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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一名艾滋病发病者,长期从事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外扬言自己患有艾滋病,谁敢去抓他就咬谁,2010年3月11日,缉毒民警在抓捕王某的过程中,王某故意抓咬缉毒民警并致一人手背被咬伤出血。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王某只是咬伤他人,看似伤情不重,情节较轻,但是王某是一名艾滋病发病者。众所周知,艾滋病可以通过咬伤、注射等方式传播,因此王某咬伤他人的行为足以使人感染上艾滋病,这不仅会给被感染者造成心里上的极大伤害,并可能最终导致被感染者因艾滋病发而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具有可能致人死亡的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犯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有相关的轻伤、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才能对故意伤害罪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的依据。而对于本案中艾滋病人王某故意咬伤他人的行为,单纯从其咬伤的直接伤害程度来看,很明显不能构成轻伤,而从其咬伤他人导致传播艾滋病的情况看,也存在无法判断的情形,因为艾滋病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感染后在短时间内不会显示出受伤的程度,且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领域来看,尚无对因感染艾滋病而造成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也就导致无法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人身伤害程度的判断,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缺乏必须的法律要件。
最后,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艾滋病是目前全世界公认的一种传染性极强,且无法治愈的特殊疾病,它可以通过抓咬、注射、性交、血液等多种方式传播,并可能最终导致感染者死亡。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性,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咬伤他人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通过咬伤方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并不是百分之百,且艾滋病有很长的潜伏期,危害后果的出现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未遂)更为适宜。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0])
本案中,涉及的争议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王某只是咬伤他人,看似伤情不重,情节较轻,但是王某是一名艾滋病发病者。众所周知,艾滋病可以通过咬伤、注射等方式传播,因此王某咬伤他人的行为足以使人感染上艾滋病,这不仅会给被感染者造成心里上的极大伤害,并可能最终导致被感染者因艾滋病发而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具有可能致人死亡的危害性,应当认定为犯罪。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有相关的轻伤、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才能对故意伤害罪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的依据。而对于本案中艾滋病人王某故意咬伤他人的行为,单纯从其咬伤的直接伤害程度来看,很明显不能构成轻伤,而从其咬伤他人导致传播艾滋病的情况看,也存在无法判断的情形,因为艾滋病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感染后在短时间内不会显示出受伤的程度,且从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领域来看,尚无对因感染艾滋病而造成的伤害进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也就导致无法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人身伤害程度的判断,因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缺乏必须的法律要件。
最后,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艾滋病是目前全世界公认的一种传染性极强,且无法治愈的特殊疾病,它可以通过抓咬、注射、性交、血液等多种方式传播,并可能最终导致感染者死亡。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艾滋病的严重危害性,客观上实施了故意咬伤他人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通过咬伤方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并不是百分之百,且艾滋病有很长的潜伏期,危害后果的出现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
人罪(未遂)更为适宜。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64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