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首先通过对侵占罪进行简单介绍,进而阐述了对于因为不法原因而替他人保管财物,事后拒不返还的情况是否构成侵占罪的理论上的三种观点,最后自己对于该种情况能否构罪亮出了观点和谈了相关看法。
关键词:非法占有;拒不退还;他人财物;侵占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60-02
作者简介:肖琳(1995-),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师范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侵占罪的对象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即只要是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控制的他人财物,此时的财物就可以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遗忘物。它的特点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1)行为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2)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
(三)埋藏物。包括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
二、客观特征
(一)合法持有。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
2.基于租赁关系而持有。
3.基于担保关系而持有。
4.基于借用关系而持有。
5.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而持有。
6.基于不当得利而持有。
7.不法给付而持有。
(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即将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赠与、转让、消费、出卖、出借、交换、抵偿、加工等。3、“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侵占罪需要“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那么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二者是同一个意思。后者只是对前者的强调和补充说明。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实就表明了“拒不返还”,成立侵占罪。这种观点目前是主流观点。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表达的含义是不同的,构成侵占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拒不返还”。
以上是侵占罪的相关概念和有关要件的具体规定。可是法律的规定永远都是理论上的,并且法律的一些规定并不明确,甚至还存在些许漏洞,这对很多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则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到底是构罪还是不构罪。比如,如果持有者是基于不法的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可是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构成侵占罪呢?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的父亲丙为了让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给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那么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肯定说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第一,丁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来看,丁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符合主体资格。在主观方面,丁明知这是丙的财物,而仍然想据为己有,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丁具有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客体方面,丁侵害了丙的财物所有权。第二不论这10万元属于何种性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属于丙还是不属于丙?可以肯定的是丁对10万元是没有所有权的,他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有这10万元的。所以该财物是属于“他人财物”。第三,刑法的目的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这种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将会层出不穷。否定说认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为:第一,这10万元是丙要拿去行贿的,具有非法性质,所以丙不具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也就不存在丁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说法。第二,此时,丁实际占有控制着这10万元,那么此时它还不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符合代为保管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第三,如果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侵占罪,从民法和刑法上会得出完全矛盾的结论,会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依我个人的观点来谈的话,我更倾向于否定说这一理论观点,即认为不构成侵占罪。一方面,因为丙的这10万元已经变成贿赂款了,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民法理论及立法大都否认给付者有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丙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那么丁也就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不能认定丁侵占了丙的财物。但是,由于这10万元具有非法性质,所以,应当予以没收。因此,综上所述,丁不构成侵占罪。另外,换个角度来看,很显然,如果将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并且,抛开刑法的罪与非罪的概念,对于这种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事后拒不返还的情形,不认定为犯罪的话还有各方面的好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打击了这种不法行为。
然而对于受托者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能否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至今各国立法也还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这个问题仍还存在着争议,值得更深入的探讨,相信在今天这样的依法治国的中国和法制建设越来越好的背景下,以及立法者和优秀法律学者等一系列法律人的不断努力。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明确的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争议。
[ 参 考 文 献 ]
[1]陈璇.论侵占罪处罚漏洞之填补[J].法商研究,2015(01):136-146.
[2]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J].政治與法律,2014(04):42-52.
关键词:非法占有;拒不退还;他人财物;侵占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60-02
作者简介:肖琳(1995-),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师范大学2013级法学专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侵占罪的对象
(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即只要是没有基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控制的他人财物,此时的财物就可以视为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遗忘物。它的特点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1)行为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2)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
(三)埋藏物。包括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
二、客观特征
(一)合法持有。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基于委托关系而持有。
2.基于租赁关系而持有。
3.基于担保关系而持有。
4.基于借用关系而持有。
5.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而持有。
6.基于不当得利而持有。
7.不法给付而持有。
(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即将财物非法地占为己有。“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赠与、转让、消费、出卖、出借、交换、抵偿、加工等。3、“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的关系。《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侵占罪需要“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那么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呢?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二者是同一个意思。后者只是对前者的强调和补充说明。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实就表明了“拒不返还”,成立侵占罪。这种观点目前是主流观点。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表达的含义是不同的,构成侵占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拒不返还”。
以上是侵占罪的相关概念和有关要件的具体规定。可是法律的规定永远都是理论上的,并且法律的一些规定并不明确,甚至还存在些许漏洞,这对很多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则需要进行探讨和分析到底是构罪还是不构罪。比如,如果持有者是基于不法的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可是事后拒不返还的能否构成侵占罪呢?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的父亲丙为了让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给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那么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学说。肯定说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第一,丁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来看,丁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符合主体资格。在主观方面,丁明知这是丙的财物,而仍然想据为己有,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丁具有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客体方面,丁侵害了丙的财物所有权。第二不论这10万元属于何种性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属于丙还是不属于丙?可以肯定的是丁对10万元是没有所有权的,他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有这10万元的。所以该财物是属于“他人财物”。第三,刑法的目的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这种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将会层出不穷。否定说认为不构成侵占罪,理由为:第一,这10万元是丙要拿去行贿的,具有非法性质,所以丙不具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也就不存在丁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说法。第二,此时,丁实际占有控制着这10万元,那么此时它还不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符合代为保管的性质,因此也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第三,如果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侵占罪,从民法和刑法上会得出完全矛盾的结论,会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依我个人的观点来谈的话,我更倾向于否定说这一理论观点,即认为不构成侵占罪。一方面,因为丙的这10万元已经变成贿赂款了,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民法理论及立法大都否认给付者有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丙没有财物返还请求权,那么丁也就没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不能认定丁侵占了丙的财物。但是,由于这10万元具有非法性质,所以,应当予以没收。因此,综上所述,丁不构成侵占罪。另外,换个角度来看,很显然,如果将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则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并且,抛开刑法的罪与非罪的概念,对于这种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事后拒不返还的情形,不认定为犯罪的话还有各方面的好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打击了这种不法行为。
然而对于受托者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能否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至今各国立法也还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这个问题仍还存在着争议,值得更深入的探讨,相信在今天这样的依法治国的中国和法制建设越来越好的背景下,以及立法者和优秀法律学者等一系列法律人的不断努力。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明确的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争议。
[ 参 考 文 献 ]
[1]陈璇.论侵占罪处罚漏洞之填补[J].法商研究,2015(01):136-146.
[2]高国其.论侵占罪中的占有与代为保管[J].政治與法律,2014(04):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