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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胡锦涛总书记在阐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决策和实践,向法学界提出了“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和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