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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工资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的情形下,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获取工资也仍然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本文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最低工资制度问题的现状、影响因素,最后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制度建议。
【关键词】 最低工资制度 影响因素 调整建议
在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工资问题是与国家经济和民生相关的重大问题。劳动始终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工资。最低工资制度就是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企业和雇主在劳动者依法提供正常劳动之后必须向其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额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它是政府为了提高底层职工的收入,而运用的市场干预手段,实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提高底层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达到一定的社会公正。
1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
2016年12月13日,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公布了我国当年的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数据显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全国最高,达到了2190元;其次是深圳,达到了2030元,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只有这两个地区超过了2000元大关。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最高的是北京,为21元;第二、三位分别是天津19.5元,上海19元。
我国正式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代表事件是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并且制定了《工资支付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持续上涨,给企业带了巨大压力。加上最近几年的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既要缓解企业的压力,也要保障底层职工的基本生存需求,实现两点之间的平衡。
2 影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因素分析
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方案。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只有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我们才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
2.1 最低生活费用因素
最低生活费用因素包括维护自己家庭基本生存需要、消费物价指数等指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就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当居民生活费用提高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应作出调整。
2.2 就业状况
最低工资标准所能带来的经济效应始终是该制度饱受争议的重点。自从最低工资确定,经济学家们就认为最低工资的确定,使得企业减少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加剧了失业的现状。
2.3 企业和政府的支付能力因素
这一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利润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水平等。最低工资水平是企业最终支付的,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调整,以满足公司实际的支付能力。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以及其他许多费用的缴纳,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最低工资制度在制定时,当地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因素也应考虑在内。如果政府的财政负担沉重,最低工资的调整应该要保守一些。
3 最低工資标准调整的相关制度建议
3.1 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应呈梯度分布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关键时期,东、中、西部区域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采取不同标准的最低工资,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持中等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缓慢增长,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
3.2 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设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量的增加有积极作用,二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减少就业量。因此,各地政府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相互攀比。
3.3 加强最低工资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要考虑到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失业保险金三者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加强三者之间的衔接,相互配套。
3.4 强化民主参与,构建集体协商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关系到国计民生。有必要协调工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劳动者参与决策提供了渠道。因此,在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机制,提高直接受益劳动者的参与度,从而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4 结语
本文研究的难点在于建议的提出。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环境、人口数量等因素差异较大,且市场经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文中提到的建议有其实施的局限性。目前而言,相对于国外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较为成熟,我国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起步晚,研究成果较为薄弱且宽泛。因此,本文认为今后此问题的研究,应当以某一地区、某一时期为重心,如此研究的结果会更为准确。
【参考文献】
[1] 安塞尔·M·夏普.社会问题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
[2] 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
作者简介:鲁雪,女,23岁,山东潍坊人,管理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组织风险与公共关系管理。
【关键词】 最低工资制度 影响因素 调整建议
在中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工资问题是与国家经济和民生相关的重大问题。劳动始终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工资。最低工资制度就是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企业和雇主在劳动者依法提供正常劳动之后必须向其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额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它是政府为了提高底层职工的收入,而运用的市场干预手段,实质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提高底层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达到一定的社会公正。
1 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现状
2016年12月13日,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公布了我国当年的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数据显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全国最高,达到了2190元;其次是深圳,达到了2030元,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只有这两个地区超过了2000元大关。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方面,最高的是北京,为21元;第二、三位分别是天津19.5元,上海19元。
我国正式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代表事件是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并且制定了《工资支付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等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持续上涨,给企业带了巨大压力。加上最近几年的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的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既要缓解企业的压力,也要保障底层职工的基本生存需求,实现两点之间的平衡。
2 影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因素分析
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系统,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方案。根据《劳动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只有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我们才有可能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
2.1 最低生活费用因素
最低生活费用因素包括维护自己家庭基本生存需要、消费物价指数等指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就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当居民生活费用提高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应作出调整。
2.2 就业状况
最低工资标准所能带来的经济效应始终是该制度饱受争议的重点。自从最低工资确定,经济学家们就认为最低工资的确定,使得企业减少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加剧了失业的现状。
2.3 企业和政府的支付能力因素
这一因素主要包括企业利润水平和政府财政收入水平等。最低工资水平是企业最终支付的,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应适当调整,以满足公司实际的支付能力。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以及其他许多费用的缴纳,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最低工资制度在制定时,当地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因素也应考虑在内。如果政府的财政负担沉重,最低工资的调整应该要保守一些。
3 最低工資标准调整的相关制度建议
3.1 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应呈梯度分布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关键时期,东、中、西部区域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梯度,采取不同标准的最低工资,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保持中等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缓慢增长,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
3.2 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设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量的增加有积极作用,二过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会减少就业量。因此,各地政府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相互攀比。
3.3 加强最低工资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要考虑到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失业保险金三者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一定要注意加强三者之间的衔接,相互配套。
3.4 强化民主参与,构建集体协商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关系到国计民生。有必要协调工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劳动者参与决策提供了渠道。因此,在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该积极推进集体协商机制,提高直接受益劳动者的参与度,从而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4 结语
本文研究的难点在于建议的提出。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环境、人口数量等因素差异较大,且市场经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文中提到的建议有其实施的局限性。目前而言,相对于国外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较为成熟,我国对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起步晚,研究成果较为薄弱且宽泛。因此,本文认为今后此问题的研究,应当以某一地区、某一时期为重心,如此研究的结果会更为准确。
【参考文献】
[1] 安塞尔·M·夏普.社会问题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
[2] 曾湘泉.劳动经济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
作者简介:鲁雪,女,23岁,山东潍坊人,管理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组织风险与公共关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