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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仍呈较高态势。引发该类事件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环境风险、不合理的开发安置等,其深层原因则主要在于社会协商制度、利益协调机制、民主决策程序和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健全。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从有效制止环境侵权、合理分配环境风险、合理进行开发补偿并赋予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方面着力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