否同居或有性关系,而是指男女双方并未存在一种较长时间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其实质即是在彩礼纠纷问题上对仪式婚的变相认可。在保障与婚姻法登记制度不相冲突的基础上,融合善良风俗兼顾了在处理彩礼纠纷案中对仪式婚姻的效力的弱度保护,更加切合当地民众的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登记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于以统一的形式确认我国婚姻关系状态,而不在于排斥一切对仪式婚姻的保护。对仪式婚进行弱度保护或是恰当的做法,即在不破坏登记婚姻制度的前提下,在处理因婚姻生活产生的财产权利纠纷时,将仪式婚应与登记婚相同对待,而对于与夫妻身份相关的人身关系则对仪式婚采取不认可的态度。对仪式婚进行弱度保护的做法即有利于农村彩礼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妥善的处理,也不会间接鼓励人们积极进行仪式婚而对登记婚制度带来冲击。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 于海涌.仪式婚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7,(08)
[4] 黄形.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田[J].当代法学,2002,(3)
[5] 宋翥.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D].湖南大学,2009
[6] 李岚.我国事实婚姻立法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
[7] 案例来源:《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北大法宝:案例裁判文书数据库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
摘要:建国后我国《婚姻法》仅认可登记婚的效力,对仪式婚不予保护。但受传统文化影响,仪式婚在我国仍大量存在,在部分农村地区更是盛行。在大量的农村彩礼纠纷案中,对仪式婚姻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困擾着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探究仪式婚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效力的应然状态,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仪式婚姻;登记婚姻;彩礼纠纷
仪式婚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或习俗上的仪式后即为人们认定为完婚的婚姻形式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实际存在着大量的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仪式婚姻,甚至在有些地区,仪式婚较之登记婚姻在当地更为人们所认可。在由仪式婚姻解除而引发的彩礼纠纷案中,完全否认仪式婚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与早已深入人心的朴实民俗习惯相背离,其审判结果往往很难为民众所接受。婚姻效力的认定之于彩礼纠纷案的裁判无疑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1 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仪式婚姻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效力的研究
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耿立强。原告张艳芝。原告耿明威 。被告陈盼盼。被告陈维清。
原告诉称,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29日订婚,并由原告方支付彩礼8800元,2009年9月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2万元,后二被告以原告无住房为由再次向三原告索要住房款10万元。2009年12月22日,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日又向原告索要上车礼2600元、礼炮款1000元及拉被子钱400元,后被告陈盼盼外出打工。双方因协商解除同居关系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处被告返还彩礼32800元及原告个人财产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是发生在河南省太康县的一起彩礼纠纷案,本案中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耿明威与被告陈盼盼 “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案由应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在本案中,太康县人民法院虽未确认仪式婚的身份上的效力,但在判决书中却是按照登记婚姻的效力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8800元彩礼及1万元现金,被告陈盼盼以返还上述款项的50%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0万元属原告耿明威同居前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告陈盼盼应在扣除4100元后予以返还。”其中虽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司法过程中对于善良风俗的解读及运用,兼顾了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判决时对于仪式婚姻的认可却缺乏相应的法学理论支持。
2 农村彩礼纠纷案中仪式婚效力认定制度的完善
2010年8月5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德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的暂行裁判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彩礼返还标准》)。本章将通过解读《彩礼返还标准》结合上文实证分析过程中提出的彩礼纠纷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仪式婚姻效力认定制度在农村彩礼纠纷案中司法运用制度的完善意见。
上文已经分析了在彩礼纠纷案件处理中完全忽视仪式婚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在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依据当地风俗在确定彩礼数额等问题上将民众普遍认可的仪式婚等同登记婚姻来处理,即只赋予效力而不正名。
在彩礼返还原则的规定中《彩礼返还标准》对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当地婚姻风俗作出了符合当地现实情形的解读。所谓“确未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并非指男女双方是否同居或有性关系,而是指男女双方并未存在一种较长时间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生活。”其实质即是在彩礼纠纷问题上对仪式婚的变相认可。在保障与婚姻法登记制度不相冲突的基础上,融合善良风俗兼顾了在处理彩礼纠纷案中对仪式婚姻的效力的弱度保护,更加切合当地民众的价值理念。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登记婚姻制度的目的在于以统一的形式确认我国婚姻关系状态,而不在于排斥一切对仪式婚姻的保护。对仪式婚进行弱度保护或是恰当的做法,即在不破坏登记婚姻制度的前提下,在处理因婚姻生活产生的财产权利纠纷时,将仪式婚应与登记婚相同对待,而对于与夫妻身份相关的人身关系则对仪式婚采取不认可的态度。对仪式婚进行弱度保护的做法即有利于农村彩礼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妥善的处理,也不会间接鼓励人们积极进行仪式婚而对登记婚制度带来冲击。
参考文献
[1] 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 于海涌.仪式婚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7,(08)
[4] 黄形.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田[J].当代法学,2002,(3)
[5] 宋翥.论事实婚姻的法律调整[D].湖南大学,2009
[6] 李岚.我国事实婚姻立法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0
[7] 案例来源:《耿立强等诉陈盼盼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北大法宝:案例裁判文书数据库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