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货代联盟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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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根据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摘录),中国政府已作出承诺,货运代理行业(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 (速递业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完全独资。为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自1月10日起,新的肿f、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正式实行,外商可控股合资货代75%股份。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呈现出前所未有、开放竞争的多极化格局,而货代联盟正是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鲜事物。
  2002年岁末年初,上海十家货运代理企业自发“结盟”组成的第一个货代联盟在沪诞生,由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运分公司、上海宏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英雪纳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上海地区十家具有良好运作机制和较高市场信誉的中型货代企业自发联合,组成了上海货代业的第一联盟。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货代联盟的性质、协议运作准则的适用等问题,为政府的决策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依据。
  一、货代联盟的法律性质
  货代联盟涉及到公司法、反垄断法乃至证券法等重要而敏感的法律问题。究其性质,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国外对于关联企业的立法存在着不同的模式,德国和我国台湾在现行公司法中单列一章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出现了关联企业一词。如果从学理上给关联企业下一个定义,关联企业通常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货代联盟符合关联企业的以下法律特征:
  (一)货代联盟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1.货代联盟中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2.货代联盟足一种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作为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学理上严格意义上的联盟,从组织结构上概括为四个层次:即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联盟的核心层是一个控制公司,它通过资产联系(如股份参与)、合同联系或其他联系手段(如人事连锁)与其他企业法人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资产联系。紧密层企业由核心层企业所控制,因此,它实际上表现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或从属公司。货代联盟内部还可能有大量的成员是紧密层企业的子公司或从属公司,它们又受到核心层企业的间接控制,足核心层企业的子公司。半紧密层主要指关联企业内部成员公司之间因相互参股而形成的关系,譬如核心层企业或紧密层企业相互之间参股而形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从目前上海的运作实践来看,货代联盟主要表现为松散层成员,即大量的非固定的通过生产经营协议而保持联系的伙伴关系。
  (二)货代联盟是有多种联系纽带连接而结成的企业群体
  如前所述,货代联盟的成员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如何才能够形成关联企业这一企业群体呢?归纳起来,形成关联企业的联系纽带主要有三种:
  1.资产联系纽带
  资产联系纽带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控股公司通过股权参与控制公司的业务活动。
  2.协议维系方式
  形成货代联盟的第二种联系纽带即为协议方式,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一种关联企业。
  3.其他联系手段
  形成货代联盟的第三种联系纽带并非一种独立的联系手段,它派生于资产联系纽带。其作用主要在于在既有的股权控制之下加强其控制而已。譬如人事连锁,即关联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向其他成员公司派出董事、经理人员、顾问等。
  (三)货代联盟的形成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形成货代联盟的目的和动机足多种多样的。以上海货代联盟为例,通过上海货代协会的倡导、协调,以联盟方式先与中远集运的货运代理合作,集中各家货代的箱量优势,以规模化的运作,为上海中货乃至中远集运提供稳定的货源和客户群体。据统计,联盟企业将为上海中货共提供年不少于7000TEU的出口箱量,将由于市场运价波动造成的对船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并帮助上海中货在国际航运市场开拓、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合作后上海中货将向上海货代联盟十家企业提供最优惠的运价政策和操作服务上的绿色通道,在订舱费用适度下调、启用新版电子订舱系统等方面实施一系列优化服务。2003年1月4日,上海货代联盟又出新举,不但要将旗下所有业务纳入联盟统一运作,而且将与除中远外的更多船东合作,构建信息、操作和结算三大平台。
  除了上述优势以外,货代联盟还可以实行集体保险制度。某些国家货运代理人协会或联盟创立了一种组合体制对其成员提供责任保险。其优点在于:一是使该协会或联盟能够代表其成员协商而得到一个有利的保险费率;二足敦促该协会或联盟能够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当然它也存在着缺陷:首先,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由高效率的国际货代企业对低效率的企业进行剖、贴,从而挫伤后者加强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其次,将导致协会或联盟的内部信息泄露,而这些信息可能被竞争者所利用。
  二、货代联盟协议运作准则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上海货代协会已经起草了《上海货代联盟协议运作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明确在联盟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外则保持高度的统一,重申各理事公司不得另外参加类似联盟的外部合作;联盟体内部确定的对外卖价必须保持一致;通过联盟统一结算特殊优惠及箱扣费用;甚至规定联盟基金的留存比例和用途,用于奖励对联盟有突出贡献的理事代表和优秀操作主管和船公司交际费用等。 《准则》属于关联企业的协议性质,它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袭断法》?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显然,货代企业不属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准则》的内容并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反袭断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尚未正式出台。美国的立法则明确了服务合同享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值得我国借鉴。 们984年航运法》允许远洋公共承运人及班轮公会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托运人与远洋运输公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对后者承诺在某一期限供某一最低数量的货物,而后者则许诺提供某一费率和某一水准的服务。签订此种合同的目的,是允许发货人支付比运价成本低的运费,作为交换条件,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规定数量的货物;同时还赋予在该法管辖下的协议和活动享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 们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允许班轮公会成员以外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协议组织,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而且还允许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多个托运人,在不必成为托运人协会成员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合同。另外,该法对托运人的定义也作了修改。
  三、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对于货代联盟的意义
  国际司法学会曾致力于制定统一的国际货运代理公约草案,但最终未获成功。鉴于各国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货运代理业本身具有强烈的国际性,FIATA制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订立的标准格式合同,推荐给各国使用,称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以下简称“示范法”)。该法对各国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影响。一些国家则根据“示范法”制定了本国的规则,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拟定的“标准交易条件”也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示范法”和新加坡、香港、德国和英国等十几个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拟定的《标准交易条件》,顺应了中国货代联盟的发展变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 《标准交易条件》的制定,是依据我国《海商法》、 《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外经贸部、交通部等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借鉴国际上颇有影响的《海牙——威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参照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为今后国家针对货运代理行业的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二,作为货代联盟的格式合同,将有效地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业务行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第三,有助于审判机关了解货运代理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更好地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四,明确货运代理民事责任与风险,有助于推进会员企业的责任保险。第五,有助于加快我国货代联盟在入世后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对加强货代联盟的自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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