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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