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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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属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管理有序.<条例>在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更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更大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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