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张某因赌博输了6万元,因赌资不够向一起赌博的李某借了2万元。因张某长期不还,李某带人追债。张某当着李某的面自愿写下了欠款3万元的字据。李某带走字据后,张某报警称遭到勒索。该案应如何处理?
山东某派出所民警 小赵
民警讨论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兰鑫:
我认为,李某追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应在法定时效内对二人行政处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张某和李某的赌博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若张某报案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追究时效,应对张某和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赌债亦为非法债务,李某明知张某借钱是用于赌博,而把钱借予张某,此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带人向张某追债,虽然赌债为非法债务,但在客观上存在债务事实,故李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张某写下欠款字据3万元虽然超出了原债务2万元的数额,但张某是出于自愿,李某等人并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故李某等人追债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 李营军:
首先,张某在李某带人追债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款字据,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欠款字据是李某在带人追债的情况下,张某写下的,而且原本张某向李某借了2万元,欠款字据却写为3万元,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李某向张某索要赌债,带人追债的行为就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如果李某不带人去找张某追债,张某就不需要写欠款字据,也就不用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其次,对张某和李某的赌博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处理。
构成违法的处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赌博输了6万元,赌资数额巨大,应该认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如果超过六个月时间,公安机关将不再处罚。
构成犯罪的处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赌博罪论处。本案中,张某赌博输了6万元,已超过赌博罪规定的5万元的标准,如果李某是本场次赌博的组织者,且赌博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标准,对张某应以赌博罪处理。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李某明知张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李某的行为应以赌博罪论处。
最后,张某欠李某的2万元,应依法归还。(陈宇 整理)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法制科 杨令: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一种非法债务关系。
首先,索要非法债务,是不构成侵财类犯罪的。索要非法债务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索债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所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定罪处罚。李某找到张某主张债权,而张某基于两人的债务关系向李某写了一张借条,李某找张某打3万元借条,说明李某想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凭证,李某让张某打借条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找李某借款2万元,长期不还,如果基于这种债务关系,借款是会产生利息的,而李某主张部分利息也可以理解,从这个方面来讲,李某让张某给自己打3万元借条的行为也没有敲诈他人的故意。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不说明其和张某的行为不违法。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参与了赌博行为。他们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和李某以赌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张某赌博用的赌资可以依法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依据派出所接处警工作规范,办案单位接到控告举报和报案后,应当调查后依法处理,对于张某的控告,经侦查因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并且及时告知控告人张某。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张某、李某涉嫌赌博的违法事实,查实后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专家解答
(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史劭明代为解答)
小赵同志:
本案中,李某的索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债务性质来看。本案中,张某在参加赌博时,因为赌资不够而向李某借了2万元。由此可见,张某是确确实实从李某手中借到了钱,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拆、审判。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就是近年来兴起的所谓“套路贷”。“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本案中,李某实际上向张某出借了2万元,“因张某长期不还”,李某才带人追债,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讨债范畴,与“套路贷”中的非法討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从双方行为来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其涉案数额无论认定是3万元还是1万元,都构成敲詐勒索罪。然而本案中,因张某长期不还2万元借款,因此李某带人追债,张某当着李某的面自愿写下了欠款3万元的字据。根据案件描述,张某是“自愿”写下3万元的欠条,未反映李某有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张某所写的欠条金额超出借款本金1万元,但由于该借条系张某在自愿的情况下所写,只能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而不能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最后,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索取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取债务本身也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只有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才会就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来追究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案情描述来看,未反映李某在追债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应在法定时效内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史劭明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张某因赌博输了6万元,因赌资不够向一起赌博的李某借了2万元。因张某长期不还,李某带人追债。张某当着李某的面自愿写下了欠款3万元的字据。李某带走字据后,张某报警称遭到勒索。该案应如何处理?
山东某派出所民警 小赵
民警讨论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兰鑫:
我认为,李某追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应在法定时效内对二人行政处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张某和李某的赌博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若张某报案时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追究时效,应对张某和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其次,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赌债亦为非法债务,李某明知张某借钱是用于赌博,而把钱借予张某,此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带人向张某追债,虽然赌债为非法债务,但在客观上存在债务事实,故李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张某写下欠款字据3万元虽然超出了原债务2万元的数额,但张某是出于自愿,李某等人并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故李某等人追债的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 李营军:
首先,张某在李某带人追债的情况下写下的欠款字据,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欠款字据是李某在带人追债的情况下,张某写下的,而且原本张某向李某借了2万元,欠款字据却写为3万元,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李某向张某索要赌债,带人追债的行为就是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如果李某不带人去找张某追债,张某就不需要写欠款字据,也就不用归还李某的欠款,故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其次,对张某和李某的赌博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在追诉时效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处理。
构成违法的处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赌博输了6万元,赌资数额巨大,应该认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如果超过六个月时间,公安机关将不再处罚。
构成犯罪的处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赌博罪论处。本案中,张某赌博输了6万元,已超过赌博罪规定的5万元的标准,如果李某是本场次赌博的组织者,且赌博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标准,对张某应以赌博罪处理。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李某明知张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还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李某的行为应以赌博罪论处。
最后,张某欠李某的2万元,应依法归还。(陈宇 整理)
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法制科 杨令: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一种非法债务关系。
首先,索要非法债务,是不构成侵财类犯罪的。索要非法债务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但是在索债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所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定罪处罚。李某找到张某主张债权,而张某基于两人的债务关系向李某写了一张借条,李某找张某打3万元借条,说明李某想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凭证,李某让张某打借条的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找李某借款2万元,长期不还,如果基于这种债务关系,借款是会产生利息的,而李某主张部分利息也可以理解,从这个方面来讲,李某让张某给自己打3万元借条的行为也没有敲诈他人的故意。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不说明其和张某的行为不违法。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均参与了赌博行为。他们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张某和李某以赌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张某赌博用的赌资可以依法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依据派出所接处警工作规范,办案单位接到控告举报和报案后,应当调查后依法处理,对于张某的控告,经侦查因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不予立案,并且及时告知控告人张某。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张某、李某涉嫌赌博的违法事实,查实后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专家解答
(由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史劭明代为解答)
小赵同志:
本案中,李某的索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从债务性质来看。本案中,张某在参加赌博时,因为赌资不够而向李某借了2万元。由此可见,张某是确确实实从李某手中借到了钱,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拆、审判。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就是近年来兴起的所谓“套路贷”。“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本案中,李某实际上向张某出借了2万元,“因张某长期不还”,李某才带人追债,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讨债范畴,与“套路贷”中的非法討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从双方行为来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其涉案数额无论认定是3万元还是1万元,都构成敲詐勒索罪。然而本案中,因张某长期不还2万元借款,因此李某带人追债,张某当着李某的面自愿写下了欠款3万元的字据。根据案件描述,张某是“自愿”写下3万元的欠条,未反映李某有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张某所写的欠条金额超出借款本金1万元,但由于该借条系张某在自愿的情况下所写,只能认定超出部分无效,而不能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最后,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使索取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索取债务本身也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只有在索取债务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才会就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来追究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根据案情描述来看,未反映李某在追债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于李某与张某赌博的行为,应在法定时效内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仅供你们参考。
史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